西城法院外景

主席台

党组成员、副院长 汪琦

西城法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魏立新主持新闻发布会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岩发布典型案例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袁慧回答记者问题

广内街道司法所现场连线

媒体席

直播现场

通报会全景
11月12日10时,西城法院召开“社会生活热点领域刑事诈骗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田婧。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社会生活热点领域刑事诈骗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层次的向往与追求,体现在买房购车、子女入学、求职落户、投资理财等社会生活重点事项上,因关系个人与家庭的切身利益,在追求更好选择的时候,人们有时会有“走捷径”的想法。这种想法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导致社会生活热点领域的刑事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西城法院总结近年来的审判经验,召开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亮点:第一,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介绍该类案件的犯罪套路和类型化特点,增强人民群众对于该类案件的认识和了解。第二,结合我国刑法及北京法院关于诈骗罪及其量刑的基本规定,讲解典型案例并随案发布法官提示,提升人民群众反诈防骗意识。第三,介绍西城法院在惩治和遏制该类犯罪的经验和做法,并提出呼吁全社会共同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的建议。本次通报会分为四个阶段:首先由主持人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介绍新闻通报背景。
    [10:21:30]
  • [魏立新]:
    各位媒体记者、司法所同仁、社区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
    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司法指导中心举行北京西城法院“社会生活热点领域刑事诈骗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依托我院“诉源治理直通车”工作机制,与广内街道司法所现场连线共同开展活动。今天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工人日报、法律与生活杂志、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北京电台等十余家媒体记者来到现场,此外广内街道司法所及社区居民朋友将在我院专项微信群中与法官开展交流。在此对大家的参与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10:24:10]
  • [魏立新]: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诈骗案件也花式多样、层出不穷,从“猜猜我是谁”到“我是你领导”,从“航班信息变更”到“银行信用卡透支”,除了这些网络上的诈骗,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诈骗同样值得关注。
    找到好工作、结婚、买房、买车、孩子上好学校等本是人生喜事,但当喜事遇到“诈骗”便成了悲剧。涉及到人生大事和稀缺的资源、机会时,人们一旦产生“走捷径”的心理,往往易被骗子们利用,花言巧语博信任、吹嘘人脉有关系,当钱骗到手后就一走了之,受害者轻则损失钱财,重则引发生活剧变。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岩、法官助理袁慧共同参加,通过通报五起我院审理的社会生活热点领域刑事诈骗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提示居民常见诈骗“套路”,捂好“钱袋子”,走好人生每一步。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视频直播。
    首先,进入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汪琦副院长介绍我院审理社会生活热点领域刑事诈骗案件的总体情况。
    [10:24:56]
  • [汪琦]:
    各位媒体记者、司法所同仁、社区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层次的向往与追求,体现在买房购车、子女入学、求职落户、投资理财等社会生活重点事项上,因关系个人与家庭的切身利益,在追求更好选择的时候,人们有时会有“走捷径”的想法。这种想法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导致社会生活热点领域的刑事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近三年以来我院审理社会生活热点领域刑事诈骗案件的总体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我院审理刑事诈骗案件共计232件,且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以2020年1-9月为例,我院审理刑事诈骗案件共计44件,被害人数多达115人,诈骗金额高达1876万元,但截至判决作出前,退赔比例仅为12.6%。
