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观全景

通报会全景图

通报会发布席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赵莹主持新闻通报会

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作主题发言

西城法院执行局执行实施一团队副团队长黄建平通报典型案例

西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实施一团队团队长贾秋春作总结建议

通报会全程通过西城法院官方微博、微信视频号直播

直播现场
12月22日10时,西城法院召开“我为群众办实事”涉民生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北京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涉民生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戴睿狄,下面为您介绍一下通报会简要情况:
    [10:00:00]
  • [主持人]: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次通报会将通报直管公房翻修执行案、物业财产保全解冻执行案、医疗纠纷集约执行案、劳动报酬强制执行案四起涉民生执行案件典型案例,介绍西城法院今年以来在办理执行案件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善用执行措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举措。
    [10:01:01]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分为四个阶段:
    1.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介绍我院办理涉民生执行案件过程中的“我为群众办实事”举措。
    2.西城法院执行局执行实施一团队副团队长发布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3.西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实施一团队团队长贾秋春作总结发言。
    4.媒体问答。
    [10:01:17]
  •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网友朋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莹,今天我们召开“‘我为群众办实事’涉民生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大家通报自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我院办理涉民生执行案件的具体举措及典型案例。此次通报会采用线上直播方式举行。在线参加今天通报会的媒体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北京电视台等中央及首都重点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在此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本次通报会将通过官方微博、官方微信视频号“北京西城法院”全程视频直播,感谢广大网友对西城法院工作的关注。
    [10:01:29]
  • [主持人]: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自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西城法院始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摆在重要位置,从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出发,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渠道征集意见建议,了解群众需求,完善办理涉民生执行案件机制流程,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量。
    [10:02:27]
  • [主持人]: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院办理涉民生执行案件工作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实施一团队团队长贾秋春,执行实施一团队副团队长黄建平参加通报会,选取涉及执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居住权益、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及时解冻物业公司银行账户为民提供物业服务等典型案例,并结合执行实践作出法官提示。
    [10:02:46]
  • [主持人]:
    首先,进入通报会的第一项议程,由汪琦副院长通报我院办理涉民生执行案件过程中的“我为群众办实事”举措。
    [10:04:01]
  • [汪琦]:
    各位媒体朋友、网友朋友:
    大家好!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西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路,站稳人民立场,紧密围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实际司法需求,不断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提升执行案件办理质效,以服务民生实事“小切口”,解决群众 “急难愁盼”大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的爱民“温度”、为民“速度”。
    [10:04:45]
  • [汪琦]: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介绍我院今年以来在办理执行案件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善用执行措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举措。
    一、精细管理案件,优化人员配置。
    为进一步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2021年初,西城法院执行局深入分析人民群众“急”的源头、“难”的症结、“愁”的原因、“盼”的事项,把脉群众关切,立足现状挖潜,用行动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一是案件精细分类。对涉及民生案件快办、速办;对疑难复杂案件精办、细办,对批量化、类型化的案件集约、批量办。二是人员优化配置。设立复查岗,专门接待办理执行法官退休、离职、转岗后遗留案件。保证法官离职、离岗、退休后,当事人案件有序接管、高效推进。组建速执团队,集中办理批量类案,优化人员配备,配强普通案件实施团队力量,规范办理执行案件。设立案款专管员,专人督办高效兑现当事人期盼的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更强的司法获得感。
    [10:06:34]
  • [汪琦]:
    二、秉持善意理念,科学采取措施。
    善意文明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西城法院执行局不断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在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同时,为人民群众解决困难事,烦心事。
    [10:06:51]
  • [汪琦]:
    一是合理选择执行财产,及时采取查冻措施。设立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指派专人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建立财产线索登记台账,推动财产线索核实工作高效化、规范化,提升财产线索处置质效。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迅速反应,第一时间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选择执行财产时,优先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二是妥善保管扣押财产,避免扣押财产损坏贬值。充分利用涉案财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扣押动产时,以有利于扣押财产的清点、评估、拍卖为原则,结合扣押财产性质、类型,选择合适的存放地点;如扣押的是容易变质或损坏的特殊物品,协调申请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处分扣押财产,处分回款优先用于偿还欠款,从而促使扣押财产及时变现,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三是及时处置扣押财产,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在确定扣押财产拍卖价格方面,优先选择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推动双方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后续争议;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时,如被执行人申请保留其本人及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拍卖处置,则依法为被执行人预留合理期限、合理数额的房屋租赁费用。
