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主讲人李佳桐正在讲课

主讲人李佳桐正在开展“快递柜使用引发争议 消费者权益如何捍卫”网络普法公开课课堂

石景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主讲人李佳桐正在开展“快递柜使用引发争议 消费者权益如何捍卫”网络普法公开课课堂
12月1日14时,石景山法院开展“快递柜使用引发争议 消费者权益如何捍卫”网络普法公开课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五里坨法庭法官助理李佳桐来到网络普法公开课直播间,与我们共同探讨“快递柜使用引发争议 消费者权益如何捍卫”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收看。
    [13:58:41]
  • [主持人]:
    近年来,随着快递柜的普及,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难题,既方便了市民生活,也提高了快递员的效率。但快递柜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引发了市民的质疑,甚至不乏“反对”的声音。
    [13:58:5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中,石景山法院五里坨法庭法官助理李佳桐将针对快递行业中擅自使用快递柜“签收”、诱导取件人付 “打赏费”、强制收取“超时费”三大乱象,向公众普及使用快递服务中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促使快递人员、快递柜公司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规范自身行为。
    [13:59:19]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网络普法公开课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下面网络普法公开课即将开始。
    [13:59:39]
  • [李佳桐]: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李佳桐,欢迎大家参与石景山法院开展线上普法活动,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13:59:57]
  • [李佳桐]:
    又是一年“双十一”,一大波包裹正在袭来。有的正在路上,有的或许已经到了快递柜里。“等等,快递柜在小区门口那么远,我没有让快递员放快递柜呀?”用手机扫码打开柜门时,屏幕显示要交“超时费”,或者跳出“赞赏”二维码。为了拿到包裹,或许你都忍了,但内心不禁会问,取个快递怎么这么难?
    [14:06:57]
  • [李佳桐]:
    【“只快不递”切莫慌,拒领快件可帮忙】
    小张是个上班族,遇到工作日有快递到了,他就让快递员把快递放在快递柜里,等下班之后再过去取。但最近他发现,快递员不再提前打电话或发短信询问他是否在家,而是一股脑儿把快递统统放进快递柜。一般物品倒还好,有时候需要当面签收的生鲜物品,快递员也不打招呼就放在快递柜,等到发现时候,快件已经自动签收了。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
    [14:07:18]
  • [李佳桐]:
    针对快递行业用“快递柜”代替“送货上门”的乱象,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201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指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地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14:07:40]
  • [李佳桐]:
    也就是说,快递员未征得收件人同意就把快件投到快递柜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收件人可以拒绝领取快件,并要求快递公司把快件直接送给收件人。
    [14:08:42]
  • [李佳桐]:
    【快递打赏套路深,取件掏钱需谨慎】
    前不久,小刘去快递柜取件时,发现页面上出现了一个醒目的“赞赏”二维码,下方还附有文字说明“扫码赞赏1元保管费”。虽然觉得不合理,但为了省事,小刘还是扫码付了一元钱。回到办公室,小刘向同事小李吐槽取件“被迫”付钱的经历,小李却说“你被套路啦!”原来,“赞赏”并非不可跳过的步骤,在屏幕最底部还有一个“跳过赞赏”的按键。只是这个按钮被设计成灰色,极容易被用户忽略。即便是没有忽略,灰色的按键颜色也容易让用户误以为无法点击。
    [14:09:15]
  • [李佳桐]:
    事实上,快递柜公司就是通过页面设计的“障眼法”让消费者误以为取件要交纳强制收取的保管费,而非自愿打赏的赞赏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14:17:29]
  • [李佳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快递柜公司“诱导付费”行为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若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快递柜公司退回“误赞赏”的费用。
    [14:17:39]
  • [李佳桐]:
    【强制收取超时费,知情同意是前提】
    4月28日,某公司宣布推出快递柜会员服务。对于普通用户(非会员),快递柜仅限12小时内免费保管,超时后每12小时收费0.5元,封顶3元,节假日不计费;对于购买月卡或季卡的会员、可以享有不限保管次数,最长存放7天的权益。
    [14:17:47]
  • [李佳桐]:
    该公司向收件人强制收取超时费有法律依据吗?《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虽然上述规定没有对免费保管时限、到期之后是否应该收费及如何收费给出具体的意见,但应当明确,用户承担了运费,就有权利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相对应,快递员把快件放入快递柜须经收件人同意或授权,否则,该公司强制收取超时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14:18:09]
  • [李佳桐]:
    从法律关系来看,快递员将快件存入快递柜,是快递员和该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由此产生的费用,不管是快递员还是该公司承担,都并不涉及收件人,除非收件人事前知情且同意支付可能产生的快递柜超时费。具体而言,若快递员已征得收件人同意,将快件存放于快递柜,并明确约定由此产生的超时费用由收件人承担,则收件人应“按约履行”。但若快递员未征得收件人同意,就将快件存入快递柜,那么就侵害了收件人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收件人就没有义务为此付费。一旦遇到此种情况,收件人可以致电给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公司把快件取出来并送货上门,如果快递公司不同意,收件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维权。
    [14:19:16]
  • [李佳桐]:
    【方便柜不应变鸡肋,多方合力促共赢】
    快递柜的出现,本身是为了解决民生痛点、方便市民生活、回应市场需求。但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也成了快递柜行业发展的绊脚石。如何让“方便柜”不变“鸡肋”?笔者认为,还需各方合力。
    [14:25:50]
  • [李佳桐]:
    作为消费者,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被收费。
    [14:35:11]
  • [李佳桐]:
    作为快递员,务必要在得到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再将快件放在快递柜中。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快递员应在合理时间送货上门。
    [14:35:40]
  • [李佳桐]:
    作为快递柜公司,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适当延长代存时间,从而赢得消费者信赖和支持。
    [14:35:5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石景山法院“快递柜使用引发争议 消费者权益如何捍卫”网络普法公开课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14: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