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发布会直播现场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

中关村人民法庭庭长陈昶屹介绍案件整体情况

张颖超介绍案例

万晓丹介绍案例

杨萧菁介绍案例

周宇蕾介绍案例

海淀区人大代表张永慧发言

民商事速裁工作负责人李盛荣作总结发言

图文直播现场
3月29日9:30,海淀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
  •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08:52:49]
  • [主持人]:
    欢迎参加海淀法院新闻发布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刚过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再次引起我们的重视与思考。作为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和立案庭第二速裁团队,在审理的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涉及领域广泛,甚至可以说影响到消费者日常的衣食住行;但消费者在维护其权益过程中,往往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民法典》为指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体的法律法规,我们选取了其中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案例进行发布,力图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09:29:23]
  • [嘉宾 戴国]:
    我是海淀法院新闻发言人戴国,本次发布会由我主持。受邀出席本次发布会的有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张永慧,欢迎您!受邀到现场参加发布会的媒体有chinadaily、光明日报、法治日报、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政法网、海淀电视台等媒体记者,欢迎你们!我院出席本次发布会的有民商事速裁工作负责人李盛荣、中关村人民法庭庭长陈昶屹、第二速裁团队团队长李鹏、我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第二速裁团队干警。
    [09:31:49]
  • [嘉宾 戴国]:
    本次发布会,我院通过官方微博进行视频直播,通过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欢迎网友们在线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被誉为百姓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这部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典。今年年初,民法典已经正式生效实施,我们已经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开启“典”亮新时代的法律生活。
    [09:33:30]
  • [嘉宾 戴国]:
    老百姓常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老百姓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必然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海淀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且涉及日常消费领域越来越广。在此背景下,海淀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及立案第二速裁团队作为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前后端庭室,在梳理总结近三年来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提示广大民众提高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09:34:54]
  • [嘉宾 陈昶屹]:
    大家上午好。消费是最终需求,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特别强调要“全面促进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的不确定性、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小康社会建成之后,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因此,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促进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的重要保障。
    [09:36:00]
  • [嘉宾 陈昶屹]: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实施,我们已经正式步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基础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部中国百姓民事法律生活中的基本大法,将正式“典”亮新时代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新生活。其中,《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特别强调了保护消费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权益,首次以法典的法律形式确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以,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题目是《“典”亮民生日常,助力权益保护》,这个“典”亮的“典”至少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民法典的“典”,就是我们用民法典这部百姓权益保护的百科全书,开启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新阶段;第二层是典型案例的“典”,就是我们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消费者正当维权的意识能力,二者的有机结合,正是我们召开此次发布会的初心和目的。
    [09:36:31]
  • [嘉宾 陈昶屹]:
    海淀区是北京市国民生产总值最高的地区,各种民商事及知识产权交易非常活跃。海淀区不仅是国民生产的大区,同时也是国民消费的大区,区内各种传统与新型消费形式层出不穷,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也相对集中。作为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海淀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和立案庭第二速裁团队,在审理的大量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占比约8%,其中涉及消费者购买商品类案件占比约5.7%,涉及消费者接受服务类案件占比约2.3%,该类案件涉及领域广泛,甚至可以说影响到消费者日常的衣食住行;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由于维权方式、举证能力、证据收集等原因,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这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还需要通过普法宣传尤其是案例指引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对此责无旁贷。
    [09:38:19]
  • [嘉宾 陈昶屹]:
    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们选取了其中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四个案例进行发布,希望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提示和案例指引。下面我就相关重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09:39:28]
  • [嘉宾 陈昶屹]:
    首先,我们发布的是与消费者“住”相关的案例,我们想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消费者在家具市场购买家具时,应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确立买卖合同关系,应明确合同相对方,尽量同商场形成交易关系,在出现纠纷时,能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09:40:06]
  • [嘉宾 陈昶屹]:
    其次,我们发布的是与消费者“行”相关的案例,该类案件往往需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可主张撤销合同,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在购买车辆时,要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对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不仅能更好地约束双方行为、保障自身权益,也能为将来的纠纷解决提供充分依据。
