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宣布开庭

原告代理人

被告

出示证物

播放证物

证物

法警向原告出示证物

法警向被告出示证物

鲁桂华副院长接受采访

法庭宣判

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主审法官陈晓东接受采访
7月4日上午9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来到中国法院网的《现在开庭》栏目。
    [09:08:26]
  • [主持人]:
    即将直播的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
    [09:08:56]
  • [主持人]:
    中国法院网记者张博、陈思现已在庭审现场,他们随时会给我们发回现场报道。
    [09:09:19]
  • [主持人]:
    今天我们还邀请《人民法院报》驻北京记者站首席记者牛克担任这次庭审直播的特约主持人,摄影记者姚学谦也在现场,他会通过网络为我们传来现场图片。
    [09:09:37]
  • [主持人]:
    好,现在就让牛克带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09:09:58]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各位网友你们好!很高兴又和你们见面!下面我介绍一下今天审理的这起合同纠纷案的案情。
    [09:10:29]
  • [特约主持人牛克]:
    2002年9月20日,原告罗南与被告路彬签定协议,委托被告拍摄一首名为《好年成》的MTV,并于2002年10月26日与被告签定合同,由被告负责将《好年成》按照合同书约定,在电视台播放。但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拍摄过程中,严重偷工减料,不负责任,致使拍摄的片子质量低劣,达不到电视台播放的标准,至今未能在任何电视台播放,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09:10:58]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在与被告数次交涉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1、被告退还MTV制作费及播放费8万元整;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整;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9:11:27]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现在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已经进入法庭。
    [09:12:06]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担任本案的法官是陈晓东,男,33岁,现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四级法官。
    [09:13:33]
  • [特约主持人牛克]:
    陈晓东办案思路清晰、审判作风稳健,驾驭庭审的技巧和能力较强,有较高的业务水准。近年来,其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办案质量较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中如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赔偿案、张永诉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储蓄合同纠纷等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和《办案手册》收录。
    [09:13:53]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现在庭审已经开始,我们先来直播庭审情况。
    [09:14:55]
  • 书记员入庭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入庭。
    (当事人从法庭东侧陆续入庭)
    [09:15:4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2.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5.携带通讯工具者须关机。
    [09:16:1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步入法庭)请坐。
    [ 书记员]:
    (转身面对审判员)报告审判员,原告罗南诉被告路彬音乐电视委托拍摄播放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09:16:40]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代]:
    原告叫罗南,女,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川达火锅店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南里109楼1603号。
    [ 原告代理人]:
    我叫唐明汉,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员]:
    代理权限
    申请权限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09:20:15]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各位网友,由于今天的庭审原告罗南本人没有出庭,由她的委托代理人唐明汉出庭参加诉讼。
    [09:22:27]
  • [被告]:
    我叫路彬,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南里133楼7门503号。
    [ 审判员]:
    有无代理人
    [ 被告]:
    没有。
    双方对对方的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 双方]:
    没有。
    [09:23:14]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敲法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南与被告路彬音乐电视委托拍摄播放合同纠纷一案,此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晓东独任审理,书记员马铁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
    [09:24:00]
  •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指当事人认为与书记员认为与对方有朋友亲属这种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3.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针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出反诉的权利。
    5.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25:15]
  • 除上述权利外,当事人还需遵守如下诉讼义务:
    1.在庭审中服从法庭的指挥和安排,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
    2.接受合法传唤,准时出庭。如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本院以自动撤诉处理;如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或中途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09:26:15]
  • [审判员]:
    上述权利义务,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路彬]:
    听清了。
    [09:27:14]
  •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员、书记员申请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路彬]:
    不申请。
    [09:29:5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由被告退还音乐电视拍摄费用3万元,及播放费用5万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审判员]:
    诉讼请求第一项是退还MTV制作费和播放费5万元。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据胜诉败诉情况进行判决,不是诉讼请求范围。原告陈述事实理由。
    [09:31:4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签定协议,委托拍摄好年成的MTV,由被告负责将拍摄成的好年成音乐电视按照合同约定在十家电视台播放,由于被告在拍摄过程中未达到专业的拍摄质量,不符合电视台播放标准,导致拍摄片子无法播放,被告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与被告数次交涉均无结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09:33:05]
  • [审判员]:
    被告答辩意见。
    [ 被告]:
    首先原告说的拍摄质量问题,我不承认,我一会儿会一一举证。原告出尔反尔,9月28日完成工作,过两天原告说本身拍摄片子不太好,要求重新拍摄,我在10月6日重新拍摄第二次,接下来,我们就合同上写的全都有,对她的采访在9月28日进行第一次采访,接下来,我们在11月20日到21日第二次演出,回来后第二次拍摄MTV,全部做成盘,原告认可了,我们用的就是最好的机房,交给原告了。原告同意播放,2002年11月14日开始起播,在合同上呈现的十家电视台起播,一直播到2003年3月11日以前。别的没有。电视台不是带星级电视台,公共娱乐栏目来播放罗南的MTV。
    [09:35:42]
  • [审判员]: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 被告]:
    我觉得拍摄质量非常不错,不同意原告退还拍摄费的请求。对于提出第二个退还播放费用的请求,我认为全播放了,不同意这个请求。赔偿一万元经济损失不同意支付。
    [09:36:49]
  • [审判员]:
    合同什么时间签定的,
    [ 原告代理人]:
    2002年9月20日签定委托拍摄协议,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20日原告委托被告拍摄MTV。2002年10月26日签定合同,就被告负责播放这首MTV达成具体内容,包括何时在什么电视台播放。
    [09:37:33]
  • [审判员]:
    被告这个情况对吗?
