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公益基地

新闻发布会网络直播全景

新闻通报会主席台

四中院司法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杨晋东主持通报会

四中院民庭庭长马军通报相关情况
6月3日10时,北京四中院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四中院为您现场直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10:00:09]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付金,下面为您介绍一下通报会简要情况:
    [10:02:02]
  • [主持人]:
    北京四中院立足集中管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积极探索具有北京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模式、典型案例、研究成果等,以期更好服务保障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
    现在,新闻通报会正式开始。
    [10:02:19]
  • [嘉宾 杨晋东]:
    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通报会的现场主持人杨晋东,今天我们在户外召开发布会,带大家更进一步的了解生态,通报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10:02:42]
  • [嘉宾 马军]:
    各位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深刻分析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指明了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的新路径。
    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北京市全市范围内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认识“两山”理念的重大意义,不断完善审判机制,探索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方法,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于首都的社会环境治理,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四中院为回应社会环境保护关注,今年是连续第五年在“世界环境日”,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10:12:00]
  • [嘉宾 马军]:
    一、坚持发挥审判职能,保障系统治理与营造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环境
    北京四中院始终立足司法职能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发挥司法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美丽生态环境中的生活与发展权利,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运用司法手段推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016年至2021年,共计受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28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广泛且丰富,大致涉及大气污染环境、固体废物污染、居住环境污染、绿地湿地生态保护、土壤破坏污染、水资源污染、校园环境污染、网络平台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源头治理、野生动植物等10余种类型。体现了非常明显的城市及城乡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公益特性,涉大气、水、土壤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占据案件数量与诉讼请求的绝大部分,也有具有时代特点的新类型案件,如石化企业以不合理低价将危废交由处理公司,涉及公益组织源头治理诉讼,互联网外卖平台消费者选择一次性筷子、塑料制品、外卖垃圾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诉讼,充分体现了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过程中司法审判的重要性。
    我院受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案件涉及环境保护类型广泛,疑难专业环境问题不断涌现。为保障生态环境审判的专业化和对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我院通过建立相关机制,突出环境资源公益保护效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审判经验。建立了公益诉讼绿色通道、诉讼保全、公众参与、技术专家支持、综合治理与司法建议等等一系列程序机制,探索了环境损害鉴定方法类型化,并采取多元化裁判方式来恢复环境、保护生态。为保证审判专业化,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注重培养人才。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结合自身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需求,成立了北京市首家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沟通对接机制,畅通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正是审判体制机制的日益完善,为生态环境形成多方合作、共同参与、保障衔接、综合治理,推动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探索和拓展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功能。
    [10:16:03]
  • [嘉宾 马军]:
    二、坚持绿色司法和严格执法,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北京四中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十四五”时期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落实习近评总书记提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不断探索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过程中,坚持绿色司法和严格执法,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在立案方面加强受理和释明工作,建立“立、审衔接绿色公益诉讼通道”以及生态环境证据、行为、财产保全和现场勘察。在审判中优先落实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将预防性责任承担与行为保全制度充分结合,如在北京四分检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立案同时进行环境现场勘察,采取行为保全,裁定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之前,禁止企业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在审判中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通过诉讼让侵权人及时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实现环境服务功能。如北京四分检与朱清良、朱清涛土壤污染公益诉讼中,侵权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量为89 370.8立方米,损害发生后形成盗采坑,地表土壤完全丧失,土层下部沙土暴露,盗采坑侧坡多处有垃圾倾倒现象。经法院主持审理,侵权人签署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在检察院、生态环境局、规自委等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监督下,施工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各项具体要求进行,回填土壤质量符合标准,地块修复平整,表层覆盖超过60厘米的种植土,已重新具备果树种植条件。落实环境法中“谁污染,谁治理”的损害担责原则,注重对污染企业开展一系列地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让企业及时进行环境治理、修复生态,加强诉讼中推动被告及时采取环境保护修复措施。如在金华绿色生态文化中心与燕山威立雅公司公益诉讼中,被告已经停止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在牛口峪湿地公园西侧10万平方米区域建立自然保育基地。在依法系统性恢复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方面,不断探索替代性修复环境的新方法,拓宽专业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途径。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石化燕山公司公益诉讼中,首次引入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建设公益诉讼资金有效管理、使用机制。北京四中院在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中,切实履职尽责,妥善审理各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尊重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规律,统筹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探索多样化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式,服务打赢蓝天、绿水、净土保卫战。
    [10:21:07]
  • [嘉宾 马军]:
