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

网络直播现场

审判长冯刚

合议庭组成人员

承办法官葛红

庭审现场

原告吴彰及其代理人

被告中华书局代理人

前来旁听的人大代表

前来旁听的人大代表
11月12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二中院审理“吴晗之子状告中华书局侵犯著作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47:1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姚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吴晗之子吴彰诉中华书局侵犯吴彰继承取得的著作权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08:47:39]
  • [主持人]: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的。
    [08:50:34]
  • [主持人]:
    地处北京市丰台区东部方庄路10号,辖北京市东部9个区县法院,受理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9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法院审理后上诉的案件。
    [08:50:58]
  • [主持人]:
    设13个审判机构,6个职能机构,共设33个法庭,最大的法庭可容纳近400人旁听。CBD――中央商务区、多个工业开发区和部分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机关部门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重要部门均位于辖区之内。
    [08:51:40]
  • [主持人]:
    特殊的区位环境和经济、社会背景,使该院案件持续上升,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多,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为案例,有的被选入《判解研究》。法律博士、硕士、及法律本科学历者占全院总人数的76%。法官撰写的法学论文在全国和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中频频获奖;每年在法学理论刊物上发表的学术文章百余篇。我们院还多次被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首都法院先进集体”,其中有多名法官被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首都法院先进法官”等称号。
    [08:52:08]
  • [主持人]: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合议庭成员。
    合议庭成员:冯刚、葛红、张剑。
    [08:55:35]
  • [主持人]:
    冯刚,1994年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无线通信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在北大方正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00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工作,现任代理审判长。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个人二等功二次。
    [08:56:09]
  • [主持人]:
    葛红,200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民五庭助理审判员。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08:56:24]
  • [主持人]:
    张剑,2001年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工作。现任助理审判员。
    [08:56:56]
  • [主持人]:
    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8:57:20]
  • [主持人]:
    原告吴彰起诉称:吴彰的父亲是原北京市副市长、著名历史学家、社会活动家吴晗,现吴彰是吴晗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被告中华书局未经许可,于2005年7月出版、发行了吴晗的遗作――《明史简述》一书。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吴彰继承取得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华书局:1、停止出版、发行《明史简述》一书;2、在《光明日报》和《北京日报》上向原告公开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2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5000元。
    被告中华书局答辩称:被告中华书局确实于2005年7月出版、发行了吴晗的遗作――《明史简述》一书。该书出版前,案外人――吴晗的亲属向被告中华书局提供了原告吴彰签署的授权书。故被告中华书局并未侵犯原告吴彰继承取得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吴彰的诉讼请求。
    [08:58:32]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08:58:50]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吴彰诉中华书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09:01:54]
  • 本案由本院法官冯刚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法官葛红、张剑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孙春玮担任法庭记录工作,杨静担任证据演示工作。
    [09:02:46]
  • 经审查,沈常勇担任原告吴彰的委托代理人,任海涛、王翔担任被告中华书局的委托代理人,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09:03:06]