    在梳理、分析这类案件后我们发现,这类案件通常存在固定模式和普遍规律,现在我将犯罪套路为大家拆解如下:第一步,了解需求。犯罪分子通过主动打探、侧面得知等方式了解到被害人渴望获得北京市落户资格、小客车购车指标、重点学校入学名额、原始股申购资格的情况,正是被害人这种“病急乱投医”的急切心理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第二步,骗取信任。在了解被害人需求后,犯罪分子通过夸大自身能力、编造虚假身份或谎称人脉广泛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其有能力取得“特别指标”“内部名额”的错误认识,有些犯罪分子甚至通过伪造公章、证件、政策性文件以及签订虚假承诺、协议的方式加深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打消被害人的疑虑,使被害人对其能够“托关系”和“走后门”深信不疑。第三步,索要钱财。在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犯罪分子开始巧立名目,以好处费、咨询费、代办费等名义向被害人索要巨额钱款,实现其非法敛财的犯罪目的。第四步,搪塞拖延。犯罪分子的巧舌如簧并不能掩盖其不具备为被害人办理相应事项能力的事实,为安抚、稳定被害人的迫切心理,犯罪分子常以家中有事、政策有变、领导出差等借口推脱、敷衍,甚至退还被害人少量钱款,以此来达到延长犯罪周期、为携款潜逃做足时间准备的目的。最后一步,失联潜逃。当犯罪分子无法继续维持骗局,便一走了之、携款潜逃,被害人往往此时才会发觉自己上当受骗,进而报警,但是财产损失已经造成。
    [10:25:25]
  • [汪琦]:
    通过总结以往审判经验,结合深入调研和分析,我院发现该类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巨大。在我院近三年来审理的这该类案件中,被害人数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诈骗数额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第二,诈骗内容多为涉及社会生活热点领域的稀缺资源,例如北京市落户资格、小客车购车指标、重点学校入学名额、原始股申购资格等。第三,被害人对于上述稀缺资源通常不具备相关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且对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原则政策均不甚了解。第四,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社会交往关系,通常双方具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邻居等关系,或经由熟识的居间人介绍相识。正是因为这种关系,被害人才会放松警惕,不对犯罪分子自称具有的能力、关系和人脉进行深入考察。第五,被告人大多将赃款挥霍,造成赃款退赔追缴难度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第六,犯罪分子具有前科劣迹的比例较大,且多因诈骗、职务侵占等非暴力型财产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这反映出这类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
    [10:25:54]
  • [汪琦]:
    作为“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社会关切”的具体举措,本次通报会,我们精心选择了我院审理的5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并随案发布法官提示,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来增强人民群众的反诈骗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向着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接续奋斗。
    [10:26:15]
  • [张岩]:
    各位媒体记者、司法所同仁、社区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将诈骗罪规定在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是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及其量刑的基本规定,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五起社会生活热点领域刑事诈骗典型案例,并发布法官提示。
    [10:26:52]
  • [张岩]:
    案例一:花钱“托人”进名小,学没上成钱“打水漂”
    家住东城区的张女士,孩子即将升入小学,为了让孩子上一个好学校,张女士多方打探消息。2019年5月,张女士在某教育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上结识了赵某,赵某谎称自己手里有本市西城区某重点小学的赞助指标,可以帮助张女士的孩子入学,要求先交30万元咨询费,办成后再收取40万元。张女士为孩子求学心切,当时没有多想,便相信了赵某。同年5月31日,张女士和丈夫与赵某在本市西城区某咖啡店内签订了《教育信息咨询协议》,赵某承诺让张女士的孩子进入该重点小学,如果没有成功入学,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费用。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赵某30万元。此后,张女士时不时通过微信向赵某询问事情办理进展,赵某一直说让张女士放心,事情正在办理。直到2019年8月底,赵某称指标太紧张了,之前找的关系已经不能办了,新找的办理人又跑路了,所以无法办理。赵某承诺张女士一定还钱,但此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仅还款1万元便再无消息,后张女士报案。案发后,赵某共计退还张女士11万元。经查,赵某仅向他人咨询过此事,并没有能力办理入学事宜,其将钱款全部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以及日常生活消费等。最终,我院以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招生指标和入学名额的刑事诈骗案件,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张女士与赵某结识是通过某教育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该平台以学生家长为受众、以教育信息和资源为内容、且具有互助共享的性质,但实际上平台并不要求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更不需要与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绑定。在此情况下,家长无从确定对方的身份和资质。因此,切莫轻信任何人没有真凭实据的花言巧语,后期一旦对方失联跑路,家长根本无处可找、无迹可寻。第二,张女士结识赵某之后,不仅与其签订《教育信息咨询协议》,还一直通过微信和电话等方式跟进事情办理进展,这些都说明张女士具有一定的防骗反诈意识,但最终还是上当受骗。这里也想提醒广大公众,想要不上当受骗,关键不在于事后采取多少补救措施,而是在于事前能够充分查证、理性判断,做到“骗子说的话不信、骗子要的钱不给”,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心明眼亮、头脑清醒,远离诈骗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10:27:15]
