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全景图

法院通过“云发布”的形式进行发布

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发布近五年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综合审判庭庭长蒲延红发布典型案例

政治部新闻宣传组组长李倩主持今天发布会

房山电视台记者现场报道

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通过线上形式参与发布会

新闻通报会全景
9月15日9:30,房山法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将在该院方形会议室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9:43]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09:11:40]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09:26:41]
  • [主持人]:
    此次通报会由房山法院政治部新闻宣传组组长李倩主持,通报会现在开始!
    [09:27:27]
  • [李倩]: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我是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李倩,欢迎大家通过线上的形式参与我院“云发布”活动。
    [09:28:19]
  • [李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最大的“民生工程”,是融合司法正义与温度的光辉事业。房山法院深入贯彻最高法院“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的工作目标,秉持“应救尽救”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提供多层次的司法服务,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走深走实。
    [09:28:42]
  • [李倩]:
    今天,我们在此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以期使社会更加了解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关注、支持和监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领导,他们是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综合审判庭庭长蒲延红。
    通过远程视频参加通报会的媒体还有,中央人民广播电视总台央广新闻栏目记者孙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李卓谦、北京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记者安科瀚、北京青年报记者王浩雄、北京政法网记者高煦冬、房山报记者肖楠。
    [09:29:11]
  • [李倩]:
    此次通报会还将在北京法院直播网上进行同步直播。
    现在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有请方院长通报房山法院近五年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09:29:29]
  • [方希存]:
    党中央对加强人权和民生司法保护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和司法救助体系。党的十九大更进一步强调,要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司法文件, 初步实现了对司法救助实体、程序问题的全面规范,初步实现了“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目标。
    [09:31:13]
  • [方希存]:
    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 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司法救助制度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扶危济困的价值承载、保障民生的主要功能、输送温暖的实践意义,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09:31:35]
  • [方希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实施以来,在市高院的领导下,房山法院不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制度建设方面,参与制定了《北京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规范》,积极推动建立“四三五”工作法,即在程序上遵循联动、审核、调查、救助四环节,在具体工作中严把案由关、材料关、困难关,严格立案前准备、立案、审查、决定、发放五流程,确保步步规范;不断完善“四联动”救助机制,在本院“全院一体大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畅通审执部门与司法救助案件办理部门的沟通渠道;对于涉及民生问题、救助金额高的案件,申请与北京高院联动救助,破解救助能力有限难题;在涉及民生等案件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与地方党委政法委联动救助;此外,还与社会机构(如基金会)合作建立了常态化公益联动救助机制。四联动救助机制的建立为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使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困难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09:35:55]
  • [方希存]:
    房山法院积极拓宽司法救助金渠道、探索类案救助比例、统一类案救助尺度,促进救助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疫情初起,房山法院即首先探索实施“云救助”,实现了防疫效果和及时救助两不误。
    [09:38:22]
  • [方希存]:
    2016年至今,房山法院秉承“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理念,旗帜鲜明地讲救济,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从优用足各项法律政策,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五年来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80件,救助困难群众311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100余万元。我们从近五年办结的案件中,选取了两件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09:42:45]
  • [方希存]:
    本次发布的两件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案例,主要集中于追索抚养费、交通损害赔偿诉讼救助等,本次案例的选择,更加突出了被救助对象的特殊身份情况,同时结合救助标准、工作方式、办案效果等因素,立足于案例的准确性和典型性进行筛选。这些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救济、救助措施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与“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既彰显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传递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示范样本。
    [09:48:44]
  • [方希存]:
    通过此次司法救助案例的发布,我们期望使社会更加了解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关注、支持和监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也期望在社会各界的关注、监督和支持下,不断创新和完善房山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多元化、精细化司法需求,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09:50:24]
  • [蒲延红]:
    各位市、区人大代表、媒体朋友,大家好上午!
    下面我院从近五年办结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选取两件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期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司法救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让司法有力量、更有温度。
    [09:55:42]
  • [李倩]:
    感谢方院长的详细介绍。
    下面有请蒲庭长发布两起典型案例,并作案例点评。
    [09:55:48]
  • [蒲延红]:
    案例一:孪生姊妹申请抚养费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许氏孪生姊妹之父系智力残疾、母亲系肢体残疾,全家依靠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生。2016年5月,父母经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姊妹二人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二人抚养费600元至18岁止。经执行,其母支付部分抚养费,其余15个月的抚养费一直再无力支付。姊妹二人生活陷入困难。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许氏姊妹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许氏姊妹二人9000元司法救助金。
    [10:00:10]
  • [蒲延红]:
    【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产生此类案件的原因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本身也是特困群体。
    针对上述问题,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规定:“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例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
    对此类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民生的关怀。
    [10:06:29]
  • [蒲延红]:
    案例二:张某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张某被余某驾车撞伤,致张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腰椎及骶骨骨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余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六级。房山法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伤残赔偿金11万元、余某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6万余元。
    因余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张某为治伤花费医疗费用11万余元,伤愈后患癫痫症,精神残疾一级,需其妻长期护理,一家三口无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张某司法救助金25万元。
    [10:15:54]
  • [蒲延红]: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的高度危险性决定了其后果的严重性,受害人往往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致困;交通事故的多性性决定了因交通事故致困的普遍性,因而《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因交通事故致困明确规定为应予救助的范围。
    本案中,张某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致残后不仅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其妻也因对其进行护理而无法正常工作,以致整个家庭生活困难。对其进行了救助,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10:19:12]
  • [李倩]:
    感谢蒲庭长的举案释法。
    今后,房山法院将继续努力畅通渠道,逐步完善社会救助等多方面救助方式的衔接,在“应救尽救”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应救早救”,以实现司法救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好的,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与参与,再见。
    [10:20:3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房山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赵书博、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