    四是推进案款发放工作进度,努力实现申请人第一时间获得回款。案款到账后且无争议的,确保在一个月内发还案款;案款中有部分金额存在争议的,则将无争议的部分先予发还;针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案款,建立定期统计反馈制度,督促及时发放。
    [10:09:10]
  • [汪琦]:
    三、加强执行力度,树立执行威慑
    为妥善办理涉民生执行案件,我院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加强执行力度,树立执行威慑力。一是充分运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执行措施,督促义务人慑于司法权威自觉履行义务;二是创新执行工作举措,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交通委、街道办等机关的联动工作机制,坚决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故意转移责任财产、违反失信惩戒制度的被执行人施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措施;三是坚持善意执行与执行威慑并重,在坚持树立司法威慑力的同时,对于经法院释法后能认真反思自身错误并确实采取补救措施的被执行人,暂缓司法处罚措施的施行,给其以一定的改正机会,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
    [10:09:27]
  • [主持人]:
    下面请黄建平副团队长发布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10:10:08]
  • [黄建平]:
    下面由我来介绍我院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街坊邻里应包容 居住权利均保障
    【案情简介】
    西城区某胡同大院内有直管公房九间,私房六间,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为某房管所。四位承租人与该房管所分别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了前述九间公房。因九间公房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承租人要求某房管所对其管理的公房履行修缮义务,安排对房屋进行翻建,就房屋翻建问题承租人与某房管所未达成一致意见,四位承租人分别提起诉讼,将某房管所诉至我院。我院作出判决书,判令某房管所翻修其直管公房。
    法院判决后,因某房管所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没有主动履行公房的翻修义务,四名承租人依据生效判决分别申请执行。某房管所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表示自愿履行翻建房屋的义务。在某房管所准备翻建施工时,院落内六间私房的产权人提出,翻修公房将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同意房管所开启翻修工程,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目前案件已经在审理过程中。鉴于执行中出现案外人主张权利,且权利待定的情况,为防止执行造成案外人权利受损,我院决定案件暂时停止执行。案件停止执行面临的另一问题是四名承租人、四个家庭将继续居住在应翻建的公房内,存在安全隐患。面临此种困境,我院适时启动和解程序,组织某房管所与四名承租人多次协商,提请所在街道参与综合协调,四名承租人最终与某房管所达成和解协议,由某房管所按月支付承租人房屋租金,临时解决居住问题,直至公房具备翻修房屋的条件。
    案件和解后,我院持续关注案外人诉讼进展,在某房管所向本院提供案外人诉讼审理结果,证明案外人诉讼被驳回,原执行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将案件恢复执行。
    在法院的监督、属地街道办事处、属地公安的通力配合下,经过两个月的施工,2021年9月九间公房已经全部翻修完毕,公房使用人欢喜回迁。
    [10:12:57]
  • [黄建平]:
    【法官说法】
    由于历史原因,西城区部分平房院内私产房与直管公房并存,且正式产权房屋与自建违章建筑同在。西城法院受理的腾房、拆违类案件中,大多案件的执行均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益。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法官注重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化解矛盾,努力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解决困扰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在此,我院倡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相互尊重并理解彼此的合法权益,以包容的心态积极化解纠纷,妥善处理矛盾,从而营造和谐、健康的邻里关系。
    [10:13:30]
  • [黄建平]:
    案例二:迅速反应化解纠纷 高效执行凸显善意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向物业公司租赁房屋用于开办饭馆。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向我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保全冻结了物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以其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为限。我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物业公司互负给付义务,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60万余元。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由于物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限额为300万元,高于法院的判决金额,为避免经营受到影响,物业公司向我院拨打12368电话求助。
    我院12368平台接到物业公司诉求后,第一时间向执行局转交被执行人诉求。执行局立即指派执行法官联系王某,指导王某通过网上立案方式提交了执行立案材料,协调立案庭立案、移转相关材料,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马上解除账户冻结,使物业公司摆脱困境;扣划案款及时发还,兑现申请人王某权利。该案从执行立案到案款发还,仅用时4天。物业公司成功 “解套”,王某顺利收到回款,双方都对西城法院的快速反应、急人所急表达感谢。
    [10:15:19]
  • [黄建平]:
    【法官说法】
    执行案件的高效办理,不仅体现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一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查控处置,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也体现在第一时间解除变更执行措施,减少强制执行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不利影响。本案的执行,关乎物业公司能否为小区居民提供正常的物业服务。法院收到人民群众诉求后
    迅速反应,第一时间联络双方当事人调处矛盾,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案结事了。通过执行措施切实体现善意执行,保障民生,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10:16:39]
  • [黄建平]:
    案例三:医患纠纷引争议高效执行保民生
    【案情简介】
    张某、邸某因病分别在西城区两家医院就诊、住院并接受了手术。张某经微创手术后症状并未减轻,疼痛面积反而增加,只能接受二次手术,术后因并发症导致体重在短时间内下降30余斤。邸某在手术中被植入塑料支架,但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告知患者应在一定期限内取出支架,导致邸某在较长时间里持续不适。二人分别在我院起诉两家医院,我院经审理认定两家医院在两起案件中均存在一定过失,判决两家医院分别赔偿患者一定金额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判决生效后,二人分别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执行局收案后,经研判认为前述两起案件被执行人均为医疗机构,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涉及医疗机构的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精神践行善意执行理念,绝不能因为强制措施,对医院的正常诊疗工作造成影响。案涉医患纠纷,事关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指派一名法官集约办理两起案件。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与两家医院联系释法明理,两家医院收到法院通知后,按时将案款汇入了法院指定账户。案款到账后,执行法官在一个工作日内即办理完毕案款发还手续,将案款汇入患者账户。两起案件从立案执行到执行完毕不足两周。申请执行人对于执行法官的高效工作均表示由衷感谢。
    [10:17:59]
  • [黄建平]:
    【法官说法】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效率,西城法院在执行涉民生案件过程中,如遇案由、案情相似或当事人性质雷同的情形,会指派一名或几名法官集约办理相应案件。同时,西城区下辖多家知名医疗机构,为快速办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让患者尽早收到赔付款项,我院已与多家医疗机构联合建立了执行案件负责人联络台账,方便执行局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协调医疗机构办理案款汇款手续,为患者解决实际困难,弥合患者心理创伤。
    [10:19:31]
  • [黄建平]:
    案例四:劳动者薪资应及时付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担责
    【案情简介】
    薛某等七人是某科技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向员工发放薪资,薛某等人在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调解,薛某等人与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付清工资。某科技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全程参与了调解,并在七份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之后,某科技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薛某等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经调查发现,在调解书生效后,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前,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成为王某,而王某作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多家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某有限公司,李某在某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4.5%。薛某等人提出申请,要求对某科技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针对申请人的限高申请,执行部门组成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虽然李某已不是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全程参与了案件调解,对于偿还工资的数额、期限签字确认,李某对本案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最终法院决定对李某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10:19:45]
  • [黄建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据此,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除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单位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
    本案中,虽然李某已不是该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该科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间点,在调解书出具之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且李某全程参与了案件的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因此,李某应对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李某虽然不是该科技公司的股东,但是其控股的公司,是该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李某应是该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综合考虑前述因素,我院对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在此,我院作出提示,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暂时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规避原有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不可行。如法院认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对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则相应人员亦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0:21:28]
  • [主持人]:
    下面请贾秋春副局长作总结发言。
    [10:24:15]
  • [主持人]:
    大家好!
    前面几个案例生动地展示了我院在办理涉民生执行案件工作中作出的努力。妥善办理涉民生执行案件,一方面要做到迅速反应,快速办理,一方面要做到树立法律权威,加强执行力度。
    [10:24:28]
  • [主持人]:
    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方面,我院在受理涉民生执行案件后,会结合案件的案由、当事人信息、案件性质、疑难复杂程度等信息,指派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迅速办理,确保案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推进;在加强执行力度方面,我院严格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足、用好执行措施。2021年截止至今,我院已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040例,限制高消费19642人次。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在强制执行中采取的重要执行措施。可以有效地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大量被执行人慑于限高、失信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10:24:41]
  • [主持人]: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做那些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做到的事情,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但是执行是否能够执行到位,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难”的解决既需要全社会联动,让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遁行,也有赖于社会成员诚信度的提高,社会法治进程的提升。
    [10:25:05]
  • [主持人]:
    在此,我们建议,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尽量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联系方式,便于法院查找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后,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信息准确的财产报告清单;被执行人应尊重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自觉履行义务,切莫有逃避执行的幻想;如法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但会追加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还可能会被施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依然无正当理由转移责任财产,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0:26:11]
  • [主持人]: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在执行过程中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民之所盼、政之所向。我院执行局将继续充分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落实到每一件案件的办理中,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脚点。
    [10:26:32]
  • [主持人]: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大家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为方便沟通,请各位提问时先自报家门。
    [10:28:03]
  • [主持人]:
    刚才的新闻发布会上,贵院提到“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交通委、街道办等机关的联动工作机制”,请问贵院打击拒执方面有哪些创新做法?
