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外景

新闻通报会现场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波通报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案件审理情况

房山法院民三庭(少年家事庭)负责人刘宁通报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三起典型案例

房山法院政治部新闻宣传组组长李倩主持此次通报会

新闻通报会现场,与会人员在认真聆听典型案例通报情况

新闻通报会结束后,媒体记者采访了参与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学生代表

新闻通报会结束后,媒体记者采访了参与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家长代表

房山法院“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全景图
8月5日9:30,房山法院召开“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卫娟。又到一年暑假时,广大中小学生即将开启丰富多彩的暑期生活。暑假期间,孩子自主时间增多,如家长监护不到位,极有可能发生危险。为提示家长、学校、社会和未成年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暑期安全预防,结合近年来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暑期安全的相关案件,房山法院特召开“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以案说法,以案促防。
    [09:20:12]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2:33]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09:24:14]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09:25:34]
  • [主持人]:
    今天上午9:30,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活动已经准备就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现场情况吧。
    [09:30:07]
  • [李倩]: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社区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09:31:55]
  • [李倩]:
    暑假期间,中小学生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学校监管和教育,家庭教育补位不及时、不到位,学生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不足,导致暑期中小学生面临的犯罪风险、溺水、交通等安全隐患甚至事故频发。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确保生命安全,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和谐、愉快的假期,今天,我们走进房山区西路街道西潞园社区,走到居民身边,依托京法巡回讲堂和普法巴士,召开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09:33:36]
  • [李倩]: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领导,他们是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波,民三庭(少年家事庭)负责人刘宁。
    [09:35:40]
  • [李倩]:
    此次通报会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新浪微博进行网上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6:16]
  • [李倩]:
    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一项议程,有请沈院长通报我院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案件审理情况,总结特点并提出四点建议。
    [09:37:52]
  • [沈波]: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下面,我来通报房山法院2019年以来审理的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案件审理情况。
    [09:38:09]
  • [沈波]:
    2019年至2022年6月期间,房山法院民三庭(少年家事庭)审结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类民事案件14件,在案由分类上,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主要纠纷类型;在发生场所上,以兴趣培训机构及游乐场所为主;在结案方式上,以判决为主要结案方式,调解率较低。
    [09:40:09]
  • [沈波]:
    经调研分析,此类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事故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划分难查清。
    涉学生暑期安全的事故多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健身房、游泳馆、游乐场等机构场所,存在场所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未成年人受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家长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使未成年人在此类机构场所活动时,遭受损害或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况。安全保障义务落实不到位、因他人致害、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等竞合时有发生,导致此类案件责任主体逐渐多元。一些机构场所并没有录像摄像设备,事情发生经过多为口述,侵权主体和责任划分难以查清。
    [09:43:49]
  • [沈波]:
    二是致人损害的未成年人年龄段分散,风险与年龄呈正相关。
    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案件的责任主体,高年龄伴随高风险、高担责比重的现象十分突出。首先,未成年人规则意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年龄越大,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就越大;其次,随着年龄增长,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日益增强,有时会通过标新立异的方式获取家长和老师的关注,从而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其担责比重也越大,有时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事故责任主体主动化解矛盾少、逃避责任现象多
    很多案件的受害方和致害方均为未成年人,这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经过法官充分释法说理后,理应可以有效化解纠纷,但现实中,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比重较低。一是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往往不能第一时间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父母认为自己尽到足够的勤勉注意义务,属于完全无过错方,其损失应得到完全的赔偿。在责任的分配上,双方家长“扯皮”“推诿”,从而造成纠纷矛盾进一步激化。

