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 王振宇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 苏戈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现场媒体记者

中国日报记者

人民法院报记者

新民晚报记者

光明网记者
2021年3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10:00:07]
  • [李广宇]: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1:10]
  • [李广宇]: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先生、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2:37]
  • [李广宇]:
    首先我们有请王振宇先生进行今天的发布。
    [10:02:50]
  • [王振宇]: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10:03:56]
  • [王振宇]: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10:04:53]
  • [王振宇]: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10:05:18]
  • [王振宇]: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10:06:42]
  • [王振宇]: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10:07:18]
  • [王振宇]:
    二、《解释》遵循的原则
    [10:08:00]
  • [王振宇]:
    在制定《解释》时,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10:08:13]
  • [王振宇]:
    一是依法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也明确了其责任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公民因财产权受到侵犯,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情形,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解释》严格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其适用条件,力求权利保护的法律红利得到充分释放的同时,恪守法律的底线和红线。
    [10:08:23]
  • [王振宇]:
    二是规范裁量。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难度较大,缺乏直观的客观标准,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解释》在归纳法官综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损状况,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员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外,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0:09:00]
  • [王振宇]:
    三是合理衡平。国家赔偿法基于人所具有的相同自然属性,在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时,对同样羁押时间、同等伤残程度的公民,采用了相同的赔偿标准,未体现个体差异。《解释》在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同时,兼顾了同一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个体差异情况。按照《解释》第九条规定,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统筹兼顾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参考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职业和影响范围等诸多因素,力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更为合理衡平。
    [10:10:00]
  • [王振宇]: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10:10:20]
  • [王振宇]:
    《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以及其他条款。
    [10:10:40]
  • [王振宇]:
    一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兼顾保护当事人请求权和维护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解释》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同时,指引公民按照诉讼经济的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即其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如此规定既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也保证司法资源得以高效、优化配置。
    [10:11:00]
  • [王振宇]:
    二是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理念,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10:12:03]
  • [王振宇]:
    三是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兼顾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如此规定兼顾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10:13:02]
  • [王振宇]:
    四是确定分档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抚慰金标准的对应规则,兼顾司法适用的统一和个案的差异与公平。《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10:14:16]
  • [王振宇]:
    五是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和参照条款,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与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特殊性质。考虑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以及国家赔偿责任承担具有的特殊性,《解释》规定,决定中载明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同时,规定审查处理其他相关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参照《解释》规定。
    [10:14:45]
  • [王振宇]: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家赔偿审判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工作理念,切实抓好《解释》的条文解读、培训指导、贯彻实施等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0:15:22]
  • [李广宇]:
    感谢王振宇先生的发布。
    [10:16:17]
  • [李广宇]: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
    [10:16:45]
  • [中国日报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制订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适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的规定与之相比主要有哪些亮点?谢谢。
    [10:18:05]
  • [王振宇]: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旨在进一步提升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落地实现提供了必要的配套规则。六年多来,《意见》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条款、妥善化解国家赔偿争议、兑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承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鉴此,《意见》的主要内容均为《解释》所吸收。与此同时,为了回应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权利保障需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和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进行了大量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解释》对此亦予以吸收。《解释》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三个亮点:
    一是相对扩大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二是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标准的提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三是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前面讲到,过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所以,《解释》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入手,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0:20:33]
  • [李广宇]:
    下面请继续提问。
    [10:22:39]
  • [人民法院报记者]:
    请问《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10:22:59]
  • [苏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是对该条款作出的细化规定。据此,《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因人身权受到侵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而公民因财产权受到侵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不在现行法律保护之列,故亦不属于《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所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解释》规定。 谢谢大家。
    [10:23:27]
  • [李广宇]:
    下面请继续提问。
    [10:25:37]
  • [新民晚报记者]:
    《解释》对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10:26:08]
  • [苏戈]: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解释》参考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对此进一步细化,既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一是将国家赔偿法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标点符号进行调整,采用《民法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顿号进行表述。二是参考《民法典》的规定,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将赔礼道歉作为另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即表述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三是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四是规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五是确定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同时对具体履行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的作出等加以明确。谢谢大家。
    [10:26:45]
  • [李广宇]:
    最后一个提问。
    [10:28:26]
  • [光明网记者]:
    我们注意到《解释》最重要的条文,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请问《解释》对此有何具体考虑?谢谢。
    [10:28:47]
  • [苏戈]:
    您的提问直指要害。应当说,《解释》第7、8、9条是本解释的核心条款。
    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无论在民事侵权,还是国家赔偿领域,都是公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难点问题。此前学术界或是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设定若干主观考量因素的办法,来衡量个案中的精神损害程度或者说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如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等情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等。此次《解释》在规定以上主观考量因素的同时,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结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实践、社会公众对于法定侵权情形所致后果的普遍认知,首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情形予以列举,藉此指引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断。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解释》将此与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标准相结合,首先将支付标准划分为两档,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相关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同时,《解释》还将第九条规定的各因素,作为在档内衡量具体数额的因素,例如同样造成五级残疾的两案,可根据个案中受害人的精神受损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以上两方面统筹考虑,兼顾了司法适用的统一与个案的差异和公平。谢谢大家。
    [10:29:14]
  • [李广宇]:
    感谢王振宇副主任、苏戈法官的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参与!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