    [ 被告]:
    对。
    [ 审判员]:
    两个合同费用是否付清。
    [ 原告代理人]:
    两个合同都付清。
    [ 审判员]:
    被告是付清了吗
    [ 被告]:
    是付清了,但不是如约付清。
    [09:37:55]
  • [审判员]:
    这两个合同文本是谁提供的。
    [ 原告代理人]:
    当时由被告提供的。
    [ 审判员]:
    被告?
    [ 被告]:
    第一个是原告的会计打的,第二个是我提供的。
    [ 审判员]:
    拍摄合同是原告提供,播放合同是被告提供的。
    [ 被告]:
    对。
    [09:38:36]
  • [审判员]:
    下面归纳法庭调查重点。法庭调查重点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第一个,《好年成》MTV拍摄质量效果如何?这个调查重点由被告负责举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个,被告是否安排相关电视台如约播放《好年成》MTV?这个调查重点也是由被告负责举证。第三个,原告是否如约交纳播放费用?第四个,原告所提一万元损失的依据?第三、四个调查重点是有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听清了吗?
    [ 双方]:
    听清了。
    [ 审判员]:
    双方对归纳重点有无异议。
    [ 双方]:
    没有。
    [09:39:46]
  • [审判员]:
    被告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
    [ 被告]:
    河南公共娱乐频道播出的原告拍摄的MTV。
    [ 审判员]:
    请法警把录像带递给法庭。(法警将录像带递交法庭)。
    [ 审判员]:
    录像带内容是什么?
    [ 被告]:
    有对罗南第一次采访和播放剪辑出的MTV一段,证明我拍摄质量还可以。
    [ 审判员]:
    请播放MTV。
    (现场播放MTV)
    [09:41:20]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证据吗?
    [ 被告]:
    包括栏目衔接和全部MTV,证明我们这个栏目是为原告播放了,因为发出去以后,所有电视台包括新增加电视台都能收到,证明我播放这个罗南的MTV。
    [ 审判员]:
    现在法院调查第一个重点是证明拍摄质量,这个可以用于证明拍摄效果和质量
    [ 被告]:
    可以。
    [ 审判员]:
    清法警将录像带递交法庭。
    (法警将录像带递交给法庭,现场播放MTV)
    [09:41:52]
  • [审判员]:
    第一个焦点的证据还有吗
    [ 被告]:
    还有一张盘,给原告第三次重新拍摄的完整的MTV。
    [ 审判员]:
    请法警将录像带递交法庭。
    (法警将录像带递交法庭)
    [ 审判员]:
    请播放。
    (现场播放MTV)
    [09:43:03]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提交的录像带和光盘证明拍摄了MTV,第一次播出有采访的这一段只是东都影视文化发展公司制作的公共娱乐节目,不同的人对同一份作品产生不同看法是普遍的,专业认识对一部作品鉴赏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无法客观评判作品的情况下,只能以双方约定,看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刚才播放的片子的质量声音和图象是清晰的,但是因为原告不是专业人员,无法对其内在的质量做进一步评判,这涉及到评判片子合格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播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播放。
    [ 审判员]:
    你认为拍摄效果怎么样?
    [ 原告代理人]:
    表面看是清晰的,但进一步评判质量我无法评判,我不是专业人员。
    [09:45:18]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法院可以适当行使示明权,你对这个证据的陈述最好说一下明确的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我认为它的质量不合格。
    [ 审判员]:
    画面图象清晰,但仍然认为拍摄质量不好?