    三、坚持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
    北京四中院坚持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在强化制度建设的同时,致力于构建成熟、科学、系统的审判规则体系,围绕民法典绿色条款和环境审判工作需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制建设、审判规则,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规范、保全规范和诉讼调解规范等机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和此前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相关司法解释大大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与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一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成为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在民法典时代,体系化理解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在涉及生态环境的司法解释较多情况下,将众多法律规则系统化梳理,能够解决法官审判效率与适用法律准确性问题。我院着力于进行审判程序的规范工作,切实有效地规范审判程序和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减少法官查找法条的工作量和提高适用法律准确性,不断针对疑难问题,总结实务经验。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保全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采取保全措施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事实查明以及及时停止或者预防损害具有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尤其建立规范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制度,能够突出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的特点。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我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加强调解机制,通过建立多元化纠纷中的调解机制,让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使污染企业在案件审理中深刻认识到良好生态本身能够源源不断创造综合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企业不能因自己的发展与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开展能动司法,积极听取环境公益组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鉴定评估部门、环境保护专家对治理修复环境的意见,围绕环境修复工作让企业主动拿出治理方案,自行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落实环境法中“谁污染,谁治理”的损害担责原则。许多案件通过法院主持调解,生态环境侵权人积极开展环境修复、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都实现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真正让污染者自行承担责任,从污染破坏环境到修复改善环境,最终走向主动保护建设美丽环境。
    北京四中院将在机构设置、机制建设、审判规则的探索与确立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探索具有北京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模式、典型案例、研究成果、成效宣传等,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坚持走精品路线,打造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北京模式”,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贡献力量。
    我通报的内容就这些,谢谢各位!
    [10:30:00]
  • [嘉宾 马军]:
    【典型案例1:小区环境改造应满足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要求,并承担绿化改造环境的维护义务】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
    原告:某研究所
    支持起诉单位:某中心
    支持起诉单位: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判决:一、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都市芳园小区内人工湖实施的改造绿化行为,并对上述经改造绿化的环境负有维护义务,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二、驳回原告某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鉴定费254 660元,由原告某研究所负担,已交纳125 000元,对于尚未交纳的129 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典型意义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基于生产、生活等需要在不断改变环境,人与自然的平衡、和谐发展应当始终围绕实现“即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新路径。本案入选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属于城市小区在面临人工湖区水面已随当地水位逐年下降完全干涸,且湖水干涸后出现了湖堤、沿湖道路和住户房屋地基倾斜、开裂,湖底生长的芦苇和杂草构成了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进行适当改造会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且也会危及小区住户的人身安全。涉案人工湖区内改造涉及填土、水质、植被、湿地、蓄水等相关环境问题,能否通过绿化改造予以解决是审理的难点问题。自然之友研究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行为,以及在诉讼中对改善生态环境提出建议的行为,均有益于小区绿化改造和实现湖区生态服务功能的提升,诉讼中被告采取的绿化改造行为使湖区的生态环境未受到损害,且生态服务价值超出了改造前的价值,因此本案的审理对二被告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进行湖区绿化改造具有督促作用,发挥了环境审判引导环境保护的功能,有利于实现及时恢复、及时治理的环境审判目标。为充分保护湖区生态环境,实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公益目的,法院在判决确认二被告改造绿化行为的同时,判决二被告对改造绿化后的生态环境承担维护义务,不得在涉案湖区内实施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属于环境法“预防为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通过进行诉讼中进行有效的绿化改造并鉴定评估其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再判决确认其行为正当性,并判决被告对“经改造绿化的环境负有维护义务,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将预防性责任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具体化,使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绿化改造的成果得以有效的维护与保障。
    【典型案例2:企业生产排放废气污染环境,承担停止侵害的预防性责任】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检察院
    被告:某公司
    案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
    一、某公司在证明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之前,禁止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皮各庄二村村西的加工生产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等产生漆雾和有机废气的钢结构加工生产行为。
    二、某公司赔偿因钢结构喷漆加工生产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94 880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到本院指定账户,赔偿款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
    三、某公司在一家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本院审核,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并于审核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刊登,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某公司负担。