  •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03:36]
  • [沈常勇]:
    没有。
    [09:03:49]
  • [审判长]:
    被告方?
    [09:04:05]
  • [任海涛]:
    没有异议。
    [09:04:19]
  • [审判长]:
    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知识产权案件诉讼须知》,载明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09:04:51]
  • [审判长]:
    我再强调一下当事人享有主要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09:05:07]
  • [审判长]:
    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当事人陈述事实、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撤回起诉、被告有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提出新证据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09:05:40]
  • [审判长]:
    当事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服从法庭指挥、组织法庭秩序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09:08:02]
  • [沈常勇]:
    听清楚了。
    [ 任海涛]:
    听清楚了。
    [09:09:14]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吴彰明确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09:10:02]
  • [沈常勇]: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华书局停止出版、发行《明史简述》一书;
    [09:10:29]
  • [沈常勇]:
    2、请求判令被告中华书局在《光明日报》、《北京日报》上向原告公开道歉;
    [09:11:23]
  • [沈常勇]:
    3、请求判令被告中华书局赔偿损失人民币11200元及并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及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
    [09:12:01]
  • [沈常勇]:
    事实与理由,本人是原北京市副市长、著名历史学家、社会活动家吴晗同志的儿子。我的父亲、母亲及姐姐都在文化大革命中相继被迫害致死,现在我是父亲吴晗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我于1987年去美国学习,2004年取得美国国籍。
    近期回国后,在北京烂然书屋(原中华书局读者服务部)发现了中华书局出版的父亲吴晗的遗作《明史简述》一书。该书注明系吴晗著,2005年7月北京第1版,印数为8000册,定价14元。
    [09:13:04]
  • [沈常勇]:
    本人系《明史简述》一书唯一的继受著作权人,中华书局出版、发行该书未经本人许可,侵犯了本人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判,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
    [09:14:3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中华书局的答辩意见。
    [09:15:50]
  • [任海涛]:
    因吴彰诉我单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吴彰在起诉书中称,中华书局未经许可出版吴晗作品《明史简述》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中华书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吴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根据,理应依法驳回。
    [09:16:35]
  • [任海涛]:
    事实与理由,吴晗先生以明史研究的卓越成就奠定了自己在当代史学界中的重要地位。他以极大的热情,倡导历史知识的普及工作,倡议和主编包括《中国历史小丛书》等书在中华书局出版,影响广泛。
    [09:17:27]
  • [任海涛]:
    《明史简述》系吴晗先生在中央高级党校所作学术讲演的记录稿。高级党校将记录稿整理成《明史讲座》,内部铅印;吴晗冤案平反后,《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79年第2、第3、第4期将其连载;1980年,中华书局以《明史简述》的书名将其出版发行。它虽然部头不大,但却是学习和研究明史的必读之书。
    [09:18:55]
  • [任海涛]:
    2005年7月,为推广普及中华传统文化,中华书局出版了“大家说史”系列作品,其中包括了《明史简述》一书,作者署名吴晗。
    [09:19:38]
  • [任海涛]:
    2006年4月,吴彰的亲属岳硕持吴彰出具的委托书,代表吴彰对中华书局的前述出版行为进行了追认;同时和中华书局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中华书局依合同取得吴晗先生的作品《明史简述》之专有出版权。后中华书局依照约定,向岳硕履行了付酬义务。
    [09:20:45]
  • [任海涛]:
    综上,吴彰要求中华书局承担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以上答辩意见,请人民法院考虑。
    [09:21:37]
  • [审判长]:
    根据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及被告的抗辩主张,合议庭归纳本案顺序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中华书局出版、发行的《明史简述》一书是否取得原告吴彰的许可,是否侵犯了原告吴彰的著作权。对于合议庭归纳的上述焦点问题有无意见?有无补充?
    [09:22:25]
  • [任海涛]:
    没有意见。
    [09:22:41]
  • [沈常勇]:
    没有意见。
    [09:23:0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证据的举证质证,由本案的惩办法官葛红主持。
    [09:23:15]
