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西城法院召开“地理标志商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西城法院召开“地理标志商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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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召开“地理标志商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西城法院召开“地理标志商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4月24日10时,西城法院召开“地理标志商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北京西城法院“涉地理标志商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元田介绍西城法院地理标志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整体情况。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长王辉发布典型案例。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张燕燕发布法官建议。
    [10:09:25]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大家好!
    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赵莹。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北京西城法院“涉地理标志商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并与大兴庞各庄镇市民活动中心、华天延吉餐厅有限责任公司、京东集团以及荣宝斋、内联升两家老字号企业现场连线共同开展活动。今天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新社、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日报等十余家媒体记者也通过线上全程参与通报会。在此对大家的参与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地理标志兴,则特色产业兴。安吉白茶、金华火腿、库尔勒香梨……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土特产如今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地理标志产品。近年来,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辐射引领效应得到不断释放,逐渐成为具有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
    因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优良,受到消费者青睐,也让造假者垂涎,以至于屡遭“李鬼”冒充。印制包装中“搭便车”的行为时常出现,网店的链接标题也开始“傍名牌”混淆视听,“西湖龙井”“五常大米”“东阿阿胶”等知名地理产品都曾经或者正在面临被假冒、仿制、“蹭名气”的情况。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元田,民四庭庭长王辉、法官张燕燕共同参加,通过介绍我院地理标志商标纠纷案件整体审理情况、案件呈现的特点,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以期共同推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视频直播。
    首先,进入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王元田副院长介绍我院地理标志商标纠纷案件审理整体情况。
    [10:13:06]
  • [党组成员 副院长 王元田]:
    各位媒体朋友、企业朋友们:
    大家好!
    我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元田,今天我院召开“北京西城法院涉地理标志商标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地理标志在民法典中被明确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其强调的是产品的“原产地”,即认为产品的质量、特性或声誉与其生产的地理位置存在天然的纽带,从而对地方区域特色产品以产地命名的方式进行保护,并逐渐演变成产权保护制度,主要用来保护特定产区的农产品、手工艺品等。截至2021年8月底,我国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产品2482个,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达到6381件。
    近年来,因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品质保证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喜爱,随之而来的商标被冒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地名商标与原产地产品有冲突等问题层出不穷,“李逵”“李鬼”真假难辨,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难度不断升级。自2012年以来,其中地理标志商标民事侵权纠纷共283件,涉及五常大米、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高邮鸭蛋、临安山核桃、霍山石斛、舟山带鱼、信阳毛尖、景德镇陶瓷、庐山云雾茶等地理标志,这些地理标志均已经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我们通过审理案件发现,地理标志商标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0:13:50]
  • [党组成员 副院长 王元田]:
    一、案件类型集中,批量诉讼特点明显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主要实行“商标法”+专门法律双管保护方式,商标法是目前最有效最直接的保护方式。因此,涉地理标志民事纠纷主要集中表现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百分之九十以上案件均是侵害涉地理标志商标的案件。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权利人出于节约维权成本、理顺消费市场等考虑,绝大多数采取“批量维权+批量诉讼”的方式;从诉讼请求内容来看,“禁用”“索赔”是必备请求。
    我院审理的地理标志商标民事案件,还呈现出“和解意愿强,撤诉率高,多次侵权的情况较其他商标领域高”的特点。
    二、侵权商家分布广,权利人维权成本高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商平台在实现产销对接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大量的地理标志产品进入了电商平台。随之而来的,地理标志商标民事纠纷中的被告,集中在电商平台的现象也日渐显现。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考虑到批量维权的便利性,多会选择电商平台所在地的法院集中起诉,而电商商家实际经营地遍布全国且往往存在逃避诉讼情形,造成送达时间长且成功率低的难题。