    [09:40:39]
  • [嘉宾 陈昶屹]:
    再次,我们发布的是与消费者“用”相关的案例,在此我们选取了购买蓄电池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例往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可能致人受伤或死亡,以及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问题。《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相应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09:41:00]
  • [嘉宾 陈昶屹]: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产品时,应尽量选择从正规生产者及销售者处购买,保存好购货凭证;若发生产品质量缺陷问题而造成损害,应注意留存受损的证据,及时与销售者沟通,通过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9:42:21]
  • [嘉宾 陈昶屹]:
    最后,我们发布的是与消费者“接受服务”相关的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两个领域。该类案件中,商家往往提供一份制式合同,也即我们常说的“格式条款”,甚至会在最后写明“其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增加了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将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扩大至“免除或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这进一步加重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9:42:46]
  • [嘉宾 陈昶屹]:
    因为服务不像实体商品一样具有可触摸性,所以我们要特别提醒消费者的是,在购买之前要对经营者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的考察,并将履行的相关情况写入合同或形成其他书面证据。审查服务内容是否确实为自身的实际需要,例如现在很多健身公司通过办卡优惠、赠送课时、买一送一等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需理智消费。
    [09:43:27]
  • [嘉宾 陈昶屹]:
    另外,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引导经营者进行合规经营。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于鼓励消费者维权、惩罚不法经营者、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该机制的应用需满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等必要条件。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常忽视欺诈行为的法律构成,导致维权方向的偏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经营者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恶意行为为前提。如缺少前提条件,消费者也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因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也要倡导和呼吁消费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理性维权。
    [09:44:03]
  • [嘉宾 陈昶屹]:
    因为服务不像实体商品一样具有可触摸性,所以我们要特别提醒消费者的是,在购买之前要对经营者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的考察,并将履行的相关情况写入合同或形成其他书面证据。审查服务内容是否确实为自身的实际需要,例如现在很多健身公司通过办卡优惠、赠送课时、买一送一等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需理智消费。
    [09:44:50]
  • [嘉宾 陈昶屹]:
    另外,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引导经营者进行合规经营。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于鼓励消费者维权、惩罚不法经营者、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该机制的应用需满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等必要条件。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常忽视欺诈行为的法律构成,导致维权方向的偏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经营者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恶意行为为前提。如缺少前提条件,消费者也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因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也要倡导和呼吁消费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理性维权。
    [09:45:14]
  • [嘉宾 陈昶屹]:
    在此,我们还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才正式生效实施,虽然我们此次发布会选取的案例均为《民法典》实施前的生效案例,案例中适用的法律均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民法典》是在原有民商事法律基础上编撰而成,并非重新立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立法思想与路径仍是一脉相承的,而且还有所发展与提升,所以,选取的《民法典》生效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裁判思路与裁判标准上并没有根本性的差异。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辨法析理和维权提示,更有助于宣传和普及《民法典》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要旨与适用方法。
    [09:45:39]
  • [嘉宾 陈昶屹]:
    以上就是对此次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简要介绍。作为《民法典》生效后的首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希望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向社会大众介绍海淀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帮助广大消费者了解有讼维权的法律知识与方法,为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做出应有的司法贡献,同时以此为契机,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典”亮民生日常,助力权益保护,我们一直在行动。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对海淀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09:46:08]
  • [嘉宾 戴国]:
    感谢中关村人民法庭庭长陈昶屹全面而又重点突出的情况通报,接下来由我院四位干警为大家介绍典型案例。首先有请海淀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张颖超介绍与消费者“住”有关的案例——《在商家购买家具后起诉家具市场,消费者起诉被驳》。
    [09:47:04]
  • [嘉宾 张颖超]: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发布的案例是一起在商家购买家具后起诉家具市场,消费者起诉被判决驳回的案例。案例基本情况是:2017年12月9日,李某在海淀区某家具市场中央大厅层甲公司商铺购买位于厨房折叠门及卫生间门各一个,商家送货时没有任何包装,也没有任何产品材料说明。李某认为,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合格证、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指示性说明,凡缺少的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视为三无产品,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行为,应三倍赔偿。商家没有向李某提供上述材料,产品上也没有任何标志,商家提供的合同没有盖任何公章,未按国家规定经营是违法经营,还提供三无产品,属欺诈行为。家具市场为甲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应承担对商家的监管责任,但是没有履行该监管责任,家具市场应对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09:48:16]