    四、某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3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某检察院支付。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大合议庭”审理判决案件,2017年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首例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北京市首起“环境禁令”行为保全和首判大气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积极落实“绿色司法”,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现场调查、资料照片,以及多彩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后仍持续进行过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考虑环境侵权行为经常具有持续性、隐蔽性、间断性等特点,认为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即具有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征,法院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
    法院作出禁止生产污染环境的预防性判决。法院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应当遵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侵权行为常具有持续性、隐蔽性、间断性等特点。多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未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采取安装使用防治设施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钢结构焊接、喷漆作业,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具有损害的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征。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可能发生的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予以预防性判决,以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避免危害的发生和扩大,满足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典型案例3:打好蓝天保卫战,汽车尾气排放超标承担责任,首次建立公益信托基金】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
    原告:某研究所
    被告:某公司
    案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一、某公司已经停止在北京地区销售不符合《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V阶段)》(DB11/946-2013)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二、某公司已经通过技术改进等方式对所有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不符合《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V阶段)》(DB11/946-2013)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进行维修,并达到排放标准;三、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受托人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
    四、某公司就本案所涉及销售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一事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承诺支持环境公益事业;五、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付某研究所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各项费用20万元。
    二、典型意义
    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尾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入选第九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会报告,在全国环境资源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发言。
    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如何管理和使用作为公益诉讼的后续机制安排,直接关系到公益诉讼的目的能否实现。法院在全国首次创新将公益信托机制引入到环境公益诉讼中,破解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归属和管理难题。在四中院主持下设立的国内首单以环境损害赔偿金为信托财产的专项慈善信托——“长安慈·大气保护慈善信托”在西安市民政局完成备案正式设立。法院引入的信托公益机制具有以下功能特点:一是将慈善信托制度优势引入公益诉讼。慈善信托制度不仅完全契合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在使用上所要求的公益性、独立性、透明性,而且还有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管,是管理公益诉讼资金的最优机制安排。此外,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还拥有丰富的资金管理经验、规范的运行制度,设立公益信托的方式不仅为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找到了合适的使用渠道,而且可以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用。二是法院发挥监督功能,审查信托事项执行情况和合同文本,监督资金及时交付与合理使用,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在信托设立阶段,将信托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引入公益诉讼后,法院更重要的职责是审查信托事项和合同文本,监督被告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交付给信托机构,确保执行的效果;在信托设立后的运行阶段,法院则需要履行及时审查信托公司就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做出的年度报告的职责,监督信托的执行情况。三是法院通过制度设计发挥决策委员会和监察人功能,保证执行效果,保障信托目的实现。为保证信托资金能够真正实现信托设立时“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的公益目的,四中院主持设立了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组成的信托决策委员会,由决策委员会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安排,进而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例如通过决策委员会评选出负责执行大气保护项目执行机构。同时引入律师事务所作为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运营,真正通过制度设计达到决策及时合理、执行专业、监督到位、公开透明的效果。
    【典型案例4:酒店锅炉烟气排放超标,植树绿化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
    原告:某基金会
    被告:某有限公司
    案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一、某有限公司对曾发生的锅炉超标排放现象表示诚挚的歉意,承诺继续投入资金用于环境绿化,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承担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二、2016年1月5日发现排放超标后,某有限公司当即停止了锅炉的使用,并在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切断管道、烟道。经某基金会检查,某有限公司已停止运行该燃煤锅炉。三、某有限公司承诺通过植树的方式对造成的周边大气环境损害进行替代性修复,费用不低于鉴定机构评估的修复费用。具体方案为:某有限公司在其自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东白岩村经济合作社租赁的土地上进行植树,包括种植国槐100株(胸径12-15厘米,株距4米),法桐5株(胸径18-20厘米,株距8米)。某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植树工作不晚于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完成,养护期为三年,养护期内树木成活率百分之百。养护期内如树木出现死亡,某有限公司将在三个月内无偿以原有苗木的品种和规格进行补植。另,某有限公司将在前述树木处悬挂标注“某基金会公益林”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林”字样的标牌,并注明该林系法院调解建立的环保公益林。四、如某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第三项限定的期限内完成种植(含补植)工作,每逾期一日,应向某基金会支付违约金500元。某基金会必须将其收取的上述违约金用于公益事业。五、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10万元(已支付)、诉讼费35元及某基金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8万元(上述诉讼费及律师费某有限公司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某基金会支付)。本案已经发生的公告费由某基金会自行承担,自2017年6月以后再发生的公告费用由某有限公司负担。六、某基金会可以以适当方式监督某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二、三项的实施与执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经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首次在北京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林”的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涉及共公利益与各方私益广泛,基于涉案污染环境行为的不同,使受在的生态环境恢复到应有状态,由侵权人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的原则。