  • [张岩]:
    案例二:轻信“教育局有人能办事”,培训机构老板也被“坑”
    吴先生是辽宁营口人,2017年春节前,收购了同学刘先生的培训机构,成为该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北京教委颁布新规,严格禁止小升初“点招”入学,很多家长开始频繁到吴先生的公司询问已签署的帮孩子“小升初”进入重点中学的协议进度,他都无力解决,也联系不到同学刘先生。2017年5月,在一次吃饭时,吴先生和堂弟说到公司的困境,堂弟表示自己的女友叶某是北京人,认识的人多,可以和叶某多交流交流。后吴先生向叶某求助,叶某向吴先生谎称自己同学郭某的舅舅是北京市教委的,可以帮他解决公司的问题,并提出一个孩子的费用是2万元。之后,吴先生陆续将一些学生资料交给叶某,并先后给了叶某21万元。
    此后,叶某称此事一直在办理中,但迟迟没有进展,吴先生要求叶某办不成就还钱,后叶某陆续退还吴先生13.4万元。2017年7月底,吴先生忽然联系不上叶某,后听堂弟说叶某涉嫌诈骗被抓进了看守所。因学生家长催的急,吴先生通过叶某的父母联系到了郭某,郭某表示自己没有亲属在教委工作,吴先生才发现被骗遂报警。后经查,叶某收得吴先生的钱款后,认为想办理“小升初”进入重点中学的那些学生都很优秀,很多已经通过剑桥英语“KET”“PET”考试,还有的取得了全国“迎春杯”“希望杯”数学竞赛奖项,就直接到学生的目标学校投递了简历,但都没有得到回复。叶某将骗得的钱款用于还款、委托他人放贷等。案发后,叶某家属代为归还了吴先生的被骗款项。最终,我院以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也是一起涉招生指标和学区名额的刑事诈骗案件,但被害人的身份和动机均较为特殊。吴先生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求助于叶某,是为与其机构签署“点招”协议的学生办理重点学校入学名额。所谓“点招”是一种选择性招生方式,通常与收费直接挂钩。“小升初点招”一般表现为重点学校通过举办培训班、与教育培训机构联合或授权举办培训班的形式选拔学生。吴先生迫于履行与学生家长签订的“点招”协议的压力,才“病急乱投医”被叶某利用,最终上当受骗。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某辩称其为学生向目标学校投递简历也是兑现承诺的表现。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为,叶某虽然有为学生向目标学校投递简历的行为,但实际上其同学的舅舅并非北京市教委的工作人员,其更没有能力为吴先生解决学生升学问题,其投递简历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使骗局不被揭穿而所做的事后补救措施,并不能掩盖其虚构事实行为的性质,因此叶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而与吴先生签订协议的多名学生家长以吴先生及其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在我院起诉的28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最终均得到有效解决。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均应当遵守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的入学政策,切勿试图“打擦边球”。学生家长不应盲目迷信教育培训机构,机构更不应利用欠缺明晰政策依据的入学方式招揽学生,游走在教育行业监管“灰色地带”终将害人害己。
    [10:27:39]
  • [张岩]:
    案例三:想买“原始股”获取暴利,高管“靠谱”朋友不靠谱
    胡女士是深圳一家科技公司的副总裁,经过朋友窦某的介绍与被告人林某相识,林某自称平时从事电影制作工作,人脉非常广泛。2014年10月15日,林某向窦某谎称在一次聚餐时,某著名地产公司老总说该地产公司有一些港股要上市,可以给自己价值1000万元的原始股。林某表示自己要不了那么多,可以分给朋友购买,遂向窦某推荐。窦某认为这是好事儿,就给好朋友胡女士打电话,询问胡女士是否有意购买。胡女士认为朋友窦某是个靠谱的人,在他的推荐下便毫不犹豫的购买该地产公司原始股100万。同年11月5日,胡女士在窦某办公室单方面签署了《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被告人林某代为购买该地产公司原始股事宜,并将人民币100万元汇入被告人林某指定的账户,并委托窦某将协议交给林某。
    协议签署后,胡女士与林某之间再没接触。2014年12月,该地产公司在港股上市,窦某催促林某按协议约定将胡女士购买的原始股转到其名下,林某一再推脱。谎称自己通过商业合作伙伴某外籍人士办理的相关手续,但其已经病逝,目前无法办理。胡女士感觉被骗遂报案。后经查,该地产公司自设立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不存在该外籍人士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林某已将骗得的钱款挥霍。最终,我院以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被害人胡女士作为一名科技公司高管,理应具备一定的社会交往经验和反诈防骗意识,但仍然在与林某素未谋面的情况下相信林某有能力为其代为购买原始股,并单方与林某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轻信自认为“靠谱”的好朋友;第二,受到知名企业原始股未来可能会产生高额回报的诱惑。在此法官提示广大群众,在诱惑面前要保持清醒理智的头脑,对待具有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要事先进行冷静客观的分析,作出巨额财产转移决策前要“三思而行”,不要以人际关系和人情纽带代替亲自核实、实地考察和审慎决策,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10:28:02]
