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付艳

刘黎

崔立斌

刘维林

杨蓓蓓

通报会全程网络直播
10月28日9:30,朝阳法院召开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举措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李清华。
    [09:04:45]
  • [主持人]:
    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谨代表朝阳法院对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本次通报会采取现场+线上的形式发布,同时由中央广播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分别在“央视频”、微博、头条号进行同步视频直播。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会长、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刘维林,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杨蓓蓓,朝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黎、亚运村法庭负责人崔立斌、副庭长付艳。
    [09:31:49]
  • [主持人]:
    为依法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应对人口老龄化,朝阳法院将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据调研数据显示,近五年,我院受理的涉老年人民商事案件近五万件,较前五年增长42%,涉老年人法律纠纷日益增多。通报会前,我院亚运村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老年人赡养问题引发的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下面,首先请亚运村法庭副庭长付艳为大家通报该起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典型意义。
    [09:33:16]
  • [付艳]:
    谢谢主持人!
    尊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付艳。刚刚,我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老人赡养问题引发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该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赵某惠(以下称原告,现年85岁)称2010年12月,其将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三区的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无偿赠与给侄子即本案被告赵某凡(以下称被告),并已完成过户,但前提条件是被告照顾原告生活,并为其养老送终。现因被告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附义务的赠与,返还售房款。
    庭审中查明,2010年日原告以“房屋买卖”方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载明的成交总价为66万余元。原告称房屋过户给被告前,被告对原告较好,过户后就渐渐疏远,最近两三年基本没有照料,2019年之后被告就去了加拿大,且未告知何时回来。2021年2月22日,被告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成交价格880万元,并过户至案外人名下。原告称2021年7月被告告知原告其妻子和儿子已经移民加拿大,其也要离开原告了。被告则称其是去加拿大探望儿子,因疫情耽搁才没有回国。被告称其系从原告处购买案涉房屋,由其交纳了相关税费9千余元,但认可未支付过购房款。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而此两类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为是否有支付对价的行为。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但从合同内容可见,仅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未约定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价款支付、所有权转移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而且约定的价款也远远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款。被告辩称由其支付了房屋交易契税,然其支付的契税金额与房屋价值相比远远不足以构成相符的对价。房屋交付至今已逾十年,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支付房款,被告也从未主动要求支付房款。原告将价值较高的房屋无偿赠与被告,要求被告为其养老送终符合一般心理认知及生活常识,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本院确认双方之间为赠与合同关系。
    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本案中,被告不仅否认其对原告负有养老送终的义务,现履行为原告养老送终的意愿已大为消减,且缺乏履行的条件,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因本案中被告已将房屋出售,无法返还原物,原告主张返还售房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考虑被告过往对原告的照料行为及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本院对被告应返还金额予以酌定为750万元。
    [09:34:16]
  • [付艳]:
    部分老年人没有能够履行扶养义务的子女,转而通过赠与财产的方式由他人进行养老送终,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及老年人生存现状。但老年人赠与的不仅是一份财产,更是一份托付,是在其身体机能逐渐衰弱,甚至将来面对意志丧失时他人能够完全信任的一种重托。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受到道德约束,同时也受法律的规制,被告接受赠与后应意识到这是一份信任与责任,不应随意而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在受赠人未能履行扶养义务时赋予老年人撤销权,有利于老年人权利的保护,避免“人财两空”,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亦应考虑义务人实际履行的情况,尽力促进双方谅解与和解,在感情上得以弥合。
    [09:34:58]
  • [主持人]:
    谢谢付艳法官。保障老年人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如何通过法律保障老年人权益,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也已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日前,我院举办人口老龄化社会与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邀请了法学、社会学、人口学及媒体方面的专家,围绕打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强化老年人法律权益保障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在此基础上,我院梳理分析了近五年来审理的涉老年人民商事案件多发的原因、特点,探索打造涉老民商事案件集中审理模式,并提出五项司法服务举措。下面,有请刘黎主任为大家介绍我院涉老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工作举措。
    [09:37:28]
  • [刘黎]:
    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朝阳法院涉老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白云亲舍,菽水承欢。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重阳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今天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的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举措和典型案例,是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老龄事业发展、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的司法实践成果。
    [09:38:00]
  • [刘黎]:
    敬老慈稚,时时矜恤。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剧,根据《北京市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20)》,我市老年人口呈现中心城区老龄化程度高、郊区相对较低的分布特点,截至2020年底,朝阳区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分别为70.9万人、64万人,在各区中排名首位。经对我院近五年审理的涉老民商事案件调研发现,随着老年群体的日益庞大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多样性发展,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现攀升趋势,五年间,我院受理涉老民商事案件近五万件,较前五年增长42%,表明关涉老年人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老年人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二是纠纷类型呈现多元形势,审结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类案件仍为最主要类型,合同类案件增幅最大(较前五年增长50%),表明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三是矛盾化解呈现良好态势,五年间,我院审结涉老民商事案件四万七千余件,占民商事结案总数的11%,纠纷化解程度较好,有力维护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09:39:01]
  • [刘黎]:
    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历史任务。下一步,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好中央、市委和上级法院部署要求,立足区域老龄化程度高的情况,坚持人民法庭“三个便于”工作原则、“三个服务”功能定位,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涉老审判工作全过程,进一步打造涉老民事案件集中审理模式,由亚运村人民法庭专门审理涉老民事案件,在涉老纠纷前端预防化解、涉老案件专业化审判、适老服务精准优化、敬老文化宣传引导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主动回应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老年群体的特殊司法期待,并全力做好以下五项司法服务举措:
    一是息讼安老机制,推动涉老纠纷源头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我院“一统双网三支点”工作机制,推动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推进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切实把涉老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凝聚涉老纠纷化解合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更加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加强与民政局、司法局、综治中心以及街乡社区等单位组织的分工协作,对接和培育涉老纠纷基层解纷力量,构建分层递进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建强涉老纠纷化解平台,完善“无讼朝阳”在线平台功能建设,集约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实现涉老纠纷预警、分流、化解、调解、司法确认、进展跟踪、结果反馈、指导督办等全流程在线办理;以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牵引,针对各单位组织和人民群众通过平台提交的涉老纠纷化解司法需求,法院接诉即办、精准响应。研判涉老纠纷发案规律,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举办专家研讨会,发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全面分析涉老纠纷发展趋势并提出司法对策,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相关治理问题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助力老龄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诉讼便老机制,提供涉老案件便捷服务。针对老年人特点,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便利的诉讼服务。打通涉老案件立案绿色通道,由志愿者团队在立案大厅对老年人进行引导和咨询,法院提供诉讼指引、咨询查询、立案审查、诉前调解等一站式诉讼服务;配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诉讼提示展板和诉讼宣传手册等服务设施,方便老年人便捷了解诉讼流程、获取诉讼信息。强化涉老案件审理指导服务,对于认知能力、表达能力、证据意识等方面薄弱的老年人,由审判人员及时给予诉讼指导帮助;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在必要时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宣判;探索涉老案件特别审理程序,引入家事调查、心理慰藉、回访帮扶等制度,体现柔性司法理念。推进涉老案件快速执行机制,对于追索赡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涉老民事案件,依法先予执行;完善涉老案件审执衔接,探索部分涉老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方式,最大限度方便老年人实现诉讼权益。
    三是善意援老机制,帮助受困老人纾难解忧。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依法向受困老年人提供特殊救助,让老年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行为,依法惩治以老年人为对象的遗弃、虐待、故意伤害等犯罪,从重处罚针对老年人实施的“套路贷”犯罪,针对诈骗,非法集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开展涉老案件立案救助,对于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主动向其说明诉讼费减、免、缓程序,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准予其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开展涉老案件司法救助,落实“应救尽救”工作理念,按照法定救助流程和标准向受困老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扶危济困功能,体现司法情系民生的人文关怀。
    四是智慧助老机制,确保智能技术与老共享。坚持传统诉讼服务和现代化诉讼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参与诉讼的突出困难,帮助老年人弥合“数字鸿沟”,共享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畅通人性化的线上诉讼渠道,充分考虑老年人习惯,围绕老年人网上立案、线上开庭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法院干警、技术人员随时提供诉讼辅导,切实保障老年人在线诉讼需求。健全便利化的线下诉讼措施,优化老年人熟悉的现场立案、线下庭审等传统诉讼方式,与线上诉讼融合发展、互为补充,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使用智能平台不便的老年人,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帮助其参与线下诉讼,不断改善老年人的诉讼服务体验。
    五是普法护老机制,强化尊老理念宣传引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建立常态化、适老型普法宣传机制,增强老年人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优势,推动司法资源向街乡社区下沉,通过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法律培训、开展巡回审判等多种途径,将涉老法律知识精准输送到街乡社区的老年人家门口。发挥普法宣传辐射效应,以“法律十进”、“京法巡回讲堂”、“以案释法”讲师团等多种形式,围绕继承、赡养、监护、理财等贴近老年人生活的热点问题及民法典等重点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制化普法宣传,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规范约束和行为指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孝亲敦睦的善良风尚。
    我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入推进涉老案件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多维度、全方位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作出基层法院的应有担当和贡献。
    [09:41:02]
  • [主持人]:
    谢谢刘黎主任的介绍。为给老年人维权提供更多法律指引,我院在今天的通报会上就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案件类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执行等各领域。下面,请亚运村法庭负责人崔立斌通报五起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
