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外景

北京铁中院 梁爱云庭长

中铁六局:梅家周

座谈会现场 1

座谈会现场 2

座谈会现场 3

座谈会现场 4

高晶法官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中铁六局:樊景蕙

交流法律问题
6月22日9:30,直播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走进企业座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邹慧。
    [09:15:45]
  • [主持人]:
    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多次通过深入企业、广泛调研、主动送法等形式将该院的为民实践活动推向高潮。
    [09:18:19]
  • [主持人]:
    温家宝总理说过,“所有工程建设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而法律必将是百年大计最有力的护航者。因此今天,法官们专程来到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结合他们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的经验,与该公司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座谈,将法律服务送到企业一线。
    [09:19:52]
  • [主持人]:
    在座谈会开始前,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的情况:中铁六局是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和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规划,由原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铁建集团公司和丰台桥梁厂四家企业重组设立;于2004年1月6日正式挂牌成立的大型企业。
    [09:22:39]
  • [主持人]:
    2007年,随着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整体上市,同年9月17日变更为中国中铁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38750万元。主营业务为工程施工,具有铁路总承包特级和房建、市政、公路总承包一级,桥梁、隧道、铁路铺架专业承包一级、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等资质;还具有国家(MA)计量认证资质、公路工程综合乙级资质。
    [09:24:07]
  • [主持人]:
    中铁六局下设北京、太原、呼和浩特、天津、石家庄铁建公司、电务公司、丰桥公司等10个子公司及桥隧、盾构、铺架和广州4个分公司。先后参加了京广、京沪、京沈、京九、京包、等20多条铁路干线和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包头、大同枢纽扩能改造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以及京沪、京广、京秦、京山、京九五大干线的六次提速改造等;参加了京津城际、石太客专、温福客专、京沪高铁、京石客专、大秦等一大批铁路工程建设,以及京津塘等一大批高速公路和北京、广州、深圳、成都地铁建设。
    [09:24:52]
  • [主持人]:
    该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5800余人,各类施工设备4000余台套,年施工能力300亿元以上。自重组以来,营业规模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增长,2009年,完成营业额195亿元。合同履约率始终保持100%,工程验交合格率100%。先后荣获 “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奖多项;多次获得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建筑业诚信企业、AAA级信用等级单位、质量AAA级单位等荣誉称号。
    [09:26:32]
  • [主持人]:
    今天来到现场的法官,主要是北京铁中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他们当中,有荣获北京市“十佳法官”称号的梁爱云庭长,有荣获北京市法院系统“女调解能手”称号的高晶法官,还有审判经验丰富的李刚、擅办疑难案件的李军,和调研能力突出的朱秋菱法官。
    [09:28:26]
  • [主持人]:
    现在来宾们已经进入会场,我们将现场为大家直播座谈会进展情况,也欢迎各位网友踊跃发言,积极参与讨论。
    [09:29:03]
  • [梁爱云法官]: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交流相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市政法委、市高院一系列关于开展“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和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文件精神,为了深入开展我院的司法为民活动,继上次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走访、送法服务以后,今天,我们民庭全体人员又很高兴地来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09:31:21]
  • [梅家周]:
    (中铁六局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首先,我代表中铁六局对北京铁路运输中院民庭的全体法官的到来表示欢迎!