  • [张岩]:
    案例四:“准儿媳”称能分内部房,“准婆婆”人财两空长叹息
    沈某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派到一家国有公司的司机,负责给领导开车。2016年1月,沈某与肖女士的儿子王先生相识,后二人谈恋爱并很快就开始谈婚论嫁。沈某谎称自己是领导的贴身司机,深受领导垂爱,领导已经许诺要分给她一套单位福利房,并说房子下来就可以领证结婚。肖女士就一个儿子,对儿子的婚姻大事特别上心,就开始积极筹措资金,一心准备为儿子买房。为了讨肖女士欢心,沈某称房子买下来后,要写肖女士的名字,并要走了肖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证件照等。后来,肖女士陆续按照沈某提出的时间节点向其银行卡转款或将现金交由沈某本人共计76万元。2017年5月23日,沈某忽然很着急地跟肖女士说,第二天就得交房款十余万,否则房子就买不上了。肖女士一听也很着急,但手里又确实没钱了,王先生得知后,第二天一早就联系把自己平时驾驶的白色雅阁汽车给卖了,将卖车款9万元用ATM机转给了沈某。
    之后,肖女士很少能见到沈某,基本靠微信联系,对于买房的事沈某也一再找理由推脱。2018年7月8日,沈某称房子下来了,委托同事将钥匙交给肖女士。肖女士拿到钥匙后,发信息问沈某房子的地址,沈某说房子在丰台区某小区,具体哪户不知道。肖女士和儿子知道被骗了,遂报警。经查,沈某将骗得款项用于归还高利贷及日常消费,已无力偿还。最终,我院以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沈某退赔人民币八十五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借助与被害人肖女士之子恋爱之机,自称是“领导贴身司机”,且“深受领导喜爱”,并以“单位内部福利分房”为幌子,诈骗被害人肖女士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纵观本案,沈某并不精妙、周延的骗局之所以能够得逞,一方面是由于肖女士将沈某视为自己的准儿媳和自家人,对其深信不疑,又在娶媳和买房的双重诱惑下,才会对骗局毫无防备。另一方面是由于沈某假借了领导“身边人”的这个具有诱惑性和神秘性的身份。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不难发现,盲目迷信司机、秘书等领导“身边人”,认为其能够给自己办事的情况并不鲜见。人们总是相信“近水楼台先得月”,再有“机关内部指标”和“单位福利待遇”等要素的加持,犯罪分子就能够轻易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在此法官呼吁大家:摒弃“托关系”和“走后门”等社会不良风气,坚持通过正当渠道依法依规办理事务、合理合法实现诉求;国家工作人员更应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廉洁自律、照章办事,不要因自身的不当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
    [10:28:23]
  • [张岩]:
    案例五:称北京户口、车牌都能解决,生骗20余人200余万
    汤某是北京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现身边有很多外地朋友想要办理北京户口,就动了歪念头。她把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的一些单位招聘信息,如“北四环国企文化口行政管理岗位,工作+北京户口+宿舍,大专以上,29周岁以下!2个名额,3个月实习期,转正后6个月下户口”等内容复制下来,发到自己的朋友圈,还在多个生活群里散布自己可以办理北京户口的消息。有人找到她询问,她就谎称自己有亲属或朋友在公安部门工作,自己有能力办成此事。如果对方要办,她就和对方签订合同,每办理一个户口收取人民币10-20万元不等,承诺办不成就退款。就这样,她先后和20多人签订了协议书,被骗的有的是熟人、朋友,也有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等等。后来,又陆续有人问能不能办理北京车牌,她也一概应承下来,与对方签订合同,留下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样对方就不会产生怀疑。
    实际上,汤某根本没有能力办理户口、车牌。后来,找她退钱的人太多了,她就把原来使用的手机卖了,也不再使用手机,以为这样就没人能找到她。案发后经查,2014年至2018年间,汤某虚构可以办理北京市户口、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事实,共计骗取钱款2335000元,案发前还款共计183800元。已无力继续还款。最终,我院以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汤某退赔人民币二百一十八万一千二百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汤某利用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方式,以“人才引进政策”为噱头,以渴望落户北京的异乡人为受众实施诈骗活动,其中值得引起广大群众高度警惕的是:第一,汤某在实施诈骗活动中,全程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且在自己的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诈骗信息,甚至不惧于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可谓是“生骗”。被害人往往对于“我认识的人”和“我连他身份证都看过的人”放松警惕、掉以轻心,殊不知犯罪分子在罪行被发现之后常一走了之、携款潜逃,人情关系和真实身份都不能阻止犯罪分子行骗的脚步。第二,汤某与所有被害人均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汤某为被害人办理在京落户事宜,而被害人支付“办事费”,没办成还能退款。被害人认为签订书面协议就是法律保障,实际上这种协议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要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是我院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谢谢大家!
