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房山法院河北镇人民法庭

审判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答辩

被告提交证据

原告质证

庭审现场

原告辩论

被告辩论
3月20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工伤职工诉求增加伤残抚恤金及生活费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河北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因“物价飞涨不堪重负 工伤职工诉求增加伤残抚恤金及生活费”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3:55]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肖海
    [09:34:33]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十年前,房山法院判决某村委会每月给付杨某生活费340元。判决生效十来年,被告村委会每月给付杨某340元生活费。
    十年后在杨某的起诉书中称:随着近年来的物价上涨,货币的购买力在持续下降,现在的340元与十年前的340元所能购买的东西却是少多了,同时杨某及其妻子年龄已经走向老龄,身体健康状况也每况愈下,医药费的支出便不断增加,家庭经济情况陷入困难局面。考虑到实际的生活困难,2008年1月22日,杨某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要求被告村委会给予每月增加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费至1500元。
    [09:35:2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36:0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41:33]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黄土坡村村民委员会抚恤金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肖海独任审判,书记员董雪担任法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09:42:32]
  • [审判员]:
    首先和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杨某,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黄土坡村。(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某,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东城区南水关胡同62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61年2月20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黄土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村长。(未到庭)
    [ 委托代理人]:
    赵某,男。
    [09:45:31]
  • [审判员]:
    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09:46:5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47:31]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十年前(1998年)原告因工伤而被法院判令由被告给付其生活费标准确立在340元,并履行(1997)房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佐证。
    但随着2000年之后物价上涨指出攀升的变化,和原告已临界老年的现状;又因其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日趋下降;加之其妻长年患病,久治不愈;家庭处境拮据。故本人才此要求增加抚恤金和生活费纯属事出有因,在所难免,事在必行。民政部门、各级残联应组织实施救助。尤其该被告更始责无旁贷。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综上之诉请求依据现行标准给付医疗费。
    [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在原有基础上额外增加抚恤金及生活费至1500元医疗费,依据现行保准给付。
    二、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09:50:20]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是我村村民,1979年11月23日因爆炸致伤,先村委会每月给付原告340元,并在日常生活中给予了帮助,并每年支付他家的电费,和残疾人补助等,每月扶贫救困也给发放米面等。2008年2月村委会为其申领困难救助卡。村委会已经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了原告,对于原告提到的妻子生病,并不是向原告提出的那样,与事实不符。如果原告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将取消现有的帮助条件依据法律判决给付。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1:1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证据1、北京市盲人证书一份2、残疾人证书一份。3、医院诊断证明。4、判决书两份其中包括(1997)房民初字14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5、重残人证明一份。6、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09:54:07]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是否有异议?
    [ 被告]:
    对北京市盲人证、残疾人证没有异议。房山区中医院的诊断证明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于判决书、诊断证明等没有异议。
    [09:55:53]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没有了。
    [09:57:07]
  • [审判员]:
    被告提交证据。
    [ 被告]:
    1、原告享受的照顾十项清单。2、房山区河北镇河口村的证明,2005、2006、2007年的人均收入。3、房山区河北镇河北统计所出具2007年人均收入。帮扶情况证明了村内给与原告的最大帮扶,证据2、3证明给付原告的帮扶不低于人均收入水平。
    [09:58:05]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
    [ 原告]:
    每年残疾人补助,每月100元今年我们并没有领到。承包土地不到一亩是给原告妻子的并不是给付原告的,承包费用并不知道多少。我的哥哥已经是残疾人了没有劳动能力了。因此是给我嫂子的。低保去年有今年并没有了,并且原告的长子现在并没有参加工作。2007年帮助盖旧房是大队向上级申请由民政局给付残疾人修复的。并不是大队给付的。是民政局拨款的。
    [10:08:49]
  • [原告]:
    最近一段时间从2008年2月份一共给付了20多元钱。因为嫂子要住院村里给拿去了300元钱,是河北镇社保所给付的。有线电视、水电费和治疗费都是由被告出具的。但是每年要1000多元的电费报的过多,水费全村都不用出钱。不光我一家。对于人均收入证明计算方法不清楚,证明额度偏低。对于河北镇的证明应由政府证明。对于河北镇黄坡村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0:24]
  • [审判员]:
    被告方出具的村委会的证明这3个数字怎么来的/
    [ 被告]:
    是根据村内向河北镇统计所报表的收入计算的。
    [ 审判员]:
    原告2008年以前能得到多少补助。
    [ 被告]:
    将近1100元,除低保收入外还有民政局等给付的补助。
    [ 审判员]:
    收入1100元维持了多长时间?
    [ 原告]:
    3到4年。
    [10:13:54]
  • [审判员]:
    什么时间收入下降的?
    [ 原告]:
    2007年10份。降到340元,其他的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原告说的情况属实吗?
    [ 被告]:
    不属实,低保180元是有的,是从社会保障所领的。
    [ 原告]:
    低保去年12月低就已经没有了。
    [ 被告]:
    他本人的有,他长子的没有了。村里给付的春秋两季度的救助款300元。
    [10:16:53]
  • [审判员]:
    村里以前都给付什么待遇了。现在给付什么待遇。
    [ 原告]:
    每年340元补助,医药费用,救助卡、米面油等都有。
    [ 审判员]:
    2008年1个月给付原告多少钱?
    [ 被告]:
    村里现在为他申请了每月300元救助卡。民政局每月给付残疾人的100元。
    [10:19:13]
  • [原告]:
    100元的残疾人补助金没有领到,医疗费用的是从工资里出具的。医疗费用是报销的,其他的医疗费并没有给报销。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了。
    [10:20:20]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21:34]
  • [审判员]:
    原告从事什么职业?
    [ 原告]:
    他是正式职工,是灰窑的爆破员。
    [ 被告]:
    2007年由于原告个人的平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因此2008年将原告的低保撤销。
    [ 审判员]:
    灰窑单位还在吗?
    [ 被告]:
    不在了。
    [10:23:2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1、依据(1980)房民初字25号判决书和1997年出具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双方认定的统一事实是原告是工伤。2、原告所拿的补助费应是什么标准。被告并没有出具,作为原告由于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满足。3、原告目前的伤残等级符合1-4级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自2004年1月1日起其应根据工伤护理费给付相应的费用。4、财政部对于城乡低保人员的通知精神有条件的一方可在此基础上提高补助金额,并对于低保边缘人员应给与补助。据我所知门头沟永定镇给与了730元的补助。作为工伤就应当以工伤对待。如果确定了工伤就应该给付100%的工资。不应该是平均的。对于生活困难人员责任方应该是付出的。对于原告的情况被告确实应增加补助金。
    [10:32:01]
  • [原告]:
    被告方的辩论意见是在推托被告的责任。工伤条例尽管是新出的,不应该因为法律的滞后让原告来承担法律责任。
    [ 被告]:
    原告所说的并不是被告方所能左右的。与此案无关。
    [10:41:33]
  • [原告]:
    被告方不应把我哥哥推向残疾人,因为在以前的判决书上认定为工伤,我哥哥现在是因为被告的爆炸造成的。因此是工伤,被告要负责任。
    [10:42:17]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45:2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 原告]:
    我们认为每月最低1000元。
    [ 被告]:
    我们同意给付750。
    [10:47:06]
  • [原告]:
    我们认为最低是1000元。再低就不可以了。
    [ 被告]:
    我们需要再协商一下。
    [ 审判员]:
    具体数额我们庭下再进行调解。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48:04]
  • [审判员]:
    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5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如无误请签字,签字后休庭。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锤)
    [10:48:56]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任海鹏、庭审记录隗苇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49:54]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