  • [审判员]:
    首先要说明在本案开庭前准备阶段,合议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诉讼证据进行了交换并核对了证据原件。下面由原告方举证。
    [09:24:17]
  • [沈常勇]:
    证据1、1661号公证书,证据2、派出所出具材料。以上证明原告系吴晗的儿子,吴晗同志于1969年3月去世。其妻子及而均已去世,原告是吴晗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证据3、《明史简述》一书封面及版权页,证据4、购书发票及小票清单,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出版的《明史简述》一书所标明的作者是吴晗,2005年7月第1版,印数8000册,定价14元。被告出版、发行《明史简述》一书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从北京烂然书屋购买该侵权出版物。证据5、委托代理协议,证据6、律师费发票,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为维护淇河法权益,委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诉讼,且已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证据7、8620号公证书,证明自1995年9月5日岳颖和吴彰解除婚姻关系。证据8、862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于2004年2月25日取得美国国籍,成为美国公民。
    [09:24:46]
  • 以上证明原告系吴晗的儿子,吴晗同志于1969年3月去世。其妻子及女儿均已去世,原告是吴晗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09:25:47]
  • [任海涛]:
    对于八个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是对证据5解除婚姻关系的公证事实与本案无关,没有证明力这恰恰证明中华书局并不知晓这个事实。对其他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没有其他意见。
    [09:26:2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中华书局举证。
    [09:26:36]
  • [任海涛]:
    证据1、委托书,证明出版行为具有合法的授权。证据2、备忘录,证据3、出版合同,证明出版行为具有合法的授权。证据4、支付单,证明出版行为的付酬。证据5、证明,证明吴晗全集的出版行为。
    [09:27:12]
  • [审判员]: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09:28:18]
  • [沈常勇]:
    一,委托书。
    1、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吴彰从未出具此委托书;
    [09:29:00]
  • [沈常勇]:
    2、此委托书上的印章不是吴彰加盖;作为自然人作出的授权意思表示的文书,至少需要由委托人签字,加盖可随意刻制、不可比对鉴别的个人名章不具法律效力,也不符合我国民事交往的习惯;
    [09:29:29]
  • [沈常勇]:
    3、吴彰本人长期侨居国外,并与2004年2月取得美国国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吴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09:30:04]
  • [沈常勇]:
    4、该委托书在内容上也不属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证明早在1995年9月吴彰已与岳颖离婚,岳硕不是吴彰的亲属;该委托书授权不明确、没有代理期限且与被告签约时已长达七年之久;该委托书内容是以吴彰一人名义出具的,落款却又是吴彰与岳颖两人,在形式也纯属“欲盖弥彰”,不仅内容与落款相矛盾,且加盖岳颖的印章也毫无意义。
    [09:30:51]
  • [沈常勇]:
    总之,该委托书不是吴彰出具的、不具法律效力。
    [09:31:49]
  • [沈常勇]:
    证据二,谅解备忘录
    1、该备忘录原告不知情,其真实性原告不能确定。
    2、即使该备忘录是真实的,由于原告没授权吴彰作为本人代理人,该备忘录对吴彰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09:32:42]
  • [沈常勇]:
    3、根据该备忘录可以认定被告自己承认其出版《明史简述》一书侵犯了原告吴彰的著作权,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该申请书中共有一栏填写后又被划掉,明显与证据一《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不符。
    [09:33:08]
  • [沈常勇]:
    证据三,图书出版合同
    1、该备忘录原告不知情,其真实性原告不能确定。
    2、即使该备忘录是真实的,由于原告没授权吴彰作为本人代理人,该备忘录对吴彰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09:34:31]
  • [沈常勇]:
    证据四,支付单
    1、该备忘录原告不知情,其真实性原告不能确定。
    2、即使该备忘录是真实的,由于原告没授权吴彰作为本人代理人,该备忘录对吴彰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09:35:31]
  • [沈常勇]:
    证据五,证明
    1、真实性不能确定;
    2、吴彰从未给岳硕出具委托书,也从未认可岳硕是吴晗作品版权代理人;该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人民大学出版社在吴彰的交涉下及时纠正其错误,表明其承认与岳硕签订协议不具法律效力、重新与吴彰签订出版合同。
    [09:36:20]
  • [审判长]:
    在事实方面,双方是否有问题向对方提问?
    [09:36:27]
  • [沈常勇]:
    委托书在什么情况下获得的?
    [09:36:44]
  • [任海涛]:
    委托书是岳硕签定合同时出版社要求他出具的。
    [09:36:59]
  • [沈常勇]:
    出版的时候是否考虑著作权的问题?
    [09:37:11]
  • [任海涛]:
    考虑了,由于国内通过多种渠道都没有和吴彰先生联系到,所以后来找到岳硕,他有代理手续。
    [09:37:32]
  • [任海涛]:
    我们也有一个问题询问对方,原告在美国定居的时候,这个情况是不是向国内的亲朋好友通报过,把版权的授权情况是否告知亲朋好友?
    [09:37:54]
  • [沈常勇]:
    曾经委托其岳母收取相关的费用。
    [09:38:06]
  • [审判员]:
    首先请原告明确一下本案中取得的著作权是什么性质的?
    [09:38:40]
  • [沈常勇]: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权和人格权。
    [09:38:53]
  • [审判员]:
    涉案作品是否还处于保护期限内?
    [09:39:08]
  • [沈常勇]:
    1969年去世还不到50年,还处于保护期内。
    [09:39:21]
  • [审判员]:
    侵犯权项?
    [09:39:38]
  • [沈常勇]:
    复制、发行。
    [09:39:49]
  • [审判长]:
    原告在本案中索赔数额的计算依据?
    [09:39:58]
  • [沈常勇]:
    根据版税率10%计算的。
    [09:40:07]
  • [审判长]:
    你们还主张的5000元是否是指律师费用?
    [09:40:44]
  • [沈常勇]:
    全部是律师费用。
    [09:41:41]
  • [审判长]:
    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依据?
    [09:41:58]
  • [沈常勇]:
    出版行为不仅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利还侵犯原告的人格权利。考虑在学术界比较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09:42:0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就本案的争议事实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42:18]
  • [沈常勇]:
    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出版涉案图书是侵权行为。关于被告的证据委托书的效力补充两点,委托书没有吴彰的签名,根据国家规定不具有效力,并且委托书的效力并没有与原告验证。被告中华书局未经授权出版图书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09:42:3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43:11]
  • [任海涛]:
    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案外人岳硕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二是中华书局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09:43:30]
  • [任海涛]:
    首先,岳硕与中华书局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09:45:19]
  • [任海涛]:
    成立表见代理须具备四个要件。
    其一,代理人无代理权。本案中,通过质证,可以认定岳硕没有得到吴彰的授权,对于吴晗作品著作权的处分,岳硕无代理权。提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书局发现岳硕无代理权的时间是在形成本案纠纷之后,即中华书局与岳硕订立合同的2年之后。
    [09:46:47]
  • [任海涛]:
    其二,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本案中,在与中华书局订立合同之前,岳硕出具了委托人吴彰和岳颖签章的委托书,具备了岳硕有代理权的形式要件。
    [09:47:27]
  • [任海涛]:
    其三,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本案中,中华书局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吴彰在美国生活但无从联系,在中华书局之前已有多家出版社和岳硕订立了图书出版合同,且岳硕又出具了记载有吴彰本人身份证号码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岳硕自称系吴彰妻子之兄,与吴彰系亲属关系。因此,中华书局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相信岳硕有代理权。
    [09:48:04]
  • [任海涛]:
    其四,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本案中,中华书局与岳硕订立了《明史简述》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并且已经履行。
    [09:48:24]
  • [任海涛]:
    显然,根据法律的规定,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法律赋予了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有权代理的权利。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本案中,通过中华书局和岳硕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中关于版税和合同期限等实质性条款可以看出:中华书局是善意的,而且就《明史简述》一书的出版已经给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出版市场的交易安全,岳硕与中华书局订立的出版合同,其法律效力应约束被代理人吴彰。
    其次,中华书局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因此吴彰主张中华书局承担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即中华书局承担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不存在。
    [09:48:49]
  • [任海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负有合理审查义务。由于现行法律对该审查义务的合理程度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主要在司法审判中通过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从立法目的及出版行业习惯解释,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所负合理审查义务应理解为形式、程序上的审查。
