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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路红红正在讲课

主讲人路红红正在开展“无接触配送的法律风险解析”网络普法公开课课堂

石景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主讲人路红红正在开展“无接触配送的法律风险解析”网络普法公开课课堂
11月30日14时,石景山法院开展“无接触配送的法律风险解析”网络普法公开课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五里坨法庭法官助理路红红来到网络普法公开课直播间,与我们共同探讨“无接触配送的法律风险解析”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收看。
    [14:00:49]
  • [主持人]:
    今年以来,“无接触配送”在应对疫情防控、便利群众的同时也引发了快递丢失、损毁、长期无人认领的现象,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使部分快递员业绩受损、被快递公司罚款,甚至滋生了盗窃犯罪事件。
    [14:02:39]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网络普法公开课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下面网络普法公开课即将开始。
    [14:07:1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中,石景山法院五里坨法庭法官助理路红红将结合“无接触配送”模式下商品的交付时限义务、运输风险、保管责任等内容,向公众普及“无接触配送”服务模式快速、完善发展的相关法律知识。
    [14:17:03]
  • [路红红]: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路红红,欢迎大家参与石景山法院开展线上普法活动,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14:17:31]
  • [路红红]:
    今年以来,为方便快递员送货和居民接收快递,许多小区在门口放置了快递架,但同时也引发了快递丢失、损毁、长期无人认领的现象,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使部分快递员业绩受损、被快递公司罚款,甚至滋生了盗窃犯罪事件。在此背景下,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发布并实施《无接触配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指出,“无接触配送”是经与消费者沟通将商品放置到指定位置,如公司前台、家门口,通过减少面对面接触,保障配送员和消费者在接、收商品环节的安全,并且强调了平台负有主动协调解决纠纷、赔偿问题的责任,作为国内首个无接触配送领域的团体标准,该规定提升了“无接触配送”的规范化水平。
    [14:19:13]
  • [路红红]:
    从法律视角来看,“无接触配送”服务模式在法律层面上仍为一般的网络购物交付模式,其合同成立要件与一般网络购物合同成立要件一致,即卖方(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图文形式展示商品具体详情并提供购买链接,向买受人提出要约,买方(消费者)通过网购账户在卖方网站下订单,视为作出承诺,双方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在电子商务平台,双方一旦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关于合同成立、交付、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束。
    [14:23:41]
  • [路红红]:
    “无接触配送”模式虽然打破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但并不代表能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配送员、消费者各自的法定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由此可见,“无接触配送”模式下风险承担主体可变更性强,商品的交付时限义务、运输风险、保管责任因消费者的选择而变化,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配送员、消费者在“无接触配送”模式下应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风险:
    [14:25:08]
  • [路红红]:
    【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无接触配送” 视为未完成交付】

    在“无接触配送”模式下,商品的交付会出现一个真空期,即配送员电话通知消费者商品送到,再将商品放置在固定场所,直至消费者来取。那么,在无他人看管的情况下,真空期能否视为完成交付?
    [14:30:03]
  • [路红红]:
    2020年4月25日,某快递公司承运崔先生托运的快递。投递员将涉案快件送达至收件人处的门卫,之后崔先生指定的收件人未收到涉案快递,称快递已丢失,崔先生遂起诉某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某快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快递送至约定的收件地址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4:30:23]
  • [路红红]:
    从法律层面看,“无接触配送”的实质为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对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的约定。既是约定,即要获得消费者的同意,才可以“无接触配送”的服务方式完成商品的交付。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即便收件人不能当面验收,在放置快递柜或代收点前,也应该获得收件人许可。规范中也规定,配送员根据用户的要求将商品放置在指定位置并拍照发送给用户,告知商品已完成配送的,才视为配送员送达。
    [14:32:04]
  • [路红红]:
    【交付快递与否 决定了由谁负担毁损风险】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32:27]
  • [路红红]:
    “无接触配送”服务模式下,配送员经消费者同意将商品放置在指定地点的,视为交付完成,消费者应对商品无人看管导致毁损、灭失的风险有所预见,此时货物交付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配送员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未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即将商品放置在指定地点的,属于未完全履行送达义务的情形,不能视为交付完成,由此导致的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或快递公司、配送员承担。
    [14:32:51]
  • [路红红]:
    【指定的无偿代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吴女士是一位网购爱好者,因上班期间不方便接收快递,她会让快递员把包裹放在物业处保管,物业也不收取任何保管费用。一天下班后,吴女士到小区物业拿快递时,却发现包裹不见了,其认为物业需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让物业代收快递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委托人不能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吴女士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14:33:09]
  • [路红红]: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自主选择或接到配送员电话时的意思表示是判定商品是否完成交付、商品风险是否转移、商品损毁灭失责任由谁承担的关键点。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推动“无接触配送”模式快速、完善发展,笔者就“无接触配送”服务模式的实施提出以下几点法律建议:
    [14:33:43]
  • [路红红]:
    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明确约定商品运输风险责任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委托运输合同中明确商品运输风险由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承担,包括商品在运输中发生损毁、运输到指定位置后被冒领的风险。
    [14:34:18]
  • [路红红]:
    二是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向配送员明确“无接触配送”服务模式下商品交付的行业标准。今年,国内首个无接触配送领域的团体标准《无接触配送服务规范》正式发布,根据该规范,配送员将商品送达,放置在指定位置后,可以电话告知用户提示其尽快收取。条件具备及时通讯能力的平台,宜拍摄包含商品并能明确商品位置信息的图片,发送给用户,便于用户到指定位置取商品。在未得到用户许可的情况下,配送员擅自将商品放置在公共场所或代收点的,不视为交付完成。
    [14:35:39]
  • [路红红]:
    三是电子商务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提供用户自定义备注信息或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可选择“无接触配送”选项,就“无接触配送”服务模式下的交付方式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并将该交付方式及时传递给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配送员。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还可以通过发送系统消息的方式合理、有效的通知用户,提醒用户尽快取回商品。
    [14:37:36]
  • [路红红]:
    四是《无接触配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应完善消费者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风险责任承担。消费者明确表示选择“无接触配送”服务模式,配送员将商品放置在消费者指定的位置时即完成了商品的交付,之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14:45:29]
  • [路红红]:
    作为消费者,在接收到配送员“无接触配送”的服务提示后,应尽快自取或委托可信的代收人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商品,以免造成商品的毁损、灭失。
    [14:45:3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石景山法院“无接触配送的法律风险解析”网络普法公开课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14: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