    三、举证能力弱,商家抗辩难度大
    由于电商平台商家大多是小微企业,其应诉能力较差,实际聘请专业律师的比例不足一半,且多数抗辩意见仍集中在未予销售或不知侵权,诉讼过程中答辩、举证能力均处于弱势地位,由此造成法院事实查明困难。
    主观上无过错并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是广大商家最重要的抗辩理由之一。但是电商平台商家多为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进货渠道不正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且忽视交易留痕。有些商家未留存供货清单及付款凭证,法院无法核实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有些商家留存了进货票据,但进货时间与保全公证时间无法对应,或缺乏完整的名称记录和签章,既无法核实是否为涉案商品亦无法查证商品提供者。同时,多数被控商家认为销售商品有商品质量合格证的证明,就是存在“合法来源”,但实际上多数商家对此存证举证能力严重不足。
    除此以外,从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发现,“正当使用”抗辩认定难。地名等标志本属于公有领域,故法律以“正当使用”抗辩的形式对此类商标专用权利做出限制,以调和商标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数被控侵权人抗辩自己是为描述商品的来源或者特征使用涉案文字,但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描述地名的文字或标识往往会被商家突出、强调以吸引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产生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商标相同产地,或与地理标志产品产生特定关联的误认混淆,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当使用,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是普遍现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控侵权人的抗辩意见被支持的微乎其微。
    鉴于地理标志商标民事纠纷频发,我院在地理标志商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三大举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加大地理标志品牌司法保护力度:一是探索知识产权诉前调解机制完善,拓宽诉源治理渠道,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规定作出变通,将解决矛盾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多元调解的作用,大大降低了权利人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矛盾冲突。二是探索技术赋能优化工作流程,就知识产权保护及司法保护护航企业发展问题等深入地与电商平台召开座谈会,逐步破解司法实践中“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被告送达难”问题,更好更优更深的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三是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官定期开展普法宣传,从“被动化解”转向“主动预防”,通过网络、微信、微博、报纸等媒体积极宣传地理标志商标民事纠纷典型案件,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进行面对面、点对点调研,形成司法保护需求与问题清单,以案释法、答疑解惑。积极适用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会议,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落实司法责任制、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保护力度。
    地方特色经济发展逐渐趋向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地理标志品牌的成长离不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是不断加强地理标志品牌保护力度的重要载体,让我们共同努力深入挖掘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传承意义,积极参与区域特色经济的全链条发展。
    [10:14:40]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二项议程,请王辉庭长发布典型案例
    [10:14:55]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各位媒体记者、企业朋友们:
    大家好!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常见的地理标志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将产地和产品名称组合而成;另一种是直接将产地名称作为该产品的标志,如“香槟(c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的名称,又是一种白葡萄酒的品牌。在我国,地理标志基本上都是“原产地+商品名称”组成的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是与“三农”关系密切的商标,如五常大米、库尔勒香梨、霍山石斛、西湖龙井、金华酥饼等很多耳熟能详的“土特产”,它们不仅是地理标志,同时也是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注册商标。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涉地理标志商标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并进行法官说法。
    [10:15:57]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案例一:印制包装应规范,“搭便车”行为易侵权
    “五常大米”是我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的特产,也是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五常市大米协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五常大米”商标和“五常WUCHANG及图”组合商标,商标类型均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五常市大米协会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五常大米”及“五常WUCHANG及图”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规范使用“五常大米”需要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领取《证明商标标识》、交纳管理费。