    [10:29:55]
  • [汪琦]:
    我们都知道,在执行中,查人找物是执行程序的难点问题,对“老赖”的找人、控财,对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拒不履行行为的强制措施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关键。
    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惩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3月,西城法院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配合做好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工作意见》,建立了高效顺畅的联动机制。一方面,对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要协助查控或对其进行拘留的,我院可以向西城分局出具《协助查控函》并附《拘留决定书》,西城分局会给被执行人办理临控手续。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公安机关会及时予以控制并通知我院承办法官,我院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在与我院刑庭会商后,可以向西城分局出具《案件移送函》及《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等材料,移送至西城分局,由西城分局立案受理并及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我院同公安机关的机制建立后,已经通过公安机关的临控措施在多起案件中查控到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2021年已经按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一件案件,目前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的建立,加大了对拒不履行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的发挥了司法裁判对于社会行为的引领作用,弘扬了法治精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
    [10:30:18]
  • [主持人]: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能否介绍一些贵院在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过程中遇到具体实例。
    [10:31:30]
  • [黄建平]:
    我院执行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因案施策,一案一策,在确保执行的力度的同时彰显司法温度。
    例如,在查封方式的选择方面,多用“活封”,少用“死封”,使得被执行人财产能够物尽其用。在我院执行的一起针对生产燃气表企业的案件中,我们对企业生产线采取了活封措施,企业可以继续使用生产线生产,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如此操作,避免了资源浪费,同时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收回债权。
    再例如,我院在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后,会根据财产性质、类型,选择合适的存放地点。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数万箱白酒。但是,该白酒原有的存放仓库年久失修且无人维护,继续存放将可能导致损坏灭失。为解决问题,我院法官协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更为安全且符合货物存放标准的仓库,并协调完成了财产移库,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顾虑。
    在执行措施涉及案外人时,我院亦会充分考虑,妥善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某起案件中,湖北恩施的一名淘宝店主反映其支付宝账户被冻结了,他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店铺是几年前从案件被执行人黄某处购买的。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被执行人黄某核实情况,在查明事实并与申请人全面沟通的情况下,及时为案外人解封了支付宝账户,保障其正常运行。
    总之,我院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会充分考量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贯彻落实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同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10:32:08]
  • [主持人]:
    “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落脚点在于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密切相关。能否介绍下贵院在实践中是如何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管理的?
    [10:32:38]
  • [主持人]:
    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结合该规定,我简要介绍下我院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机制。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出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根据现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即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负担金钱给付义务,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目前,对于执行案件达到何种标准方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有清晰明确的标准。
    为规范相应案件的办理流程,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我院要求承办法官一、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约谈申请执行人,充分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本原因、后续救济途径、恢复执行路径等内容,征求申请人对于终本的意见。在约谈过程中,要求执行法官就当事人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意的救济途径-执行行为异议权利的法律适用要着重释明。二、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发送当事人,按照公开要求及时上网向社会公布。三、案件终本后,适时将案件信息录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确保终本后被执行人财产实现系统自动定期排查;四、终本后具备条件及时恢复。指挥中心设立复查岗,负责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执行部门的执行法官办理的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在执行部门的法官负责自身办理的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执行财产结转中心与执行实施部门联动,对于受到的财产线索第一时间结转,实施法官核实后,对具备恢复条件的案件及时回复。畅通案件终本后的恢复途径。
    总之在执行案件办理中,秉承用足强制措施应执尽执,高效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 在穷尽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果断裁定终本,让执行案件暂时退出执行程序;在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适时恢复,使有财产可供的终本案件重新进入执行轨道的理念。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0:38:42]
  • [主持人]:
    时间关系,现场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执行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将“纸上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是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下一步,西城法院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加务实的举措、扎实的作风将涉民生执行案件做实做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最后,再次感谢大家对本次通报会的关注,我们下次再见。
    [10: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