    [09:49:11]
  • [崔立斌]:
    案例一:“以房养老”现骗局 投资理财需谨慎——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7岁的高某经朋友介绍得知了某“以房养老”理财项目,称可以自有房产作抵押进行理财,每月可获得房屋价值的3%作为理财收益。为改善老年生活,高某同意参与该“以房养老”项目,在龙某等人的安排下在公证处签订了《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等大量文件,同时将身份证、房产证交予龙某,委托龙某全权办理房屋的出售、抵押登记等。签订《借款合同》后,案外人王某向高某转款220万元,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王某,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20万元,后龙某以高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刘某,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的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为涉案房屋寻找买家,刘某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担保债权数额为270万元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刘某、李某在房屋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刘某向龙某支付的购房款经过多人流转后也并未发生实质上的转移。高某将龙某、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龙某代其与刘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刘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龙某和高某在抵押合同订立之时就约定抵押权人指定的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自行出卖抵押财产使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实质上是由抵押权人自行决定出卖价格,剥夺了抵押人高某议定抵押财产价格的权利。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售涉案房屋的委托代理权,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损害了高某的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涉案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应当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回高某名下。
    本案背后涉及到的以“以房养老”及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财产的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已经被判处刑罚。
    【法官提示】
    “以房养老”本应是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但近年来,不断有不法分子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或通过诈骗手段非法侵占老年人房产。本案提示广大老年人,要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切勿轻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的宣传,不参与投资业务不清、风险不明的项目。在进行投资理财时,要选择正规机构的正规渠道,对投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判断,警惕非正规机构的营销揽客行为。老年人还要加强个人信息和个人证件的保护,审慎签订合同,不随意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等信息,以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
    [09:49:49]
  • [崔立斌]:
    案例二:老年再婚防纠纷 财产协议来保障——李某某诉关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关某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某、关某某与各自的前任配偶均育有子女。
    2012年,李某某和关某某签订一份关于婚前及婚后房产权属的书面协议,双方就二人名下现有的A、B、C、D共计四套房屋的产权作出了约定,其中A房屋为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归李某某所有;B房屋为李某某婚后独资购买,登记在关某某名下,归关某某所有;C房屋为李某某婚前单位福利分房旧房置换所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归李某某所有;D房屋为关某某婚前单位福利分房旧房置换所得,登记在双方名下,约定归关某某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上述四套房屋均享有居住权。该书面协议还约定,如B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包括关某某自愿转让或赠与他人),则所得房款归李某某所有,如发生此情况,上述关于四套房屋产权的约定作废,全部房屋均应重新分配。
    2017年,李某某将关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关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关于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为受胁迫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对上述四套房屋重新进行分割;关某某另主张李某某曾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故要求对车辆进行分割,李某某称其曾于2013年与其子女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该车辆此后被其子女置换为其他车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根据李某某和关某某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感情不和,关某某在答辩中亦表示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就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2012年签订的关于婚前及婚后房产权属的书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属于有效的约定,关某某虽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其未就受胁迫的事实举证,故对关某某要求重新分割四套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就关某某主张分割的车辆,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审理中承认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但李某某未明确其出资金额,鉴于李某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购买车辆,其未举证证明出资行为征得了关某某的同意,故判决李某某给付关某某补偿款6万元。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其背后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能存在单纯的感情因素,也可能存在“搭伙过日子”等其他因素。实践中,由于再婚老年人名下普遍拥有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双方亦有各自的子女,老年再婚家庭更容易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此种纠纷既包括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也包括双方或一方去世后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从明晰双方财产关系、避免后续可能发生的矛盾角度出发,建议老年人再婚前或再婚后签订财产协议,以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
    [09:50:34]
  • [崔立斌]:
    案例三:遗留存款难取出 司法推动旧规改——王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64年,王某与于某结婚,婚后二人收养一子。2011年,二人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并明确养子无继承权,2016年,于某因病过世。于某过世后,王某前往银行提取其银行卡中遗留的30万元存款,取款时连续3次输错密码,银行卡被“锁”,取款无果。2018年,时年95岁高龄的王某将银行诉至法院。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王某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或法院生效文书,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后方能提取存款。因与养子失去联系,养子无法到场办理公证,王某只得起诉确认收养关系已经解除,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却又因为无法提交公证需要的诸多证明材料而不得不作罢。前后历时两年,王某依旧没能顺利将存款取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于某生前在银行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于某死亡后,其存款的二分之一应属王某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应作为于某的遗产,由于某的继承人继承。因于某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继承。
    因养子已于2011年11月13日与于某、王某解除了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无权继承于某的遗产。王某作为于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于某生前在银行存款继承权为王某享有,王某依法对该存款享有所有权,故王某要求确认于某在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某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步入老龄化,相关的制度、政策都要随之进行改变,以更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朝阳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若干规定》设定的支取条件过于复杂,遂向向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存款支取手续,对能够提交储户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足以证明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准予支取存款,为继承人取款提供更多便利。
    根据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两个新规定简化了查询程序,取消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1万元以内存款的继承公证要求,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受惠人群范围,允许银行在5万元以内自行上调免公证提取的金额上限。法院在判决本案的基础上延伸司法职能,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最终推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修改相关规定,使老年人去世后银行存款查询、提取不便的问题彻底解决。
    [09:50:53]
  • [崔立斌]:
    案例四:虐待老人不可为 刑事措施惩违法——徐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于某通过家政公司找到保姆徐某某让其在朝阳区的家中照顾母亲黄某某。2018年11月,黄某某因心梗造成失语,之后于某发现徐某某对黄某某态度不太好,有急躁、辱骂等情况。2020年初,于某在探望黄某某时,发现黄某某脸上有伤情,就与徐某某进行了交谈,徐某某很诚恳地向其道歉,并保证以后一定好好照顾老人。于某心软,认为徐某某照顾老人时间久,且疫情期间找保姆比较困难,就同意徐某某继续工作,并安装了监控录像。2020年4月19日至4月25日间,被告人徐某某在看护患病老人黄某某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采用推搡、击打头面部、扇耳光、薅头发等方式对黄某某进行虐待,致黄某某“左颞部皮肤挫伤、右颧部皮肤挫伤”等,经司法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徐某某表示十分后悔,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告人徐某某作为照顾患病老人生活的服务人员,负有看护职责,本应对被看护人悉心照料、保护,但其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多次采用推搡、击打等方式对被看护人进行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患病老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当适用从业禁止。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被告人徐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看护工作。判决作出后,徐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子女忙于工作往往无暇照顾越来越年迈的父母,只能求助于社会服务。家政行业入行门槛低、需求量大,家政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对于家政行业而言,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感,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级别评定和上岗资格等均应严格行业规则,并定期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法治教育、心理疏导。
    对于用人家庭而言,要提高防范意识,预防虐待行为的发生。首先,应当选择正规的家政公司,确保家政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保姆的基本情况、掌握的技能、性格品性等有一定的了解。另外,子女不能以工作忙为借口将老人完全交托于保姆,应当通过对老人多探望、多观察老人状况等方式来预防虐待行为的发生。
    [09:52:25]
  • [崔立斌]:
    案例五:多措并举速执行 司法助老暖人心——杨某申请执行刘某、吴某、罗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年逾六旬的杨某因务工受伤,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刘某、吴某、罗某、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吴某、罗某、某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30万元。杨某正处于治疗康复的关键时期,且家庭生活极为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法院迅速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确定刘某、某公司于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医疗费20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刘某、某公司并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7月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刘某、某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第一时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案款扣划存在异议期,考虑到申请人处于治疗康复的关键时期,法院一方面加大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面继续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询并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存在到期债权,法院立即与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联系,并依法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经多次沟通释法,并告知申请人亟需治疗的现状,债务人承诺愿意配合法院履行,并于立案后三日将款项交至法院,法院于第一时间将上述案款发放至申请人账户,解申请人燃眉之急。扣划异议期满,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法院立即扣划剩余全部案款发放至申请人账户,保障申请人能够及时进行救治。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