    此外,家庭教育问题也是造成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纠纷增加的原因之一,父母总为孩子的不当行为“买单”,家庭惩戒与教育缺位,不能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形成有效规制与合理引导。
    [09:50:22]
  • [沈波]:
    针对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案件中呈现出的特点和问题,房山法院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精准化防止意外发生
    一是合理安排暑期教育活动,选择课外兴趣班及活动场所时,要对场所及培训人员资质进行核实,了解可能发生的风险,提示未成年人做好安全防护;二是暑假外出游玩,应提前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事项做好预案,避免选择与未成年人身心状况不相适应的游玩活动,充分利用博物馆、动物园、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资源,丰富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如未成年人遭遇侵权行为,应及时保存证据并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权;同时,家长应提高警觉,避免过分溺爱孩子,改变认为孩子小不懂事而对其行为持放任态度的观念,防止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事实的发生。
    [09:52:11]
  • [沈波]:
    (二)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多样化防范暑期风险
    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强化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一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宣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可采用动漫、科普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易于关注和接受的形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处理等知识,提高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二是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暑期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三是特别关注散居孤儿、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了解其暑假去向,组织做好安全防护教育指导、提供关爱服务。
    [09:55:48]
  • [沈波]:
    (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结合暑期气候环境、地域和行业领域等特点,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认真梳理安全隐患,堵塞安全防护漏洞。一是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健身房、游泳馆等涉未成年人暑期培训的机构场所,应做好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防范等,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措施;二是公园、室内外游乐场所等娱乐场所,应对服务未成年人的设施设备、疏散条件做好安全检查,加强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三是加强对暑期涉及未成年人游学、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管理,组织方应对活动地点、出行线路、交通工具、组织力量、天气和环境进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严防交通事故、拥挤踩踏、食物中毒、意外伤害。
    [09:59:15]
  • [沈波]:
    (四)未成年人应常怀戒惧之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未成年人应充分意识到安全风险,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谨慎单独出游,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共场所参加大型活动时,要注意紧急疏散路线,不随意将电话号码、家庭情况等透露给陌生人等。