    [10:28:42]
  • [汪琦]:
    发生在社会生活热点领域的刑事诈骗案件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此类案件我院始终坚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遏制发展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我院积累了如下经验和做法:
    第一,注重均衡量刑,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全方位考量诈骗金额、被害人数、退赔情况以及诈骗手段等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性等因素进行量刑。我院定期组织法官交流审判经验,召开法官联席会议,依托审判案例数据库,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进行类案检索,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二,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析理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的智慧凝结,是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最有效的回应。我院法官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力求表述准确细致、说理充分透彻,以求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10:29:06]
  • [汪琦]: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作为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举措,我院始终重视刑事司法审判与法制宣传教育的良性互动,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协作,通过定期开展法律宣讲进社区、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以及对于一些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开展示范庭审直播等方式,公开揭露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和方式,将法制宣传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提升辖区居民对于此类案件的了解与认识。
    以上是我院在依法打击社会生活热点领域刑事诈骗案件的主要做法,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广泛参与,在此我们呼吁和建议:
    一方面,建议人民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升防诈骗能力。首先,对于买房购车、子女入学、求职落户、投资理财等事关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其次,不要轻信他人,对于“身边人”“熟人”也要心存防范、保持警惕,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再次,切勿迷信“潜规则”,自觉抵制“托关系” “走后门”,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增强自身明辨是非的能力。总而言之,对于符合政策标准的,应当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对于不符合政策标准的,坚决放弃侥幸心理和“占便宜”心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事出反常必有妖”,试图通过违法违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只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最终造成财产损失。
    另一方面,建议职能部门畅通信息渠道、打击违规操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社交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领域法规政策,同时增加咨询渠道让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全面了解情况。除此之外,相关职能部门还应把好准入关,提高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名额、指标涉事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共同打击“违规走捷径”现象。
    希望以上经验和建议能对大家有所启发,打击和预防刑事诈骗犯罪需要人民群众、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西城法院将继续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不断延伸刑事司法功能,为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提供有力而坚实的司法保障!
    [10:29:42]
  • [嘉宾 广内街道司法所]: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普通群众如何识别和防范生活热点领域的诈骗犯罪?
    [12:22:59]
  • [袁慧]: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有人以“内部指标”“特殊名额”等极具诱惑力的噱头承诺通过非正规渠道为您办理买房购车、子女入学、求职落户等事宜,并以此要求您以好处费、咨询费、代办费等名义支付大额钱款时,就要警惕自己是否遭遇诈骗犯罪。因此,识别这类诈骗犯罪最关键的就是“非官方承诺”和“索要钱财”这两点,有鉴于此,群众防范这类诈骗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骗子说的话不要信”和“骗子要的钱不要给”。
    随着相关领域法规政策的日益完善和办事流程手续的日渐规范,广大群众对于买房购车、子女入学、求职落户等确有需求的,应当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切勿迷信“潜规则”和“暗箱操作”,对于犯罪分子言之凿凿的承诺要心存防范、保持警惕,不要轻易作出财产转移决策。只有认准官方渠道和正规途径、不“贪便宜”不“走捷径”,才能不“上套”。
    [12:24:03]
  • [嘉宾 工人日报记者]:
    如果不幸上当受骗了,如何能最大程度挽回财产损失?
    [12:26:16]
  • [魏立新]: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诈骗如戏,全靠演技。希望通过本次通报会,使大家进一步认清诈骗套路,当生活中有“好事”发生时,少一分贪心,多一份谨慎。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
    [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