    [ 原告代理人]:
    对。
    [ 审判员]:
    双方对拍摄质量有无具体约定。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标准,就是在电视台播放的标准,
    [ 审判员]:
    有约定吗?
    [ 原告代理人]:
    10月26日双方签定播放合同,拍摄播放是两个阶段。
    [09:46:36]
  • [审判员]:
    被告,你们对拍摄质量有无约定?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是以电视台是否播放为标准吗。
    [ 被告]:
    我们第二个合同是新的合同,他要求我们拍摄后能否播放,我说可以我们才拟定第二个合同,这是两个独立合同,不能作为评定第一个合同的质量标准。
    [09:47:11]
  • [审判员]:
    《好年成》MTV一共拍摄几次。
    [ 被告]:
    三次。
    [ 审判员]:
    你刚才提交的录像带和光盘是第几次?
    [ 被告]:
    第一盒录像带是第一次拍摄,第二盒录像带是第二次拍摄,光盘是第三次拍摄的。
    [ 审判员]:
    原告?
    [ 原告代理人]:
    不是,拍摄了一次,第二次补拍若干场景,没有第三次之说。
    [09:47:52]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出示的MTV光盘收到了吗?
    [ 原告代理人]:
    收到了。
    [ 审判员]:
    就这个调查重点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 原告代理人]:
    有,请问被告你们9月20日签定合同时,你是否认为原告拍摄MTV是保存在家里还是准备宣传,在这个年龄拍摄MTV是作为歌手还是作为纪念保存在家里?
    [09:49:17]
  • [被告]:
    原告跟我是朋友,她通过中介介绍拍摄这个MTV,我当时答应她了,出于朋友关系,这些钱拍摄MTV有内景外景是不可能的,我认为她就是想作为一种纪念,或者说留在家里,她管我要50张盘是为什么?我认为是给亲戚朋友的。
    [ 审判员]:
    你认为是留在家里纪念的。
    [09:52:55]
  • [审判员]:
    原告就拍摄质量效果有无问题向被告发问?
    [ 原告代理人]:
    作为绘画作品,一个画家和初学绘画的人,对这个作品的鉴赏能力是一样的吗?
    [ 被告]:
    这个与MTV有关吗?我认为一个是静态,一个是动态,没有关系。
    [ 原告代理人]:
    专业和非专业人士鉴赏能力是不一样的。
    [ 被告]:
    我对您的专业术语不清楚,我只对我的作品进行评价。
    [ 原告代理人]:
    作品是否优秀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 被告]:
    我作为独立个体制片人来说,人家给我钱,我把它拍摄好,原告就算是我的一个顾客,她把钱交给我,我负责把关,原告认可我们才能出东西。
    [ 原告代理人]:
    是否会出现这样情况,你拍摄的MTV,你觉得不错,但绝大多数观众觉得很差,会不会出现这种现象?
    [09:55:52]
  • [被告]:
    象您说的,每个人欣赏作品的角度不同,我不敢称我是专业人士,但我认可我所拍摄的MTV。
    [ 原告代理人]:
    您说专业与非专业是不一样的,会产生不同看法,是这个意思吗?
    [ 被告]:
    我认为围绕这个问题,对方是律师,我没有他那样的清晰头脑,原告代理人用话诱导我,现在我说出话,他说是我自己说出的,他把我绕进去了。
    [09:58:01]
  • [审判员]:
    就这个调查重点被告有无问题向原告进行发问。
    [ 被告]:
    请问原告你凭什么说我拍摄的MTV不好?
    [ 原告代理人]:
    不同人对作品的鉴赏能力不同,你认为好,别人不一定认为好。
    [ 审判员]:
    双方辩论意见留在辩论阶段谈。就事实部分有没有问题向对方当事人提问?
    [ 被告]:
    没有。
    [09:59:31]
  • [审判员]:
    就这个调查重点问双方一个问题。原告,你们约定拍摄费用5万元,你认为拍摄质量不好,要求退3万的依据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因为拍摄MTV的基本成本是2万元,原告从中获利是3万元。
    [ 审判员]:
    就成本3万元的证据有吗?
    [ 原告代理人]:
    我询问的是有关专业人员。
    [10:00:34]
  • [审判员]:
    就第二个调查重点进行举证质证。这个重点应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 被告]:
    我提交的前两盘录像带都有,对罗南女士的采访和MTV播放。
    [10:01:23]
  • [审判员]:
    你把刚才证据进行再一次提交法院。
    [ 被告]:
    对。
    [ 审判员]:
    现在不再播放了,你认为录像带就能证明播放了。
    [ 被告]:
    对。我提交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播放的稿件通知单。
    [ 审判员]:
    什么时间播放?