  • [嘉宾 张颖超]: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仅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亦约束于特定主体。本案中,李某从甲公司处购买商品,并与甲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单》,故李某系与甲公司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家具市场虽为柜台出租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又根据某家具市场提供的甲公司场地租赁合同显示,甲公司至今仍在某家具市场承租柜台,租赁期尚未届满,故李某要求某家具市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9:48:50]
  • [嘉宾 张颖超]:
    近年来,随着家具产品销售形势多样化,应运产生大量的家具企业通过入驻品牌家具市场的形式销售家具,由此产生了相应的风险,提示消费者在挑选家具时务必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消费者在家具市场购买家具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应明确合同相对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购买家具后应当要求店家开具发票,注明发票抬头,在发生纠纷时起诉正确的主体。
    [09:50:09]
  • [嘉宾 张颖超]:
    二、部分消费者被店家游说或为获取折扣,选择避开商场,直接与店家进行交易,这样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仅对店家有效,家具市场无需承担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在店家租赁期满撤柜后,消费者也可向家具市场主张权利,并且家具市场赔偿后有权向店家追偿。
    [09:50:32]
  • [嘉宾 张颖超]:
    三、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09:50:59]
  • [嘉宾 戴国]:
    感谢张颖超的案例介绍,在选购家具产品时,需要明确购买行为的相对方,谨慎挑选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仔细挑选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签订买卖合同时检查格式、明确销售者主体身份等,都有助于减少交易风险,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接下来由海淀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万晓丹介绍与消费者“行”有关的案例——《消费者起诉经营者销售车辆存在欺诈、要求退货并赔偿购车款等未获支持》。
    [09:51:42]
  • [嘉宾 万晓丹]:
    大家好,我介绍的案例为《消费者起诉经营者销售车辆存在欺诈、要求退货并赔偿购车款等未获支持》。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案情概要:王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甲公司购买小型普通客车。因王某对新车仪表指示不熟悉,且车辆没有任何针对冷却液温度过低的警告提示,当日并未发现明显异常。后王某发现车辆冷却液温度过低,且指针来回波动。经多次沟通,厂家及甲公司告知王某车辆一切正常。王某认为,甲公司故意隐瞒车辆冷却液温度异常的事实,在完成销售后继续欺骗王某,是为了达到让王某购买车辆的目的,存在主观故意,故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
    [09:53:11]
  • [嘉宾 万晓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向王某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进而是否应承担退货并三倍赔偿购车款等款项的赔偿责任。对于该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未对何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作出特别规定,故应当依据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09:53:42]
  • [嘉宾 万晓丹]:
    本案中,王某以经其自行检测,甲公司向其销售的案涉车辆的水箱温度乱跳、且冷却液温度过低导致其冬天开车会冻脚而甲公司向其进行了隐瞒为由主张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首先,依据现有证据显示案涉车辆已取得合格证,且数次的检验、保养记录均未显示王某提出质疑的发动机冷却系统存在质量问题
    [09:55:13]
  • [嘉宾 万晓丹]:
    其次,王某提交的网页查询资料、汽车OBD测试仪测试数值、甲公司检修仪器所读的数值和微博询问记录、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存在发动机冷却系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或企业标准的情形。
    [09:55:30]
  • [嘉宾 万晓丹]:
    最后,王某未举证证明甲公司向其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故意告知与车辆状况不符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王某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购车行为的情形,据此,法院认为王某有关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证据不足,其以此为由要求退车、退还购车费用等款项并要求进行三倍赔偿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09:56:05]
  • [嘉宾 万晓丹]:
    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如下:第一,重要的合同条款不能遗漏。不管是从事前约束行为的角度,还是从事后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合同在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地位都不容忽视。对于消费产品买卖合同而言,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必须要进行明确约定,例如:消费产品的性质、性能、指标等等。在如今经营者都采用格式条款或格式文本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上述内容一定要仔细审核,如果存在缺失或者相关约定明显不利于己方,那么应当积极与经营者协商。
    [09:56:53]
  • [嘉宾 万晓丹]:
    第二、注意保存证据。民法典对某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做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对制造和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但因惩罚性赔偿的严厉性高于一般性民事赔偿,故在适用上也赋予了诸多限制。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如确实发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
    [09:57:16]
  • [嘉宾 万晓丹]:
    第三、消费者应正确识别“欺诈”的认定标准及“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的认定标准需满足:1、欺诈人有欺诈的主观故意;2、欺诈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如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等;3、被欺诈一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4、欺诈的行为和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我的介绍到此为止,谢谢大家。
    [09:57:48]
  • [嘉宾 戴国]:
    感谢万晓丹的分享,在选择和购买消费产品时,通过订立书面合同,对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不仅能更好地约束双方行为、保障自身权益,也能为将来的纠纷解决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理性维权。接下来有请海淀法院第二速裁团队杨萧菁介绍与消费者购买日常用品有关的案例——《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9:58:28]
  • [嘉宾 杨萧菁]:
    大家好,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问题因关系到购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越来越多地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与关注。电池起火、洗车自燃、手机爆炸、有害食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鲜见。接下来由我来为大家介绍案例——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00:22]
  • [嘉宾 杨萧菁]:
    我们先来看一下案件情况:南某于2017年从某销售公司处购买一组蓄电池,质保两年。质保期内,南某购买的上述蓄电池充电过程中因电气线路故障导致发生火灾,南某居住的房屋室内装饰及物品不同程度烧损和烟熏,周围邻居不同程度受损,南某被烧伤。南某认为因其购买的蓄电池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致使其产生损失,该蓄电池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01:25]