    [09:33:09]
  • [梅家周]: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我们企业的情况:中铁六局是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和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重组规划,由原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铁建集团公司和丰台桥梁厂四家企业重组设立;于2004年1月6日正式挂牌成立的大型企业。2007年,随着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整体上市,同年9月17日变更为中国中铁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38750万元。主营业务为工程施工,具有铁路总承包特级和房建、市政、公路总承包一级,桥梁、隧道、铁路铺架专业承包一级、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等资质;还具有国家(MA)计量认证资质、公路工程综合乙级资质。
    [09:34:32]
  • [梅家周]:
    中铁六局下设北京、太原、呼和浩特、天津、石家庄铁建公司、电务公司、丰桥公司等10个子公司及桥隧、盾构、铺架和广州4个分公司。先后参加了京广、京沪、京沈、京九、京包、等20多条铁路干线和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包头、大同枢纽扩能改造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以及京沪、京广、京秦、京山、京九五大干线的六次提速改造等;参加了京津城际、石太客专、温福客专、京沪高铁、京石客专、大秦等一大批铁路工程建设,以及京津塘等一大批高速公路和北京、广州、深圳、成都地铁建设。
    [09:36:15]
  • [梅家周]:
    我们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5800余人,各类施工设备4000余台套,年施工能力300亿元以上。自重组以来,营业规模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增长,2009年,完成营业额195亿元。合同履约率始终保持100%,工程验交合格率100%。先后荣获 “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奖多项;多次获得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建筑业诚信企业、AAA级信用等级单位、质量AAA级单位等荣誉称号。
    [09:37:23]
  • [梅家周]:
    现在在建工程主要是京沪高速铁路,预计今年年底完成主体工程。
    [09:38:10]
  • [梅家周]:
    我再介绍一下今天参加交流座谈会的公司人员:中铁六局副总经济师、法律事务部部长张金生。
    [09:41:29]
  • [梅家周]:
    办公室副主任付晋德、党委工作部副部长张来兵、宣传部部员尚玉凯。
    [09:42:13]
  • [梅家周]:
    北京铁建公司法律部部长陈建昌、天津铁建公司法律部部长苏献东、石家庄铁建公司法律部部长赵敏、丰桥公司法律部部长郦欢霞。
    [09:43:35]
  • [梅家周]:
    非常欢迎北京铁路中院今天组织的这项送法服务活动!对我们来说真的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我们有很多案件都在北京铁中院办理过,无论输赢都使我们在经营管理中获得很多启示,也对我们企业为预防今后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很好帮助。
    [09:45:38]
  • [张金生]:
    我说两句吧。我感觉北京铁路中院民庭的活动对我公司今后的法律事务的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在此表示衷心向各位法官表示感谢!今天我们特意召集了分公司的法律部长来参加会议,来听取铁中院法官们的建议和指导。
    [09:48:46]
  • [梁爱云法官]:
    按照温家宝总理的说法,“所有工程建设都要坚持百年大计”。那么,你们作为主营工程施工的大型企业,为了坚持百年大计,一定遇到了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记得上次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送法服务时,你们的代表也提到这一点了。今天,我们来,就是想听听你们在工程建设的实践中,都遇到了哪些具体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现场做一个互动交流;同时,你们作为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我们院的年轻法官也想借这个机会从你们那里增长一些工程施工方面的专业知识。
    [09:49:42]
  • [梁爱云法官]:
    我介绍一下我们的人员,民庭副庭长高晶、民庭法官朱秋菱、法官李军、法官邹慧、法官助理杨牧野。
    [09:51:42]
  • [梁爱云法官]:
    那下面我们就进入主题吧!贵公司在工作中遇到过什么法律问题呢?
    [09:54:35]
  • [中铁六局]:
    好的。我们主要是做工程施工的,就是针对争议纠纷条款及解决方式的约定这方面,我们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09:55:21]
  • [高晶法官]:
    首先,我认为应注意写清楚选择什么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也就是选择法院管辖还是选择仲裁方式。不建议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样的约定。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发生争议,还得按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09:56:07]
  • [高晶法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格式文本这一条款通常是这样的: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XX人民法院起诉。
    要在空白处填写上选择一还是选择二,不能什么都不填,否则将被视为没有约定。
    [09:57:03]
  • [高晶法官]:
    在这里举个案例,我想更能说明问题。我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原告某铁路单位作为施工方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提交了其手里留存的合同原件,我们审理管辖异议时注意到,这一条款中“第 种方式解决”这个地方是空白的,于是,认定双方没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根据相关规定,裁定我院有管辖权。后来,被告就管辖问题上诉,他提交给上一级法院的合同里,在“第 种方式解决”这个地方就有“一”。后来法院去北京市建委查了一下备案合同,确实有 “一”,也就是说,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仲裁,后来这个案件双方就去仲裁解决纠纷了。所以,一定在合同中写清楚解决争议的方式,此外,还要注意,是不是一式几份的合同上都填写一致。
    [09:58:00]
  • [高晶法官]:
    如果约定管辖,还应该注意(1)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作出选择;(2)要做唯一的选择,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约定无效;(3)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09:59:41]
  • [高晶法官]:
    约定仲裁相对要复杂一些,应该注意,首先,应选择确定的、一个仲裁机构。如果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比较常见的如“由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由签约地”、“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等等。这样的约定,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10:01:15]
  • [高晶法官]:
    其次,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准确。如果仲裁机构名称没有写准确,要看落下了什么字。比如: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漏掉了“经济”二字,就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纠纷应提交仲裁。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作过一个批复。仲裁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10:01:43]
  • [高晶法官]:
    还有就是不要又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这样会被认定没有仲裁条款。
    [10:02:51]
  • [中铁六局]:
    也就是说只能约定一个,是吗?