    老年人因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及受自身条件所限,其在申请执行案件中存在更多的阻碍和困难。如何保障申请人为老年人的执行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往往事关老年人能否安享晚年生活。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先予执行案件,法院综合考虑到申请人年龄及其亟需救治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秉持效率优先执行理念,通过多渠道查询可供执行财产,多方式保障申请人权益实现,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的同时,耐心沟通、细致释法并督促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既践行了敬老爱老的传统,也传递了执行的力度与温度,更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先予执行制度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措施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中,老年人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9:53:11]
  • [主持人]:
    谢谢崔立斌庭长。下面有请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会长、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刘维林对此次通报会做点评讲话。
    [10:06:38]
  • [刘维林]:
    一、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召开涉老新闻通报会,我认为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具有标杆作用,值得高度肯定。我认为朝阳法院围绕老年人权益维护,发挥积极审判职能,对涉老工作高度的重视,由亚运村法庭集中受理涉老纠纷,创新工作机制、积攒了工作经验,体现了法院工作的全局观和大局观。国家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矛盾纠纷快速增长,纠纷多元的态势,朝阳法院将这一社会现象纳入工作重点,主动作为、积极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朝阳法院以实际行动加入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队伍中来,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依,老有所安,为老年人做出积极贡献,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实施。二、朝阳法院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想老年人之所想,急老年人之所急。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不仅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而且是有温度的司法,给予特殊群体给予特殊关爱。三、围绕老年的司法工作体现了专业性。刚刚公布的十大案例体现了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方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老年人权益特点,依法审理案件同时,又有积极主动创新。
    同时,建议朝阳法院进一步更加高度重视涉老案件审理、涉老涉法矛盾纠纷处理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建设,期待有专门的老年人法庭,在全院进行全员国情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孝老爱亲。把朝阳法院的工作经验和模式更多的宣传和推广,各级人民法院都能够对涉老案件的审理对涉老案件审理、涉老涉法矛盾纠纷处理都能够专业研究。政府、司法部门能够合力为应对老龄化做出对策。
    [10:06:48]
  • [主持人]:
    谢谢刘维林会长,我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专业优势,依法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有请朝阳区政府副区长杨蓓蓓做总结讲话。
    [10:24:41]
  • [杨蓓蓓]:
    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媒体朋友、各位法官:
    大家好。非常高兴今天参加区法院召开的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举措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在此,我代表区政府对各位百忙之中莅临朝阳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也要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朝阳区老龄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是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朝阳区作为首都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城区,老年人数量庞大,老龄化程度较高,截至2020年末,朝阳区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为70.9万人,占比20.5%。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朝阳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龄工作,近年来,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区情特点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承担了全市多项老龄重点工作和试点任务,积极开展了老年健康教育、医养结合服务试点、安宁疗护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及为老年人“送药上门”等工作,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走在了全市前列。
    长期以来,区法院在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维护区域安全稳定、服务保障大局发展、支持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参与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主动作为,为朝阳区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朝阳区推动老龄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区法院也主动对接区域发展需求,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刚刚区法院通报了近五年来朝阳区涉老案件的审理情况,面对日益增长的涉老矛盾纠纷和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区法院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工作,在创新涉老纠纷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助力提升老年人维权能力、保障老龄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充分体现了司法保障民生的责任与担当。区法院立足老龄工作特点,在亚运村人民法庭打造了涉老民事案件集中审理模式,这既是对中央精神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积极响应,又是填补我市涉老案件专业化审判领域空白的有益创新探索,对进一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次新闻通报会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行为指引与规则参考,对于倡导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发挥积极的示范作用。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做好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今后,朝阳区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区法院工作,努力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与区法院共同推动朝阳区老龄事业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10:25:16]
  • [主持人]:
    感谢杨蓓蓓副区长。未来,我院将在朝阳区委的坚强领导和市高院的有力指导下,立足区域特点和工作实际,为老年人法律权益保障提供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以司法手段弘扬孝亲敦睦传统美德和道德教化作用,彰显对人生价值的尊重,使敬老爱老更广泛深入地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自觉行动。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有进一步采访需求的媒体朋友,可在会后单独进行。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代表委员、媒体朋友的出席!谢谢大家!
    [10: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