    [ 被告]:
    证明02年10月14日播放。昆明电视台传真过来证明罗南MTV在02年10月14日开始播放的。采访第二次照片是否可以提供?
    [ 审判员]:
    你认为可以证明这个重点的话,可以提供。
    [10:04:02]
  • [被告]:
    我带罗南去河南演出的合影照片,可以证明第二次演出。
    [ 审判员]:
    播放证明就这几份?
    [ 被告]:
    还有一份是东都影视公司给我提供的证明,证明我在合同上约定的所有电视台都已经播放了。
    [10:06:10]
  • [审判员]:
    就这个调查重点的证据还有吗?
    [ 被告]:
    还有就是东都影视公司与各家电视台签定的供片合同,一共是8份。
    [ 审判员]:
    请执行法警将证据递交法庭。
    (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递交给审判员)
    [10:06:49]
  • [审判员]:
    河南台稿件采用通知单原件一份,昆明台播出证明传真件,提交的两张照片。八份东都公司和各电视台的供片协议复印件。请法警将上述证据交给原告质证。先说录像带的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所说的录像带在电视台播放,我认为是完全不可能的,刚才播放的录像带是被告委托北京东都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来播放的,刚才所播出的录像带是东都公司制作一期公共娱乐节目,其中没有任何显示播放的内容,电视节目制作不是制作了就代表播放了。所以不认可在电视台播放。
    [10:08:26]
  • 就被告提交的书面证据,有一份是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2002年10月14日在河南公共频道播出的证据,我认为这一份稿件采用通知单不能完全证明他在电视台播出,即使在河南电视台公共娱乐频道播出也只是证明在2002年10月14日这一天的播出,没有达到合同书约定的播出要求。
    [10:09:33]
  • 第二份昆明电视台传真的播出证明,由于这份证据不是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交,所以不同意谈质证意见。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在电视台播放。第四份是东都公司所出具的证明,我认为东都公司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所以这份证明没有证明力。这份证明也不能证明被告在电视台播放原告MTV。被告提供供片合同书其中没有一份有罗南MTV的字样,所以不同意。
    [10:10:32]
  • [审判员]:
    就播出证据原告有没有证据?
    [ 原告代理人]:
    有被告于2003年3月9日所打的收条:今收到罗南MTV《好年成》播放后补款七千元,款到后在2003年5月6日前在北京能看到的电视台播放,如不播放退还一切播放费。被告非常清楚在2003年3月9日前《好年成》MTV没有播放,所以承诺在03年5月6日前播放。
    [ 审判员]:
    你们对播放怎么约定
    [ 原告代理人]:
    在合同书上有约定,合同一并提交。
    [10:15:29]
  • [审判员]:
    请法警将原告提供的合同和收条提交给被告。
    (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 审判员]:
    被告谈质证意见。
    [ 被告]:
    收条是我向原告拿回所欠的款项。合同书证明什么?
    [ 原代]:
    说明当时双方约定在什么地方播出和什么时间播出。
    [ 被告]:
    收条是我写的,我打这个收条之前就已经开始起播了,我只是想要回原告所欠的播出费,在此之前已经播放了。对合同书真实性没有异议,合同书是真实的,是我起草的。没有别的意义。
    [10:16:12]
  • [审判员]:
    你们如约按照合同书播放了吗?
    [ 被告]:
    播放了。合同书上有两个笔误,首先是在第一条,负责罗南女士MTV在每周不定时主播三次,重播二次,应该是主播(首播)一次,重播二次,一共三次。还有一个就是在所有电视台里河南省秦皇岛应该是河北省秦皇岛。
    [ 审判员]:
    将上述证据交还法庭。(法警将证据递交法庭)
    [10:18:00]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二次笔误认可吗?
    [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这个合同是被告起草,我们当时理解是主播三次,重播二次,我们理解是一周五次。
    [ 审判员]:
    被告,你安排十家电视台播放是按每周三次播放还是每周五次播放。
    [ 被告]:
    每周三次。
    [10:18:47]
  • [审判员]:
    播放时间段有约定吗,也就是说播放周期?
    [ 原告代理人]:
    没有约定,我认为应该至少播出几个月。
    [ 审判员]:
    被告?
