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楼外景

主讲人崔妍正在开展普法讲课中

网络普法课堂正在进行中

网络普法公开课内容详情

房山法院网络公开课课堂现场

房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房山法院网络公开课课堂现场
2月9日14时,房山法院开展“多人饮酒需当心 相互照顾尽责任”网络普法课堂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卫娟。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展“多人饮酒需当心 相互照顾尽责任”网络普法公开课。
    [14:00:40]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5:55]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14:06:17]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14:07:52]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邀请到我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崔妍为大家做网络普法公开课。活动现在开始!
    [14:08:17]
  • [崔妍]: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崔妍,欢迎大家参与房山法院开展的网络普法公开课堂,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14:09:24]
  • [崔妍]: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吃饭喝酒属于正常的社交行为,但是,一旦发生因饮酒致使共同饮酒人伤亡的情形,应该及时厘清期间是否发生了侵权行为。年过将至,大家更应该绷紧安全意识这根弦。
    [14:09:53]
  • [崔妍]:
    今天我将从个人结合具体案例,与大家共同分享下“多人饮酒需当心 相互照顾尽责任”方面的法律知识。
    [14:13:04]
  • [崔妍]:
    下面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14:13:56]
  • [崔妍]:
    某天,丁某组织王某、赵某、刘某一起在房山某饭店吃饭,王某开车将丁某接到饭店,并将车停在饭店附近。吃饭期间,除刘某外,王某、赵某、丁某都有喝酒,其中,王某喝了大约四两白酒。
    饭后,刘某开车载着王某、赵某、丁某去房山某歌厅唱歌。唱歌结束后,丁某独自步行回家,并叮嘱刘某开车送赵某和王某。后王某要求在房山长阳某路口下车。次日凌晨,王某自己开车经过房山某路口时,撞在路边的标志杆上,当场死亡。
    [14:15:53]
  • [崔妍]:
    王某的母亲张女士以丁某、赵某、刘某为被告,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支付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14:21:35]
  • [崔妍]: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酒后仍然驾车,王某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14:21:56]
  • [崔妍]:
    此外,这次聚餐活动由丁某组织,赵某、刘某参与其中,在王某喝酒后,丁某安排刘某开车送赵某、王某回家,三名被告无明显过错。但是,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刘某、赵某作为王某的朋友,没有将王某安全送到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确有疏忽,三名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关于三名被告的责任份额,房山法院依据他们的过错情况酌情确定。其中,丁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负有较大的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份额较大;赵某、刘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他们在与王某在酒后有相互照顾义务,所以赵某、刘某承担部分责任份额。
    [14:22:16]
  • [崔妍]:
    最终,房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某给付张女士5万元;被告赵某、刘某每人给付张女士2.5万元。
    [14:23:30]
  • [崔妍]: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吃饭喝酒属于正常的社交行为,但是,一旦发生因饮酒致使共同饮酒人伤亡的情形,应该及时厘清期间是否发生了侵权行为。
    如果其中发生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1173条、第1198条、第1179条等条款对侵权责任划分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4:33:52]
  • [崔妍]:
    如果没有发生侵权行为,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共同饮酒人应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平衡各方利益。因此,上述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酒宴组织者以及酒宴参加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亲朋好友相约饮酒,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提醒、照顾、帮助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充分尽到相关义务,或者主观上有过错,导致一方伤亡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自身负有重大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酒有千般好,酒后得当心!
    [14:40:33]
  • [崔妍]:
    今天的普法网络公开课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
    [14:45:4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房山法院“多人饮酒需当心 相互照顾尽责任”网络普法公开课课堂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4: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