    五常市大米协会起诉称,2018年5月发现山西某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东北五常大米、优质新米、稻花香大米、真空包装5公斤装”的大米产品,要求被告山西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我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大米产品确系山西某公司于京东平台上销售,产品外包装是该公司自行印制并作为产品包装使用。该大米产品包装袋正面左上角标有该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九州香”商标,右边竖列印有“古法自然 稻花香大米 源于黑龙江五常”,其中“五常”二字较其他字体更大、更明显,且用方框予以标示,包装袋背面标有种植基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西某公司使用“五常”标识并未经过证明商标权利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同意。
    最终,我院认定山西某公司构成对“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3000元。
    [10:20:18]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本案是一起在包装上突出使用商标、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控侵权人山西某公司已经拥有自己的“九州香”注册商标,并在包装上予以标明,但同时在包装上使用“源于黑龙江五常”的文字,且“五常”二字显著程度超过“九州香”商标。山西某公司抗辩包装正面的标注仅表明产品原产地,但实际上,山西某公司使用其自身的商标及“五常”标注方式不规范,“五常”文字字体突出、用方框特别标示等方式的使用,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品质和产地的误认。而山西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符合“五常大米”的特定品质,也未与权利人履行规定的申请手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本案山西某公司的使用方式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此,建议商家要了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类商标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基本上知名度都较高;商家在生产销售商品时,“搭便车”侥幸心理不可有,即使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文字部分拆解,但如果明显存在恶意攀附的情形,使用方式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依然属于商标侵权。
    [10:20:37]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案例二:链接标题勿随意,混淆视听也侵权
    “库尔勒香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其产区地处塔里木盆地北缘、天山南麓。第892019号“库尔勒香梨及图”注册商标由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6年11月7日在第31类(香梨)商品上注册,商标类型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及图”相关标志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诉称,被告某农业公司未经其允许,在京东网站开设店铺“果蔬专营店”,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介绍“河北赵县雪花梨、皇冠梨、鸭梨、早酥梨、库尔勒香梨 6000g”,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农业公司抗辩称自己销售的梨商品包装上未使用任何与“库尔勒香梨”相同相似的文字,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店铺销售的香梨产自库尔勒地区,虽然产品包装上未使用“库尔勒香梨”字样,但是在商品链接标题上显著使用了“库尔勒香梨”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果蔬专营店售卖的香梨产自“库尔勒香梨”原产地,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我院判令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250元。
    [10:21:04]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本案也是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侵权方式体现了线上销售的特点,线上销售为了检索方便,普遍做法是给商品销售链接“起标题”、设置“关键词”,以便消费者能迅速在海量商品中查找到需要的商品。
    [10:22:04]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但是在设置关键词、链接标题之时,销售商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万不可随意设置链接标题及关键词。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时,一旦链接标题或关键词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容易误认商品来源的情况下,就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0:22:27]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案例三:散装茶叶盒装卖,新加包装仍担责
    信阳毛尖主要产地在信阳市浉河区、平桥区、罗山县,具有“细、圆、光、直、多白毫、香高、味浓、汤色绿”的独特品质特点。
    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03年注册了“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茶、茶叶代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同时对信阳毛尖茶的术语、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分级和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证明商标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进行了明确。
    [10:23:03]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2020年7月,由于信阳市茶叶协会发现京东网站店铺“琛牌茶叶专营店”内销售“新茶上市信阳毛尖250克封口袋装散茶礼盒”的产品,包装礼盒上使用“信阳毛尖”字样,故起诉至我院要求店铺经营者某茶叶公司承担停止销售产品,停止非法使用“信阳毛尖”商标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民事责任。