    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10:00:38]
  • [李倩]:
    感谢沈院长的详细介绍。下面有请民三庭(少年家事庭)负责人刘宁发布我院审理的三起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典型案例。
    [10:02:59]
  • [刘宁]:
    案例一:中学生夏令营出游受伤,学校存在过错需担责
    【案情回顾】
    12岁的小马与小王均系中学生。暑假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游学活动。在准备进入活动场所参观时,小马与小王因琐事发生口角,小王将小马推倒在地,造成小马受伤。受伤后,小马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马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小马将小王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10:03:40]
  • [刘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已超过8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到小马并造成小马身体损伤,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事发时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双方的行为造成小马受伤,在组织、管理中存在一定疏漏,故学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告小马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无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小王及父母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
    [10:04:27]
  • [刘宁]: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小王的责任。按照《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小王是中学生,已过8周岁,对其行为的是非对错,应当具有一定理性客观的判断,小王推到小马造成小马身体损伤,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父母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学校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遭受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由学校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方可免责;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受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学校组织游学活动,在纠纷发生时未有教师在现场管理指导,未能尽到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对小马身体损伤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学校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中小学生在参加暑期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学生处于青春期,活泼好动,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嬉戏打闹和体育活动中较容易受到伤害或致他人损害。暑期活动的组织者要尽职尽责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前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活动中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10:09:22]
  • [刘宁]:
    案例二:酒后无证驾驶,学生重伤自担主责
    【案情回顾】
    17岁的原告小周在暑假期间,与同学小钱、小刘等相约打台球、踢足球。游玩后,几人一同去餐厅吃饭并饮用啤酒。用餐完毕后,小周与小钱、小刘打车至某KTV唱歌,期间几人又饮用一些啤酒。全程只有小钱未饮用啤酒。唱完歌后,几人打车返回家中,途经某村口时,小刘先行下车并自行徒步返回家中。其他人员下车后,小周和小钱各自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小周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号牌)返家途中,摩托车前部撞在道路中心隔离墩上,造成小周重伤,车辆损坏。房山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虽未达到酒驾标准,但小周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号牌)也未按规定登记。经核实,小周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小周的父母认为小钱、小刘与小周一起吃饭喝酒,无节制劝酒导致小周醉酒。同时,小刘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借给小周驾驶,而且该摩托车没有安全头盔、制动系统失灵,是导致小周重伤的重要原因。因此,将小钱、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钱、小刘及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10:53]
  • [刘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周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重伤,系多种原因结合所造成。小周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监护人也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故认定小周与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小钱、小刘与小周一同饮酒,也未对小周醉酒后危险驾驶的行为积极有效地予以劝阻,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10:12:25]
  • [刘宁]: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形下,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体损伤。事发时,小周已十七周岁,对外在事物和自身行为具有相应的认知、理解和辨识能力,其应当知晓未成年人不得饮酒,同时,在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小周本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稳妥审慎行事,但小周却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对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监护人也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认定小周与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对两名同席饮酒的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小周主张小钱、小刘存在劝酒行为,以及所驾驶的摩托车是小刘所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周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小周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小周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但小钱、小刘事发时均已近成年,作为全程参与活动的人员,对小周行为的性质应为明知,也应该预见到小周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但活动结束之后,二人对小周的危险驾驶行为既未积极有效地予以劝阻,也未及时将情况告知小周的监护人,而是放任小周自行驾车离开,法院认定小钱、小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事发时二人均未成年,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故判决由各自的监护人分别对小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暑假期间,同学之间常常会组织聚会游玩,但要注意尺度和分寸,家长作为监护人也要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对于共同饮酒的同伴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即互相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在聚会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恶意劝酒行为,对伤害后果能否预见和避免,以及发现异常情况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等。同时,饮酒人之间因先行的饮酒行为,而在席间和席后产生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对他人出现的危险举动或异常反应给予适当的安全提醒、照顾或救助。
    [10:13:58]
  • [刘宁]:
    案例三:幼童就诊出意外,公共场所安保义务应到位
    【案情回顾】
    5岁的孙小某在暑期的一天,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某诊所就诊。就诊期间,孙小某独自在诊所内玻璃门处玩耍,在推拉玻璃门过程中,玻璃门一侧脱落,造成孙小某受伤。经诊断,孙小某头面部及胳膊受伤并进行了损伤清创缝合术。王某作为孙小某的监护人与该诊所协商赔偿问题,该诊所认为其对孙小某的行为进行过劝阻,是因为王某自身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导致孙小某受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故孙小某将诊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10:14:38]
  • [刘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小某及家人在某诊所就诊期间,因孙小某独自推拉玻璃门导致玻璃门脱落,造成孙小某受伤,陪同的成年家属未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对孙小某的受伤存在主要过错。事发时,孙小某刚满5周岁,某诊所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对无行为能力人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孙小某独自在玻璃门处玩耍时,仅进行劝阻,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诊所应对孙小某受伤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对孙小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某诊所按比例赔偿损失。鉴于孙小某年龄较小,且伤在头面部,故法院对孙小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孙小某要求数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其伤情等酌情确定。
    [10:15:12]
  • [刘宁]: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表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等义务人对进入其活动区域的人,负有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缺乏较高的认知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经验,对于一般成年人能够避免的危险缺乏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或认识到但不会避免或者防范。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等义务人需要保障环境安全,对未成年人采取更多有效保护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本案中的孙小某不足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等义务人应承担安全保证义务的要求也更高。
    案例通报结束,谢谢大家。
    [10:16:41]
  • [李倩]:
    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的后备力量,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特殊关爱和保护。为此,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少年审判全过程,开展受害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回访,保障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尽最大努力帮助改过自新、重返社会;被告人、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双向保护,妥善把握入罪条件和从宽幅度,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正确发挥司法教育功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帮助父母提高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
    [10:17:29]
  • [李倩]:
    同时,房山法院还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创新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持续推进副院长、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课堂法治教育,学生模拟法庭定期指导、学生参观少年法庭等法治校本课活动,走进社区、学校开展身边法治宣传,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19:55]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书博、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