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点在于如何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实现保护生态环境,让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修复环境、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责任,以达到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目标。大气污染在生态环境侵权的众多类型中,属于物理和化学性质复杂,大气环境受到污染会对人体健康、植物动物甚至农作物生长、气候和温室效应产生危害与影响,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污染因素的强度随时间、天气变化等而改变,这种环境污染发生不易被社会学,产生的危害和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而且污染会扩散、转移,造成对损害后果难以治理的特点。因此,本案在经鉴定损害结果后,根据大气污染的特点,基于其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替代恢复指的是通过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同质量异数量、同价值异等级补植复绿,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功能、质量和价值,即尽量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态容量水平。特别是在大气、水等具有自净功能的环境介质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必要时,采取补植复绿,能够达到生态环境保护与损害担责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林”的建立不仅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恢复生态环境功能,也有益于宣传环境保护,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典型案例5: 废水排放污染环境,公司注销由股东承担环境责任】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检察院
    被告:张某
    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3 300 900元,上述款项交到本院指定账户,专项用于环境修复、治理;二、张某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本院审核,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并于审核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刊登,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张某负担;三、本案鉴定费300 000元,由张某负担,因鉴定费已由某检察院预交,故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检察院支付。
    二、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公司因生产经营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其注销后仍然应当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责任,体现在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中坚持严格执法,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本案中,环境污染系由天龙鑫桥公司在铝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造成。审理期间,房山工商局核准天龙鑫桥公司注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由于天龙鑫桥公司被房山工商局核准注销时已涉本案诉讼,且诉讼尚未完结,故可以认定天龙鑫桥公司系“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天龙鑫桥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腊生应继受天龙鑫桥公司的权利义务,作为本案被告继续参加诉讼,并对天龙鑫桥公司核准注销前所实施的生产经营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通过对公司注销情况下责任主体的判断和认定,以穿透式审判思维,让真正责任人不能逃避法律的裁判,从而警示教育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者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10:41:31]
  • [嘉宾 杨晋东]:
    下面由马军庭长通报十大典型案例。
    [10:45:00]
  • [嘉宾 马军]:
    【典型案例6:首例校园环境公益诉讼,及时治理并推动多家案外学校同时修复环境】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
    原告:某基金会
    被告:某幼儿园
    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一、被告某幼儿园拆除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已执行);二、被告某幼儿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已执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塑胶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被评为“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2017全国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媒体关注的2017北京法院十大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通过调解决纠纷不仅及时保护环境,恢复原状,案结同时执行落地,也未就案办案,调解解决了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恢复环境,创新和丰富了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同时,在受理案件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关的行政机关发送了告知书,向行政部门的通知也得到回函,北京市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文件,要求排查整改环境,停止使用有异味塑胶操场,推动制定学校操场标准,保障校园环境。案件及时高效的审结,推动了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与改善,也为未成年的学生们提供了安全的校园环境。本案的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在司法裁判中为有效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环境责任承担方式规则,我们积极探索运用各种符合城市生态特点保护环境的方法。通过调解扩大保护范围,发挥生态环境审判对环境损害的预防性功能,在调解范围上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调解推动多家案件以外幼儿园同时拆除塑胶跑道,以一案解决数案,降低诉讼成本,并及时保护环境,维护未成年人权利;二是在内容上具有全面、及时和执行到位的特点,以拆除塑胶跑道和通过铺上草坪的方式对受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是对生态环境的及时保护。通过调解全面及时地将污染源拆除和恢复生态环境原状,案件调解同时,执行已经完成;三是在责任上通过公益捐款这种创新形式承担社会责任,代替过去仅限于被污染环境的治理,使具有公益性的捐款、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款项以及惩罚性的款项能够有专门的途径,为社会整体环境治理发挥更大的公益功能,在公益诉讼中丰富了承担环境责任的方式。
    【典型案例7:侵权人在承担修复责任的同时,对他人破坏环境造成的后果予以修复治理,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公益诉讼起诉人:某检察院
    被告:朱某1、朱某2
    案由: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一、朱某1、朱某2对其造成的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西的14 650.95平方米土地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确认朱某1、朱某2根据《房山区朱某1等人盗采砂石矿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确定的修复方案将上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已履行完毕);二、朱某1、朱某2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652 896.75元;朱某1、朱某2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修复义务时处理涉案地块上建筑垃圾所支付费用754 000元折抵其应赔偿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652 896.75元;三、朱某1、朱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某检察院鉴定费115 000元;四、朱某1、朱某2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本院审核,朱某1、朱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并于审核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刊登,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朱某1、朱某2负担。