    [10:24:16]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我院经过审理查明,某茶叶公司于电商平台购买包装礼盒,散装茶叶则来源于某农业合作社,后期进行重新包装并在电商平台店铺中销售。最终,法院认定某茶叶公司进货散装茶叶,将散装茶叶重新包装,突出使用“信阳毛尖”标识的行为,在未能证明被控侵权的茶叶来源于“信阳毛尖”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也不能证明其产品符合“信阳毛尖”的品质要求的情况下,构成侵犯“信阳毛尖”的证明商标专用权,并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了“信阳毛尖”商标知名度、宣传力度、被告侵权商品销售价格、销售持续时间、销售额、侵权方式等因素,判令赔偿损失25000元。
    [10:26:40]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农产品的经营方式较为灵活,既可以散装售卖,也可以包装后销售,此类产品消费群体庞大。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领域存在大量的知名商标,例如西湖龙井、信阳毛尖、临安山核桃、霍山石斛等。 在销售商经营过程中,就存在一些“加包装、傍名牌”的销售乱象。本案中,销售商自行购置散装茶叶,购置带有“信阳毛尖”标识的包装礼盒,整合之后在京东平台上售卖“信阳毛尖”产品,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商家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信阳毛尖”指定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特定的的品质要求,因此商家已经构成对于“信阳毛尖”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商户,散装农产品经过销售商家再包装,在难以证明产品来源于产地的情况下,极易构成侵权。
    [10:27:00]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案例四:“使用申请”非必须,正当使用亦“正宗”
    迁西县林学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迁西板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31类新鲜栗子,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现在商标有效期内。
    2020年5月,迁西县林学会发现京东网站上的经营店铺“聚怀农产品店”销售带有“迁西板栗”字样的板栗产品“迁西板栗仁”,认为店铺经营者某板栗公司侵犯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10:28:43]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法院审理查明,京东店铺经营者的主营业务为经营板栗收购、初加工、销售等,2019年、2020年期间,在迁西县境内收购了新鲜板栗加工成的板栗仁在京东平台店铺上销售,商品包装盒正面较大字体显示“聚怀斋”并加以方框标注,左下方印有小字体的文字“原产地河北迁西”,右下方印有“好口感香甜”,其中“原产地河北迁西”字体明显小于其他文字,且“聚怀斋”字体大小、分布位置明显较为突出。包装上显示案涉商标内容“原产地河北迁西”系对商品的介绍,并未对“迁西板栗”明显、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以“原产地河北迁西”作为其商品的限定性说明,店铺经营者并未将案涉商标作为其售卖商品的商标使用。“迁西板栗”作为证明商标,权利人未能证明店铺经营者销售的板栗并非产自迁西地区。因此,店铺经营者在迁西县境内收购鲜板栗加工的板栗仁,其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真实的、特定出产地的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铺经营者售卖“迁西板栗仁”产品,是对商品真实产地、通用属性的说明,系正当使用,迁西县林学会无权禁止店铺经营者售卖具有特定产地属性的商品。最终,驳回了迁西县林学会的诉讼请求。
    [10:29:58]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证明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突显商品某方面的特质,不同于一般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其设置和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不能阻止虽未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来源于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地、具有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品质的正当使用。通过本案,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如果商品原料等确实来源于证明商标特定产地范围,那么正当使用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原产地地名等内容,不构成对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因此,首先经营者应当做到从证明商标标示的产地范围进货再行销售;第二,经营者需要进一步提高存证举证意识及能力,对于商品来源、进货渠道等应当进行存证举证;第三,经营者应当正当使用相关标识,如果突出或者显著使用相关标识,而经营者并未获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侵权。
    [10:30:35]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证明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突显商品某方面的特质,不同于一般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其设置和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不能阻止虽未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来源于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产地、具有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品质的正当使用。通过本案,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如果商品原料等确实来源于证明商标特定产地范围,那么正当使用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原产地地名等内容,不构成对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因此,首先经营者应当做到从证明商标标示的产地范围进货再行销售;第二,经营者需要进一步提高存证举证意识及能力,对于商品来源、进货渠道等应当进行存证举证;第三,经营者应当正当使用相关标识,如果突出或者显著使用相关标识,而经营者并未获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侵权。
    [10:31:36]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下面,进入通报会第三项议程,请张燕燕法官提出法官建议。
    [10:31:54]
  • [法官 张燕燕]:
    各位媒体记者、企业朋友:
    近年来,部分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批量维权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引发媒体和社会公众热议。热议背后,体现的是对于涉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热切关注,是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土字号”变身“金名片”后,如何维权保证产品质量?如何谨防利用地理标志“碰瓷”牟利?这些问题引人深思。
    市场经济发展迅猛的环境下,要在市场上脱颖而出,必然融入了非常多的资源,尤其是地理标志产品必然是一个地方倾尽全力的结果。而这些地理标志产品也成为了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色名片。地理标志的地方性特色属性,为品牌发展保驾护航,也成为某些不良商家“傍名牌”“搭便车”的起因。
    [10:32:17]
  • [法官 张燕燕]:
    第一,把关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稳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提升。品牌能在市场上脱颖而出,首先离不开的就是优异的产品质量。作为种植商或者生产商来说,应当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把关,加强自身产品质量发展,壮大产品生产规模,坚持“长远发展理念”,切不可出现因短时利益将地理标志产品“以次充好”,实现产品质量可控、生产记录可查、来源去向可溯。
    第二,规范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重视销售环节正当使用。在市场环境中,产销对接环节是产品盈利的至关重要的环节。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供、销各方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诚实守信、合理合法的开展商业经营,规范合法使用涉地理标志商标,规范自身生产销售的经营行为。加强产、供、销各方的联系,确保联系渠道的畅通,确保产品信息的准确度。销售环节的商家务必须重视商标权利人发出“警告”,及时更正不规范不正当的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行为。
    [10:32:54]
  • [法官 张燕燕]:
    数字经济当下,建议电商平台提高“打假”意识和力度,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查,尤其是商品链接名称方面的审查,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坚决打击假冒产品,在相关平台商户涉诉时,及时为商户应诉提供电子证据的取证支持。作为平台小商户来说,建议诚信经营,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杜绝出现在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的行为。
    [10:35:12]
  • [法官 张燕燕]:
    第三,加大地理标志商标宣传,积极维护地理标志商标合法权益。作为行业协会组织,在维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天然优势,也是其存在的意义。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要不断加强对产品的推广、介绍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相关进货商、经销商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认知与了解、提高辨别能力;发布并健全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统一标识使用方式,增强地理标志的可识别度和可信赖度。目前,地理标志的产品尚有许多未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甚至没有相应的协会组织承担注册商标任务,这样一来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就会缺位,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和保护大大不利,建议加快成立相应的组织,用以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做到有法可依,有权可维。
    第四,加强地理标志商标监管,开展行政执法保护。地方特色品牌的发展,必然需要强大的政府部门支持。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供、销相关从业者的监管力度。充分利用投诉举报平台搜集违法线索,及时查证及时处理,从严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理顺产业发展机制,清理“搭便车”、“分仓发货”、“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的恶意侵权行为。
    [10:36:43]
  • [法官 张燕燕]:
    第五,提高终端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作为普通消费者也是市场的一份子,也可以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作出应有的贡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应注意地理标志产品产地,注意商品质量,如遇到假冒商品即使举报、投诉,尤其是电商平台购物,第一时间向电商平台反映,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向相关组织举报,是我们在市场终端维护地理标志权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0:39:33]
  • [法官 张燕燕]:
    最后,重点强化司法保护,为地理标志商标构建司法防护栏。实践中,侵犯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伪造或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宣传、生产、销售的民事侵权行为,以及将相关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近似的标志抢注为商标或者登记为企业名称等。要想使地理标志发挥出真正的经济效益和价值,让消费者产生足够的新来,不能只注重地理标志产品的前期申报、注册、认定,更应注重地理标志商标的司法保护作用。因此须严格界定地名“正当使用”的条件,正当使用地名应以明示商品原产地的目的为限,结合客观事实上产品是否来源于原产地等情况予以严格审查,防止“打擦边球”的行为侵害地理标志商标的声誉。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严格“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分配,降低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商标侵权民事案件赔偿标准,使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惩戒,使地理标志品牌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是司法保护必要的手段。
    让我们多方共同努力,深入不懈地维护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文化价值。
    谢谢大家!