    [09:49:34]
  • [任海涛]:
    实践中,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证明一般为出版合同。当签约人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自称是著作权人的代理人时,出版者应要求其提交著作权人的授权证明并予以备案后再正式签约。否则,出版者就会被以未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而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09:50:04]
  • [任海涛]:
    本案中,中华书局在与岳硕签订出版合同之前,要求其提交了著作权人吴彰的授权证明并予以备案。同时,中华书局了解到,在中华书局签约之前,国内多家出版社在出版吴晗作品时,都是与著作权人吴彰的版权代理人岳硕订立的出版合同。签约后,中华书局向岳硕支付了稿酬。因此,中华书局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
    [09:50:37]
  • [任海涛]:
    此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在著作权领域,对作者作品的传播是和对作品的版权保护并行不悖的。司法实践中,应本着“合法权利和利益均予以保护”这一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对当事人双方利益、对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作利益衡量。
    [09:51:02]
  • [任海涛]:
    与本案中,正如中华书局在答辩中指出的那样:吴晗先生以明史研究的卓越成就奠定了自己在当代史学界中的重要地位。他以极大的热情,倡导历史知识的普及工作,倡议和主编包括《中国历史小丛书》等书在中华书局出版,影响广泛。《明史简述》系吴晗先生在中央高级党校所作学术讲演的记录稿。1980年,中华书局以《明史简述》的书名将其出版发行。她虽然部头不大,但却是学习和研究明史的必读之书。
    [09:51:38]
  • [任海涛]:
    如果对善意第三人中华书局主张的表见代理作否定解释,将意味着读者无缘购买到已经付梓出版的《明史简述》一书;而作肯定解释时,意味着作品可以继续传播。同时,吴彰完全可以通过另案解决与岳硕之间的纠纷,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09:51:58]
  • [任海涛]:
    综上所述,由于吴彰起诉中华书局侵害著作权并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09:52:20]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09:52:3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法定程序,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庭前本案惩办法官首合议庭委托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问题进行了沟通,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09:52:45]
  • [沈常勇]:
    同意调解,我们可以考虑放弃赔礼道歉。
    [09:54:18]
  • [任海涛]:
    我们同意调解,这是基于对吴晗继承人的尊重。关于赔偿11200元我们可以接受,但是律师费用我们认为过高。
    [09:54:26]
  • [沈常勇]:
    关于律师费用我们可以考虑降低。
    [09:54:32]
  • [任海涛]:
    我可以承担2500元。
    [09:54:40]
  • [吴彰]:
    可以。还有诉讼费用。
    [09:54:46]
  • [审判长]:
    调解可以减半收取,被告方是否可以负担诉讼费用。
    [09:54:53]
  • [任海涛]:
    可以。
    [09:55:00]
  • [审判长]:
    这些费用被告什么时候可以支付给对方?
    [09:55:11]
  • [任海涛]:
    一个星期左右。
    [09:55:18]
  • [审判长]:
    双方愿意采取什么方式结案?
    [09:58:29]
  • [任海涛]:
    调解书。
    [09:58:42]
  • [沈常勇]:
    调解书。
    [09:58:48]
  • [审判长]:
    被告本月18日把钱交到法院帐号。
    [09:58:56]
  • [任海涛]:
    可以。
    [09:59:07]
  • [审判长]:
    归纳双方调解协议内容:1、被告向原告支付《明史简述》一书的稿费11200元。2、被告负担原告律师费用2500元。3、上述两笔款项于11月18日由被告交到法院。
    [09:59:15]
  • [审判长]:
    4、案件受理费由中华书局负担。
    双方是否有异议?
    [10:00:15]
  • [任海涛]:
    没有异议。
    [ 沈常勇]:
    没有异议。
    [10:00:31]
  • [审判长]:
    今天调解就到这里,庭后法院将出具调解书。如果有变,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
    [10:00:50]
  • [沈常勇]:
    仍然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10:01:00]
  • [任海涛]:
    仍然坚持我方的抗辩主张。
    [10:01:08]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代理意见或辩论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七日内提交法庭庭后请双方当事人查阅今天的庭审笔录并签字。如有错误、可以请求补正。现在休庭。
    [10:01:3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帮助和支持,感谢研究室任爱民和速录员历智宇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03:26]
  • [主持人]: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仅作为庭审直播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0: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