    二、典型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及时改善与修复的方式保护生态环境,本案系环境侵权人在诉讼中经监督主动修复环境,并对他人破坏环境造成的后果予以修复治理的案件,审理体现对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及时修复,系统恢复生态环境功能的环境公益诉讼特点。朱清良、朱清涛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对其租赁的土地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导致了受损地块土壤及植被提供相关生态服务能力的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诉讼过程中,朱清良、朱清涛主动委托其代理人朱清栓代为履行恢复原状的修复义务,并于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按照承诺书载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对案涉地块进行了回填修复,修复工程系按照环科院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确定的修复方案要求进行,且工程全程在房山区长阳镇政府的监管下进行,房山区规自委、房山区城管委、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亦基于各自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过程监督并出具相应的验收结论。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行为,符合环境法要求侵权人损害担责的原则,以及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受损环境、保护生态的目的,法院给予肯定。侵权人在承担修复责任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对他人破坏环境造成的后果予以修复治理,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在修复效果和综合治理上亦更能体现及时优化生态环境的特点。
    【典型案例8:企业技术攻关整改和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
    原告:某基金会、某会
    被告:某公司
    案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一、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北京地区生产、销售不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要求的型号为SC7186A5和SC6469B5两个车型的车辆,承诺通过完善生产工艺和技术的方式,保证今后生产销售的型号为SC7186A5和SC6469B5两个车型的车辆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销售地区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某公司对由于生产、销售未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汽车而给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对于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在某公司品牌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赔礼道歉的行为,确认为已经履行上述赔礼道歉义务;二、确认某公司已经完成对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不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要求的型号为SC7186A5车型和SC6469B5车型汽车的召回、整改;三、某公司承诺开放销售到全国范围内的型号为SC7186A5和SC6469B5两个车型车辆的IUPR检测频率设置,允许普通诊断读取检测数据,并已采取切实措施,使得上述两个型号的汽车已经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销售地区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四、某公司采用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安装数量不低于《关于某公司大气责任纠纷案的鉴定意见》中评估测算的数值,费用不低于《关于某公司大气责任纠纷案的鉴定意见》中评估测算的修复成本。具体方案为:某公司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100根,并在充电桩处标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公益充电桩”字样,安装期限不超过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8个月。某公司对其依据本调解书安装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负有维护义务,单根充电桩的维护期为5年,维护期限自每根充电桩安装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某公司保证全部充电桩在维护期内可正常使用。如维护期内出现充电桩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某公司应在30日内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在维护期内,某公司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院及某基金会书面汇报充电桩的使用及维护情况;五、某公司如未能在本调解书第四项限定的期限内完成100根充电桩安装工作,则应以116根充电桩减去已经完成安装的充电桩数量为基数,以单根充电桩的安装成本(1.5万元)为单价,计算公式为(116-已经安装的充电桩数量)根×1.5万元/根,于本调解书第四项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作为生态修复费用,汇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以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六、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鉴定费235 000元(已由某基金会垫付),某基金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 000元、公告费520元,某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 000元、公告费390元、其他费用30 000元,因公告本案调解协议产生的公告费2 000元,均由某公司负担,已支付2 000元,对于未支付的665 91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基金会支付435 520元,向某基金会支付230 390元;七、某基金会、某会有权监督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三、四项的实施与执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在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中采取创新责任形式的案件。案件所涉企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具有北京城市环境保护特点,关系到北京在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落实。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结合首都环境综合治理目标,深入研究生态环境往往受到污染和破坏,具有损害的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点,通过依法审判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污染者承担环境恢复性责任和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性责任,针对客观上无法修复或没有必要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探索替代性修复新途径以保证实现环保功能。
    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研究所诉长安汽车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中,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故采取立即停止在北京地区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汽车,承诺通过完善生产工艺和技术的方式,保证今后生产销售的相关车型的车辆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销售地区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已经完成对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不符合标准车型进行召回、整改。同时通过诉讼,推动长安汽车公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攻关,把包装消声材料塑料薄膜减薄,将材料穿孔率由原来2%改进成10%,从而减少排污,经过环保局的复测完全达标。在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时,创新鼓励新能源绿色出行,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共场所,采用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益充电桩100根,维护5年,每年书面报告使用及维护情况,对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方式做出了新的探索和尝试,因地制宜地服务北京海绵城市的绿色发展。