  • [嘉宾 杨萧菁]: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南某因蓄电池电路故障引发的火灾而受伤系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有权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院对于南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合理损失总计数万余元予以支持。
    [10:02:02]
  • [嘉宾 杨萧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潜在危险而应承担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等责任。《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也有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缺陷所应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及采取召回措施等相应责任。大家可以看一下相关法条。
    [10:02:49]
  • [嘉宾 杨萧菁]:
    关于产品责任纠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对广大消费者及生产者、经营者提出如下几方面建议:一、购买产品要谨慎。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产品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选择价低者,要从正规生产者与销售者处购买,注意查看产品的安全检验标识、说明。签订销售合同时,尤其注意合同的质量保修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同时注意保存购货凭证。
    [10:03:26]
  • [嘉宾 杨萧菁]:
    二、保存证据要完整。消费者使用产品要遵照说明书,避免因自身操作不当造成损害。一旦发生损害,注意保存好损害发生时的照片、录像及其他证明材料。发生重大事故,尽量报警处理,以更好保存相关证据。
    [10:03:55]
  • [嘉宾 杨萧菁]:
    三、受伤就医要及时。发生人身损害应及时就医,避免因拖延时间较长而对于损害与产品质量缺陷的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同时,保存好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凭证。
    四、多方沟通要理智。及时将产品质量问题及发生损害情况告知生产者、销售者,并注意保存双方沟通协商记录。以上就是案例的基本情况,谢谢大家。
    [10:04:18]
  • [嘉宾 戴国]:
    感谢杨萧菁的案例介绍,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时建议对消费者从正规生产者和销售者处购买,并保存好购物合同。接下来有请海淀法院第二速裁团队周宇蕾介绍与消费者接受服务有关的案例——《健身公司收费办卡未开业,会员起诉要求退费获支持》。
    [10:04:53]
  • [嘉宾 周宇蕾]:
    大家上午好,我要介绍的案例是健身公司收费办卡未开业,会员起诉要求退费获支持。案情概要:2018年4月23日,康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健身入会协议,办理了游泳健身卡,支付了会费5000元。某健身公司承诺当年5月份开业,但至今仍未开业,无法提供服务。康某多次与某健身公司协商退款事宜,该公司均允诺康某退款,但最后还是没有退款。康某无奈,最终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入会健身协议,退还健身卡费用5000元。
    [10:05:43]
  • [嘉宾 周宇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康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乐迈健身入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据此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0:06:09]
  • [嘉宾 周宇蕾]:
    本案中,某健身公司未能正常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故康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康某起诉后,某健身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收到康某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即康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4月1日。合同解除后,双方理应结清相关费用,现康某起诉要求退还会费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10:06:36]
  • [嘉宾 周宇蕾]: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0:07:08]
  • [嘉宾 周宇蕾]:
    近年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的追求越来越高,健身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时尚追求,各种健身公司应运而生,健身宣传普天盖地、宣传方式花样繁多、宣传内容天花乱坠。面对多样的选择,一些消费者未能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盲目选择健身项目,并盲目听信健身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和宣传,最终让自己承受了交易风险。为避免产生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发的健身服务合同纠纷,建议消费者在与健身公司订立合同时,务必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0:07:36]
  • [嘉宾 周宇蕾]:
    第一,实地考察健身场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健身服务合同而言,健身场所是否稳定舒适是双方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重要因素,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服务前,对健身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能单纯轻信健身公司的口头宣传。实践中,因健身场所与宣传不符或者随意变更健身场所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所以实地考察健身场所并将合同履行场地明确写入合同,才能更好地保障合同权利的顺利实现。
    [10:08:04]
  • [嘉宾 周宇蕾]:
    第二,自身需求最重要,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健身服务也是一种服务,因此选择服务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需求第一”。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有七天无条件退货的保障,也不是所有的服务都能够不满意随时退。因此,选择之前一定慎重考虑,健身内容是否确实为自身的实际需要。
    [10:08:29]
  • [嘉宾 周宇蕾]:
    此外,现在很多健身公司通过办卡优惠、赠送课时、买一送一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多购买服务、多交纳费用。但一旦遭遇经营困难或资金断裂,很可能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一走了之。故为防止因健身公司突然倒闭、被迫更换经营场址带来的维权困境和维权成本,建议消费者对于确实需要的健身项目也可以尝试“少量多次购买”的方法,也许相应成本会稍微大一些,但省去了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10:09:04]
  • [嘉宾 周宇蕾]:
    第三,当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情况时,应及时通过变更协议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方式,避免自身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实践中,各种客观情况的出现可能导致提供服务一方不能再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比如说:经营地址的迁移、健身教练随意改变、经营不善倒闭等等。
    [10:09:22]
  • [嘉宾 周宇蕾]:
    此时,接受服务一方应及时与健身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或者通过变更协议的方式延长服务期间、改变服务地点、更换服务内容;或者通过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用。切记不要盲目相信健身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保证,任何对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都应当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进行。