    [10:39:42]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下面进入提问阶段,欢迎大家就今天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时请先自报家门。
    [10:40:14]
  • [民四庭庭长 王辉]: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山水育一方风情。我国农业历史悠久,农耕文化底蕴丰厚,农业区划多样,气候、土壤和地形等优越的自然环境条件造就了种类繁多的地域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诞生就是基于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和原产地的世代劳动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
    地理标志在目前的保护主要还是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土特产”品牌发展壮大的关键,在于地方特色产品能达到特定的质量保证、产地特色,并制定当地区域的规范管理规定,由此经过长年累月的声誉积累,成为地理标志产品。那么地理标志产品获得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当然是注册成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就可以防止“李代桃僵”的事件发生,不允许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家使用地理标志。而注册成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商业活动中,不是该商标权利人的成员的情况,就无法使用该地理标志。一旦有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地理标志,就应按照商标法规定,该企业或个人须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了。
    [10:42:16]
  • [法官 张燕燕]:
    侵害商标权赔偿损失的依据是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被控侵权人侵权获利-法定赔偿的顺序来确定赔偿额的。其中,权利人实际损失主要的参考因素是: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销量减少量、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等。被控侵权人侵权获利主要的参考因素是:侵权商品销售量、该商品单位利润、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在权利人不能证明己方损失和对方获利的情况下,可以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法定赔偿主要的参考因素是:涉案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和侵权故意、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区域、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获利程度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相较于一般的商标权,涉地理标志商标上所承载的自然资源优势、悠久历史地域特点和劳动者经年累月积累的文化意义使地理标志产品独具魅力,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动力,造成的侵权损失往往比较大,因此,在涉地标志知识产权权纠纷中,涉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价值、宣传力度、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度是裁判者在裁判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10:43:44]
  • [法官 张燕燕]: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电商平台商家均是销售商,而涉地理标志商标主要就是地名+产品名称,会出现商家不知道自己卖的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商标的情况,那么就在销售过程中,留存好进货单据、发货单据、支付单据等票据,另外需要举证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则举证有效,如果证明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商标特定的产地的情况下,就是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了。在此需要提醒,广大电商平台商家,在进货时,务必要审查供货者提供的产品的产地说明、供货者的资质、供货者地域范围及是否有相应授权文件等材料。
    [10:46:11]
  • [法官 张燕燕]: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将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说,在涉地理标志商标纠纷中,销售商家正当使用地名,是无权禁止的,例如商家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的核桃仁的原材料——小核桃确实产地,在销售核桃仁时使用产自临安山核桃,此类方式就属于正当使用,足以构成合理使用抗辩。
    综合起来建议在使用时仅做描述性语言,不突出文字字体等情况,就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当然前提是规范经营,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原料确实是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地域范围内生产的。
    [10:48:42]
  • [法官 张燕燕]:
    行使民事权利要照顾到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商标法的宗旨里面,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要保护整体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它不仅仅是一个侵犯商标权人私权利的问题,也可能涉及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甚至侵犯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秩序。
    地理标志商标不可避免得涉及到地名,则会使公共利益的部分更加明显和突出。因此利用涉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纠纷中较为容易出现类似“青花椒案”这样的“碰瓷式维权”事件。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为裁判者首先要审查的是商标类型是一般商标、证明商标还是集体商标。对于普通的地名商标,如果其他经营者是在标识地理来源这个意义上使用的话,就没有落入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则该普通地名商标的注册人是没有权利干涉的。对于涉及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如果说相关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品质要求,那作为集体商标来讲,如果经营者申请加入集体组织,则那商标注册人是不能拒绝。此种情形下,即使不加入这个集体组织,其他经营者也可以正当使用这个地理标志。对涉及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来说亦是如此,如果品质达到要求的话,也是有权要求使用这个地理标志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也是不能拒绝的。除此以外的使用方式,都不是合法使用,可能被认定侵权。反之,如果一般商标注册人以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方式超过自身商标权利界限而批量维权的,则属于“碰瓷式维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由于证明商标要求制定相应的商标标识使用规范,遵循一定流程后才可使用,例如需要向商标权利人申请加入、交纳一定费用等,而且涉地理标志的商标一般是为了保护地理标志特定产地特色的,所以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特定产地范围、加入流程规范等也会是必要审查范围之内。
    第三,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是由注册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使用的,使用人群体其实很广,在商业经营中,有可能终端销售商不是直接从证明商标使用者手上进货,但实际上产品确实是证明商标合法使用的,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是否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处取得。如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明知产品来源于合法使用人,却以未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交纳费用为由,起诉维权的,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0:49:49]
  • [新闻发言人 赵莹]: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相信通过我们多方的共同努力,地理标志方能发挥“保护一个产品、带动一批企业、做强一个产业、富裕一方百姓、推动一方发展”的点金之力。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
    [10: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