    【典型案例9:探索赔偿资金管理,建立专业公益基金管理使用机制】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
    原告:某联合会
    被告:某石化公司
    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一、某石化公司已经采取措施合法处置废碱液,并承诺以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方式处置废碱液。二、某石化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付因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碱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 253 472元,具体支付方式为:某石化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5日内,将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给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人某基金会,由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人某基金会进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管理人某基金会依法管理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订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自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之日起二年内完成管理使用,同时接受本院及某联合会、某石化公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定期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三、某石化公司承诺今后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做好危废合规处置源头治理工作,积极保护环境,参与环境公益事业。四、某石化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250 000元(已支付),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5日内向某联合会支付律师费200 000元、其他诉讼合理支出2 330元。五、案件受理费24 827.78元,减半收取计12 413.89元,由某石化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探索赔偿资金管理,建立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尚未建立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损失费、替代性修复赔偿资金没有合适的使用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的有效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对于赔偿金的使用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可以用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第14条、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7号,推动建立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等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上述规定为建立公益诉讼资金管理、使用等制度提供了依据。如何落实上述规定和精神,探索符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特点的环境赔偿金的管理使用模式,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案正是在探索相关环境赔偿金管理使用模式上进行有益的工作。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益组织等建立专项资金账户或公益诉讼基金,或者拓宽承担的服务功能损失费、替代性修复赔偿金等资金的使用渠道,如允许法院判决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进行公益、慈善信托或交由公益基金组织管理使用,在判决中引入信托机构、公益基金管理组织作为承担资金管理使用的“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人”,并建立相关赔偿金监管规则。加强公益诉讼案件费用保障与资金账户的建立,通过多种途径,力争建立专项资金账户或公益诉讼基金,以确保赔偿金能够形成环境专项资金“蓄水池”和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供水池”。
    【典型案例10:企业建设湿地公园自然保育区,设立生态环境公益教育基地】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
    原告某中心
    被告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一、确认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止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二、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保护生态环境。三、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按照现有规划管理维护北京市房山区牛口峪湿地公园的基础上,在牛口峪湿地公园西侧10万平方米区域建立自然保育区,并在牛口峪湿地公园悬挂标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公益教育基地”字样的标牌,在牛口峪湿地公园的展厅或其他位置标明该基地系由人民法院调解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基地,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述行为。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起每年向自然保育区投入运营管理费30万元,连续投入3年。四、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及某中心书面报告牛口峪湿地公园的运营管理情况。
    五、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某中心支付律师费10万元。六、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正迈向更高层次,绿色司法成为时代主题,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落实绿色原则的典型案例。为保障生态环境审判的专业化和对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在审判中通过建立相关机制,突出环境资源公益保护效果,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司法实践中建立公益诉讼绿色通道、诉讼保全、公众参与、技术专家支持、综合治理与司法建议等等一系列程序机制,探索了环境损害鉴定方法类型化,并采取多元化裁判方式来恢复环境、保护生态。本案中,落实环境法中“谁污染,谁治理”的损害担责原则,注重对污染企业开展一系列地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让企业及时进行环境治理、修复生态,加强诉讼中推动被告及时采取环境保护修复措施。在金华绿色生态文化中心与燕山威立雅公司公益诉讼中,被告已经停止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在牛口峪湿地公园西侧10万平方米区域建立自然保育基地,连续3年每年向自然保育区投入运营管理费30万元,并在牛口峪湿地公园悬挂标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公益教育基地”字样的标牌,在牛口峪湿地公园的展厅或其他位置标明该基地系由人民法院调解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基地,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体现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和面向社会的特点。让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使污染企业在案件审理中深刻认识到良好生态本身能够源源不断创造综合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企业不能因自己的发展与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在依法系统性恢复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方面,尊重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规律,统筹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探索多样化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式,服务打赢蓝天、绿水、净土保卫战。
    [11:03:46]
  • [嘉宾 杨晋东]:
    感谢马军庭长的通报。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也将继续按照高级法院的部署,在机构设置、机制建设、审判规则的探索与确立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坚持走精品路线,打造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北京模式”,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贡献力量。
    [11:09:35]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12:33]
  • [声明]:
    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1: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