    [ 被告]:
    我签定的一年,一年之内播放片子。
    [ 审判员]:
    在十家电视台中一年中每周播放三次。
    [ 被告]:
    对。
    [10:19:39]
  • [审判员]:
    原告,这个情况对吗?
    [ 原告代理人]:
    对。
    [ 审判员]:
    不定期播出是什么意思?
    [ 被告]:
    他所说播出时间是不定时,我们传给电视台,由电视台来定,在发稿之前我会通知原告什么台播放。
    [10:21:30]
  • [审判员]:
    被告是你和东都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是你把播放事宜转交给东都公司,由他们再与十家电视台建立供片关系?
    [ 被告]:
    对。
    [ 审判员]:
    原告?
    [ 原告]:
    认可。
    [10:22:01]
  • [原告代理人]:
    播放不仅仅是电视台的播放,你与原告有合同,在播放之前你必须向原告提交二分之一带,你为什么不将资料录下来提供给罗南?
    [ 被告]:
    我提供一盘播放带子,将采访后的资料给原告,我曾经打电话要给原告,原告应该有。
    [10:23:31]
  • [原告代理人]:
    采访播出后的资料,播放应该有电视台比较连贯衔接的播放次序,你打电话给罗南她没有取的话,你应该在法庭上提供出来。
    [ 被告]:
    刚才画面呈现的有东都影视的标,在电视台播出的东西凭的是稿件通知单。
    [10:25:02]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你说的十家电视台公共娱乐频道,在北京能收到吗?
    [ 被告]:
    我说了,不是星级电视台,在北京应该看不到。
    [ 原告代理人]:
    每次播出,你是否到十家电视台看是否播放了内容?
    [ 被告]:
    没有。我的带子是一家母带传给各家电视台。
    [10:26:07]
  • [审判员]:
    被告有问题吗
    [ 被告]:
    甲方路彬委托北京东都影视发展公司你认可吗?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0:26:32]
  • [审判员]:
    在合同中,03年3月9日到5月6日在北京台播出过MTV吗?
    [ 被告]:
    没有播出,因为原告她先违约的,所以就没给她播出。
    [ 审判员]:
    对方怎么违约?
    [ 被告]:
    原告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让我写欠条,我去拿欠款,就是为了收回七千元,所以我写了这个条,作个刚才的承诺。
    [10:28:11]
  • [审判员]:
    就第三个重点进行举证。原告是否按时交纳播出费用?
    [ 原告代理人]:
    提交由路彬所打的43000元和7000元两张收条。共收到5万元。我认为我已经交齐费用。
    [ 审判员]: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质证。
    [10:29:13]
  • [被告]:
    两个收条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没有如约把费用给我。
    [ 审判员]:
    约定什么时间?
    [ 被告]:
    第五条余款在播放当天付清。在合同中呈现的是一共给我2万元,剩下的3万元应在播出当天给我。第一次签定合同是收了2万元,5月收到2万元,1月底收到2000元,原告起诉的时候给了我1000元,3月9日给了我7000元,一共分五次给付。
    [10:30:55]
  • [审判员]:
    原告是这样吗?
    [ 原告代理人]:
    不是这样,起诉前我不可能给被告,事实上签定合同当天付了2万元,接着二三天内给付了23000元,被告说要付给东都费用,2002年10月初向被告交了43000元。
    [10:34:26]
  • [审判员]:
    原告说五万元是分三次交,被告说分五次交。为什么收条上只写了一个日期?
    [ 原告代理人]:
    前几次一直没有打收条,03年3月份,被告一直没有播出,原告非常着急,又没有收条,原告向律师咨询,所以把被告叫到原告处打收条,但被告不同意打收条,要求再支付7000元,原告无奈,在没有播出的情况下又付给被告7000元,就为了让被告打43000元。所以在9月20日打在一起了。
    [10:37:38]
  • [被告]:
    当时在介绍人的店里,说先打43000元收条,我问原告合同上是二万,为什么打43000元,原告说之后给我的钱没有打收条,原告要求我写9月20日,不是出于我的本意,7000元是当天给的。
    [ 审判员]:
    是在原告要求下,时间写在9月20日?真正打条时间是什么时候?
    [ 被告]:
    03年3月9日。
    [10:38:41]
  • [审判员]:
    就这个重点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就这个调查重点双方有无问题发问?
    [ 原告代理人]:
    请问被告,在03年3月9日这一天你是否收到5万元播放款?
    [ 被告]:
    收到了。
    [ 审判员]:
    被告有问题吗?
    [ 被告]:
    我没有问题。
    [10:40:31]
  • [审判员]:
    最后一个调查重点,原告的1万元损失的依据有没有证据,如何计算?