    [10:03:10]
  • [高晶]:
    是的。不仅要约定一个,而且要准确。
    [10:03:19]
  • [中铁六局]:
    非常感谢高庭长的讲解。
    [10:03:34]
  • [中铁六局]:
    我们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这就是我们在管理神经末梢上出现的问题。比如在合同中约定某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写的不准确,都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我想请问一下,怎么确定仲裁委员会在当地是否唯一呢?
    [10:05:24]
  • [高晶]:
    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是优先于法院的,仲裁委员会的名字一定要写得非常准确,而且不能同时约定两项,或者仲裁或者诉讼,这样的约定时无效的。一般省会城市和较大的经济发达的城市会有仲裁委,也可能会有一个以上的仲裁委,所以一定要考虑周全。
    [10:06:32]
  • [中铁六局]:
    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要是约定铁路法院,对方有时不同意,往往会约定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我们就很被动。
    [10:10:29]
  • [梁爱云法官]:
    这样你们可以看具体合同,看其性质和具体履行地。
    [10:11:27]
  • [中铁六局]:
    如果在格式合同中没有按照格式填写,只是在空白处约定了,是否有效?
    [10:12:33]
  • [高晶法官]:
    这样是有效的,只要双方认可就是有效。
    [10:12:56]
  • [中铁六局]:
    我们中铁六局注册地在北京,但工程施工地通常都在北京铁路局管辖之外,像这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们可以选择我公司住所地铁路法院管辖吗?
    [10:15:31]
  • [高晶法官]:
    如果是约定管辖问题,因为原告住所地在北京铁路两级法院管辖范围内,就可以约定选择。但还应符合我刚才强调的约定管辖的其他规定。
    [10:16:16]
  • [中铁六局]:
    我们主要是会和协作单位发生纠纷,这样在事先约定的时候一般很难选择铁路法院。
    [10:18:56]
  • [高晶法官]:
    这主要看违约可能性问题,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判断。
    [10:20:41]
  • [中铁六局]:
    如果合同约定了,对方也同意了,应该是有效的吧?
    [10:22:37]
  • [梁爱云法官]:
    是的。
    [10:22:48]
  • [中铁六局]:
    顺便给我们介绍一下北京铁路两级法院的管辖权限是怎么划分的呢?
    [10:24:36]
  • [高晶法官]:
    目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08]64号《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天津、石家庄)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我院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还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5:10]
  • [中铁六局]:
    有时候合同一部分会发生纠纷,可能不是合同全部,这样的约定管辖怎么办?
    [10:26:04]
  • [高晶法官]:
    这样约定管辖可能就会无效了,尤其是级别管辖,绝对不能突破的。
    [10:26:43]
  • [中铁六局]:
    如果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等材料大幅涨价,结算时承包人该如何维护权益?也就是说我们怎么约定会对我们有利?