    [10:09:53]
  • [嘉宾 戴国]:
    感谢周宇蕾的案例介绍。四位同志分别选取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从不同方面向大家进行了阐述,让公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也提醒公众擦亮眼睛,谨慎消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0:10:34]
  • [嘉宾 戴国]:
    今天很荣幸请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张永慧,希望张永慧代表在听取我们发布会内容后为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10:11:02]
  • [嘉宾 张永慧]:
    尊敬的海淀法院的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们,非常荣幸有机会参加此次发布会。315是国际消费者组织发起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国人生活水准的提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作为民法典生效之后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海淀法院组织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就是像本次会议的题目一样,点亮民生日常,助力民生保护,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
    [10:14:31]
  • [嘉宾 张永慧]: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使我们了解如何获得合法的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出行的案例涉及到买车,如何保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尽量选择从正规的厂商处购买,注意留存受损的证据,及时沟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18:00]
  • [嘉宾 张永慧]:
    本次发布的案例是在众多案例中精选出来的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就是一个普法大课堂,起到了法治宣传效果,真正实现了社会舆论宣传与司法审判的相互融合,希望你们还可以继续为大家提供更多的新的案例。
    [10:19:57]
  • [嘉宾 戴国]:
    感谢张永慧代表长期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张永慧代表的精彩点评为我院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提供了宝贵意见。最后,有请海淀法院民商事速裁工作负责人李盛荣同志发言。
    [10:20:21]
  • [嘉宾 李盛荣]: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全社会对法治中国建设投入更多的关注和期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主攻手,海淀法院不仅要守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让消费者的衣食住行得到多层次、多维度、广覆盖的保护。
    [10:24:04]
  • [嘉宾 李盛荣]: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强化司法为民担当,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司法需求。海淀法院将依托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构建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源头治理、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的分层递进纠纷解决路径,大力推广“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满足消费者更加多元的解纷需求;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针对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10:24:29]
  • [嘉宾 李盛荣]:
    二、加强审判队伍建设,稳步推进专业化审判,进一步稳定消费者维权预期。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涉及领域广、案由多、案情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难”的问题,海淀法院将组建专门审判团队,通过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及审判实务锤炼,精研法律,强化担当,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和应对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能力,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10:24:56]
  • [嘉宾 李盛荣]:
    三、深化司法协作,形成保护合力,进一步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效。海淀法院将加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动协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等方式,充分实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力。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管理疏漏、生产经营者不规范、不诚信行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完善监管行为,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从源头消除消费矛盾纠纷。
    [10:25:22]
  • [嘉宾 李盛荣]:
    四、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法治宣传和司法公开,进一步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氛围。海淀法院将全方位、多层次、多维度开展消费维权法治宣传,通过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消费维权普法力度,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倡导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诚信经营,指导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在全社会建立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共识。深化司法公开,通过公开开庭、直播开庭、文书上网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满足人民群众消费维权司法需求,营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10:26:06]
  • [嘉宾 李盛荣]:
    保障消费安全,共建法治社会,“典”亮民生日常,助力权益保护,海淀法院一直在路上。最后,再次衷心感谢大家对此次新闻发布会及海淀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加速裁的关心和大力支持,谢谢大家!
    [10:26:31]
  • [嘉宾 戴国]:
    李盛荣同志从宏观角度对我院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构建诉源治理、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深化司法协作、延伸审判职能”方面进行了全面介绍。近年来,海淀法院依托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大力推广“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力图更高效率、更好效果地解决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案件。
    [10:27:00]
  • [嘉宾 戴国]:
    通过设立买卖合同速裁审判组,实行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效率,缩减办案周期;通过制定标准化审判流程、召开法官会议的方式,进一步统一了裁判尺度。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新机制,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27:26]
  • [嘉宾 戴国]:
    最后,再次感谢各家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大力支持,要获取海淀法院更多的最新消息,可以关注海淀法院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推进司法公开,回应社会需求。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2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