    [ 原告代理人]:
    依据03年3月9日原告打的收条,但是双方没有就损失方法进行约定,1万元是我方酌情提出的。
    [ 审判员]:
    你有没有实际损失?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交给原告钱,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我们精神上,财产上都有损失。
    [ 审判员]:
    就这个重点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询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41:26]
  • [审判员]:
    原告就是否如约交纳了播出费用提供证据?
    [ 原告代理人]:
    我提交拍摄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9月20日签定拍摄合同并支付5万元拍摄费。
    [ 审判员]:
    被告看一下。
    [ 被告]:
    对这个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拍摄费用5万元收到了,是如期交纳的。
    [10:42:3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42:59]
  • [原告代理人]:
    对于被告拍摄MTV,质量是否达到电视台播放标准以及被告是否在电视台播放所拍摄的MTV,我们刚才陈述对于音乐绘画影视作品,被告说不可能有一个标准,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标准不一样,因此在无法客观评判标准情况下,只能以双方合同约定来认定,双方约定就是拍摄后在合同中约定十家电视台播放,因此是否能够播放就是检验作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如果按照约定播放即使拍摄再差,我认为是合格的,如果不能播放我认为是没有达到双方约定标准,对方在扣除拍摄花费外,对方应当返还获利部分。
    [10:47:3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我签定第一份合同我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指定北京电影制片厂舒刚完成,拍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为什么呢?我们已经在东都影视所在的公共娱乐频道的栏目已经播出,所以我认为拍摄质量没有问题。原告说让我再去找什么样的证据再来证明,我觉得是一种无理要求。
    [10:48:38]
  • [审判员]:
    双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方明知认可拍摄目的是在电视台播放,如果不能够播放原告不能花五万元拍摄在家里欣赏的音乐电视,因此拍摄一完成,双方签定播放合同,拍摄和播放是一个完整合同两个阶段,原告拍摄质量不符合播放标准,导致片子无法播放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在拍摄中的支出,被告不能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被告能从中获利不符合合同双方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要求被告退还拍摄费用和承担经济损失。
    [10:51:05]
  • [审判员]:
    被告?
    [ 被告]:
    我认为是原告先违约,我播放后原告没有如期把剩余的余款给我,他没有给我款我继续给原告播放,我出于朋友的关系,我承诺在03年5月6日以前,这个是原告根本没有给我时间给我播放,为什么呢,他在4月8日就已经起诉我了,所以我也没有必要再去履行本身这个约定。
    [10:53:0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可以主持调解,下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可以。
    [ 审判员]:
    被告?
    [ 被告]:
    我同意。
    [10:53:24]
  • [审判员]:
    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拍摄播放费用7万元。
    [ 审判员]:
    被告?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调解方案?
    [ 被告]:
    我的方案就是我要是退还的话只能退还7千元。
    [ 审判员]:
    双方能不能进一步进行让步?
    [ 原告代理人]:
    双方意见分歧太大。
    [10:53:54]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分歧大,法庭不做调解工作。请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应赔偿和退还我方经济损失,希望法院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
    [ 被告]:
    我履行了合同,我打的欠条是原告没有给我时间,是原告的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4:58]
  • [审判员]:
    休庭二十分钟,看是否需要当庭宣判。(敲法锤)
    [ 书记员]:
    请审判员退庭。
    (审判员退庭)
    [ 书记员]:
    请坐。
    [10:55:22]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各位网友,现在法庭已经休庭,等一会儿可能会有结果。利用这段时间,我们采访一下朝阳法院的鲁桂华副院长。
    [10:57:51]
  • [特约主持人牛克]:
    鲁院长您好!请您向网友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种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可以吗?
    [10:58:15]
  • [鲁桂华]:
    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侵权纠纷案件;一类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民事案中占有很大比例。我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就是合同纠纷案件。
    [10:58:51]
  • [鲁桂华]: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实施,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加之以前的民法通则和其他一些与合同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合同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10:59:09]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审理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那些方面的问题呢?
    [10:59:30]
  • [鲁桂华]:
    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适用上述法律处理合同纠纷时,应把握以下两点:
    [10:59:52]
  • [鲁桂华]:
    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订立合同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法院就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这样才能促进市场交易,实现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00:06]
  • [鲁桂华]:
    第二点就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违约方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的合同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与以前的《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对守约方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了。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诚实信用的观念,使之成为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可动摇的“帝王”条款。
    [11:00:19]
  • [特约主持人牛克]:
    谢谢鲁院长!