    [10:28:27]
  • [梁爱云法官]:
    近期这种情况确实发生过,近几年材料价格涨落幅度确实较大。
    [10:29:44]
  • [李军法官]:
    在有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通过洽商变更增加或减少部分施工项目,由此产生是否仍适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的问题。我认为,如果发生洽商变更,应看双方合同中是否有增减合同价款的约定,或双方是否有另行约定,应按约定进行结算。
    [10:31:04]
  • [李军法官]:
    如果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钢材等材料大幅涨价,结算时,如果是属于“超出正常风险预测范围”内的价格异常上涨,造成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可以由双方共同分担这种损失。
    [10:31:30]
  • [李军法官]:
    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件,2003年,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单方造价一次性包干。结果施工过程中,2004年,遇到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较大,特别是钢材价格异常上涨,其上涨幅度超出正常风险预测范围。承包方在诉讼中向法院主张结算时应有价差调整的请求,并举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下发的京造管(2004)4号文件说明这一异常涨价的事实。法院在查明这一事实后认为,2003年,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尽了注意义务,对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无法预测,且无法抵御。基于以上考虑,判决对于这部分超出正常风险预测范围内的价格异常上涨而形成的损失,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担。
    [10:32:13]
  • [中铁六局]:
    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如何约定一个保留条款?
    [10:33:07]
  • [梁爱云法官]:
    在约定固定价格同时再约定一个涨幅的幅度,如果价格浮动在这个幅度内,双方都认可了,这样就可以减少纠纷。也就是再约定一个风险防范条款。
    [10:34:37]
  • [中铁六局]:
    确实,总包本身就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10:35:53]
  • [中铁六局]: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何加强证据签认?
    [10:37:36]
  • [朱秋菱法官]:
    我认为应从这么几个环节加强证据签认:1、在合同签订前,应加强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了解合同相对人注册资金、资产规模、资产及负债情况。 2、条件允许,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加盖合同相对人公章,并且注意在合同变更或履行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应尽量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相对方的人员是否有签字权限,即合同是否能够得到认可。3、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收款、付款、领材料、材料入库等等这些环节中,应加强书面的、双方经手人员签字认可的证据收集和留存工作。
    [10:38:43]
  • [朱秋菱法官]:
    比如我们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时间,但在诉讼中,发包方说,因工程有增项,所以,实际竣工时间在约定的竣工时间之后。但因发包方实际竣工时间的证明,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抗辩主张。二审审理期间,发包方不得不下很大的力气寻找旁证予以证明。最终,他提交了一份工程预算的材料,证明工程尚处在预算阶段,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支持了他的抗辩主张,但仍由其支付了二审的诉讼费。
    [10:41:00]
  • [中铁六局]:
    也就是说从合同的签订开始,之后任何一个环节都要保留好证据。不发生纠纷当然好,一旦发生了纠纷,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官司很难打赢。
    [10:42:46]
  • [朱秋菱法官]:
    是的,应该把工作做在前面,避免在诉讼中造成被动局面。
    [10:43:16]
  • [中铁六局]:
    确实是这样,在有些诉讼中,对方拿出的证据我们这方都没有。
    [10:44:23]
  • [高晶法官]:
    还有这种情况,就是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拿出的证据只有自己一方的签章,对方没有盖章签字,这样的证据是没有效力的。
    [10:45:19]
  • [梁爱云法官]:
    关于施工的工程量、竣工时间等方面的证据经常是纠纷的关键,但在有些文件上只有一方签字,证据效力缺失。单方证据很难被法院确认,这种时候就需要有关部门给与权威的意见,比如鉴定。
    [10:47:04]
  • [中铁六局]:
    您提醒的这些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我们真的在日常工作中要非常注意。
    [10:47:51]
  • [中铁六局]:
    总包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有什么案例我们可以借鉴吗?