    [11:00:41]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各位网友,现在我再简单介绍一下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情况。
    [11:01:48]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朝阳区人民法院位于首都北京东部,辖区面积470.8平方公里,区域面积占全市城区总面积的46.7%,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220万。朝阳区人民法院利用地处北京市“商务中心区”、“外国使馆区”、“奥运会主会场”的优势,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首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1:02:04]
  • [特约主持人牛克]:
    2001年和2002年,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收、结案数量连续两年位居全市法院系统首位,2002年收案达到35214件,结案35141件,审判人员人均结案 170件,全院人员人均结案126件,均位居全市法院系统首位。其中,审结了一大批疑难、新类型案件和倍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1:02:14]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在队伍建设方面,朝阳区法院通过培养知名法官、树立先进典型,涌现出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钟蔚莉、“中国保护未成年人优秀公民”刘鹏和荣立集体二等功的双桥人民法庭等一大批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
    [11:02:26]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朝阳区法院还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学术研讨和教育培训,培养专家型、学者型法官。2003年6月,公开出版发行了70余万字的法官文集,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风采。
    [11:02:33]
  • [特约主持人牛克]:
    下面我们来采访一下旁听的人员,看看他们对今天的开庭有什么看法。
    [11:03:38]
  • [一位姓顾的先生]:
    听了这个案子,对合同法我明白了不少。以前还真没听说过音乐电视拍摄、播放合同这一说。我觉得《好年成》这首歌原告唱得不错,不过录得效果也不错,所以我觉得被告的拍摄问题没什么问题。但是,被告对播放的情况没什么证据。我看报纸上说:现在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被告没证据,肯定要败诉的。
    [11:04:39]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旁听群众发表了个人的看法,到底结果如何,还要等待法庭的判决。
    [11:08:01]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现在书记员已经入场。
    [11:08:28]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出庭。(当事人入庭)
    [11:09:06]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现在原被告双方已经进入法庭,法官陈晓东也已经走上法台。
    [11:14:25]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现在法官就要进行宣判。
    [11:17:21]
  • [审判员]: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原告罗南与被告路彬于2002年9月2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罗南委托路彬为其拍摄音乐电视《好年成》,拍摄、制作费用为5万元,路彬指定舒刚作为导演,于同年9月底之前拍摄完毕。
    二、协议签订后,罗南向路彬支付了5万元拍摄费用,路彬组织了摄制组,于9月下旬为罗南进行了拍摄录制工作,经两次拍摄,《好年成》音乐电视拍摄完成,该音乐电视画面、图象、声音清晰、效果尚可。
    [11:20:17]
  • 三、2002年10月26日,罗南与路彬签订合同书,约定路彬负责将罗南的《好年成》MTV不定时在公共娱乐频道覆盖的十家电视台主播三次、重播二次,自签约之日起,路彬负责罗南一年内的活动跟踪采访,并保证上述十家电视台播出。签约一年内在上述十家电视台为罗南作多次人物专访,路彬转委托东都公司完成上述事项,播出费用5万元,罗南于签约之日起支付40%,余款在播出当天付清。
    [11:24:42]
  • 四、罗南于签约后陆续给付4.3万元播放费。2002年11月14日河南电视台播放了《好年成》MTV。2003年3月9日,罗南又向路彬支付7千元播放费。路彬表示,2003年5月6日前在北京能看到的卫星台播出《好年成》;如未播放,将退还全部播放费用,并赔偿一定损失。
    [11:25:41]
  • 五、被告仅提交了河南电视台稿件采用通知单一份,证明该电视台于2002年11月14日播放了《好年成》MTV,未能提交其他九家电视台的播放证明。被告另还提交了东都公司证明一份,内称十家电视台于2002年11月14日开始播放《好年成》,其还提交了东都公司与其他八家电视台的供片合同,以证明东都公司向电视台提供了《好年成》片源,但是,上述供片合同系东都公司与电视台的长期供片合同,其中均未提及《好年成》片名。又,被告亦承认2003年3月9日至5月6日电视台未播放《好年成》MTV。
    [11:33:04]
  • [本院认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就被告为原告拍摄《好年成》音乐电视及其采访、播放等一系列宣传事宜签订了委托拍摄合同及采访播放合同,两份合同均出于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如约履行。
    [11:33:58]
  • 就拍摄合同而言,原告支付了拍摄费用5万元,被告如约组织了摄制组为原告进行了音乐电视的拍摄录制工作,且先后进行了两次,所制成的《好年成》音乐电视画面图像、声音清晰、明亮、效果尚可,应当说给作为业余歌手的原告所录制的音乐电视达到了一定的质量水平。原告现认为拍摄效果不佳,系其主观看法,该音乐电视是否在电视台播放亦不能作为拍摄效果的衡量标准,且原告代理人在诉讼中亦曾对该音乐电视的拍摄画面、声音表示认可,该意思表示应视为自认。故本院对原告所属拍摄效果不好的理由不予采信,应认定拍摄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如约履行完毕,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原告要求返还3万元拍摄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1:36:03]
  • 对于播放合同,双方虽然对合同中主播三次的含义有不同理解,由于合同条款系被告拟定,故应按照有利于原告的原则解释争议条款。因合同中写明了每周主播三次、重播二次,故应理解为每周播放五次。即便如此,根据现有证据,只能确认《好年成》MTV在河南电视台于2002年11月14日播放一次。由于东都公司系被告转委托的第三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故东都公司的播放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举东都公司与八家电视台的供片合同均不能证明《好年成》MTV在上述电视台如约播放,亦不能证明关于原告的采访予以播放的情况。由于双方约定《好年成》MTV及对原告的采访在十家电视台多次播放,而被告仅能证明一家电视台播放了一次,故被告严重违反了播放合同的约定,对播放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鉴于被告于2003年3月9日承诺2003年5月6日前如不能播放将返还全部播放费用及事实上2003年3月9日至5月6日期间未播放的情形,本院对原告要求退还全部播放费用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如约履行播放合同,原告要求退还全部播放费用,播放合同实际上已无履行之必要,故应一并予以解除。
    [11:39:14]
  • 另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一万元经济损失,但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有此损失,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1:39:48]
  • [审判员]:
    现在宣判,请双方当事人起立!
    [11:40:52]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五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罗南与被告路彬于2002年10月26日所签合同书。
    二、被告路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罗南播放费用人民币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罗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原告罗南负担1700元(已交纳),由被告路彬负担20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系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在宣判后十日内到本院南磨房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1:43:20]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1:44:5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过程是由中国法院网与新华网联合直播的。
    [11:45:17]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现在宣判已经结束,让我们来采访一下本案的法官陈晓东。
    [11:46:30]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现在案件已经宣判,请你谈谈审理此案的看法。
    [11:47:54]
  • [陈晓东]:
    此案属合同纠纷,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拍摄《好年成》MTV的合同;另一个是原告委托被告将MTV在电视台予以播放的合同。由于两个合同均系当事人自愿签定,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责任。
    [11:48:19]
  • 本案中,拍摄合同双方均已如约履行,原告支付了全部拍摄费用,被告组织摄制组为原告进行了录制工作,其工作成果MTV亦具有一定质量水准,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拍摄效果不好,系其主观看法,其提出以电视台是否播放作为衡量质量的标准没有依据。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应以通常大众的尺度作为衡量标准,该MTV的画面、图像、声音清晰明朗,故可认为质量尚可。
    [11:48:28]
  •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当事人的自认具有证明效力。原告代理人在诉讼中曾承认MTV效果尚可,故原告所述MTV质量不佳的意见不能被采信,其要求被告退还拍摄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11:48:35]
  • 关于播放合同,从现有证据看,被告未能举证其如约履行,故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约定在十家电视台多次播放该MTV,而被告只有在河南电视台播放一次的证据,故被告的违约已属严重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难于实现。
    [11:48:42]
  • 由于被告于2003年3月9日曾向原告作出如在2003年5月9日前仍不能播出,将退还全部播放费用并承担一定损失的承诺。这个约定是双方对于被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有效的,被告没有实现其承诺即应依约退还播放费用,但原告要求赔偿1万元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11:48:53]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好,谢谢陈法官!
    [11:49:30]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我们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朝阳法院的毛力、矫杨、鲁娜对我们工作人员的协助!
    [11:50:51]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感谢朝阳法院林军副院长、郎团聚庭长、殷兵主任对我们直播工作的大力支持!
    [11:52:24]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感谢朝阳法院工程师曹勇的服务!
    [11:53:19]
  • [特约主持人牛克]:
    负责本案庭审记录的是书记员马铁。
    [11:54:18]
  • [主持人]:
    谢谢牛克的主持,谢谢姚学谦、张博、陈思和赵岩从现场发回的报道。
    [11:54:2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里阅读整个庭审过程,并到论坛发表你对本案的分析或看法。谢谢你的参与。再见 !
    [11:54:39]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各位网友,再见!
    [11:54:57]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