    [10:48:03]
  • [梁爱云法官]:
    关于总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的注意问题有这么几个:1、注意合同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就是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完成。根据就建设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规定,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油漆、钢筋、混凝土、焊接等13种作业。将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此种情况,不能认定是非法转包或是二次分包。应当注意的是,(1)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2)仅是劳务作业部分,不能将整个工程肢解分包给若干劳务作业承包人。否则,会造成分包合同无效。
    [10:49:21]
  • [梁爱云法官]:
    另外,还要注意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务作业虽然一般是简单劳动,但因劳务作业的质量、工程款等原因发生纠纷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协议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主要内容要明确,如:工程的名称、地点、范围和期限;工程质量、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就出现过水毁的工程是否由被告施工的,双方当事人有争议。说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的范围约定不明确。
    [10:50:40]
  • [中铁六局]:
    建设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规定,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油漆、钢筋、混凝土、焊接等13种作业。但是对铁路劳务作业规定的不够详细,我们日常也很困惑。
    [10:52:30]
  • [中铁六局]:
    现在我们的铁路工程量非常大,铁路现在就不允许分包,建设部主要是针对房建,铁路上的工程不像房建那样分的很细,比如抬枕木,挖土方等就没有什么资质。
    [10:55:10]
  • [梁爱云法官]:
    将来发生纠纷后,主要看合同相对方的资质。
    [10:58:11]
  • [中铁六局]:
    实践中,我们遇到过这种情况,就是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范操作造成伤亡,总包企业是否要为此承担费用支出?
    [11:01:59]
  • [梁爱云法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劳务分包企业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受到损害,工伤事故是因其自身劳动保护意识不强或本身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劳动者可能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造成有过错,劳动者享有双重权利,既有获得工伤保险待的权利。也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11:02:43]
  • [梁爱云法官]:
    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与劳动合同。
    [11:03:46]
  • [梁爱云法官]: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来带责任。总承包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还将工程交予他们完成,其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造成损害后,要与分包业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1:05:10]
  • [中铁六局]: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包括中院有什么便企措施?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
    [11:11:26]
  • [朱秋菱法官]:
    首先,做好诉前和诉讼调解工作,及时为企业化解经济纠纷。对于到本院诉讼的民商事案件,本着调解优先和调判结合的原则,主动做好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平等保护和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能够调解解决的尽量采取调节的方式结案。对于执行案件,有可能达成和解的,也要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追求平复矛盾和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11:12:12]
  • [朱秋菱法官]:
    其次,搞好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服务企业的法制建设。在法院立案、民商审判、执行等部门,设立联系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企业的日常法律咨询。采取讲法制课等方式,配合企业搞好相关法律和诉讼知识的宣传,参与对企业的合同负责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11:12:34]
  • [朱秋菱法官]:
    还有,定期组织法院有关审判人员深入企业,搞好专题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法制环境和遇到的法律问题,听取对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使法院的工作更加贴近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11:13:19]
  • [朱秋菱法官]:
    最后,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如果发现企业在合同管理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及时向企业反映问题和沟通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发放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并要求企业反馈整改情况,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做好工作。
    [11:13:52]
  • [中铁六局]:
    对于我们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或者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供我们参考?
    [11:15:07]
  • [朱秋菱法官]:
    第一,注意保管相关证据,如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最好有专人管理,特别是公章管理。
    [11:16:18]
  • [朱秋菱法官]:
    第二,建议合同的附件,如产品规格明细、单价、技术文件、图纸均应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或双方印章。
    [11:16:47]
  • [朱秋菱法官]:
    第三,合同的所有原件,包括附件,特别是履行过程中的交货单,变更单、对帐函应集中、统一保管,建立档案。
    [11:17:12]
  • [朱秋菱法官]:
    第四,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应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11:17:34]
  • [朱秋菱法官]:
    第五,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11:17:57]
  • [朱秋菱法官]:
    第六,如果企业认为客户在与你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救济权利,当然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11:18:37]
  • [中铁六局]:
    非常感谢法官的详细讲解。
    [11:19:46]
  • [梁爱云法官]:
    中铁六局是否有什么意见和建议给我们法院提出,以便我们提高办案水平。
    [11:20:38]
  • 中铁六局:我们感觉铁路法院是非常廉洁的法院,我们非常感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此次送法活动,希望贵院多多举办类似活动,我们再次向贵院及各位法院表示衷心感谢。
    [11:22:28]
  • [梁爱云法官]:
    也感谢中铁六局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们也会把此次交流中学到的专业知识应用到司法实践中。
    [11:23:4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同志们对直播工作的指导与关怀,感谢所有为此次直播付出辛苦的同志们,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祝大家午安,我们下次再见!
    [11: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