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主任刘爱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医学博士何颂跃

刘爱阳在回答网友提问

何颂跃在回答网友提问

直播现场
2003年6月25日上午10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主任刘爱阳、医学博士何颂跃做客中国法院网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点击嘉宾,畅谈法制生活,欢迎来到中国法院网《嘉宾访谈》栏目。
    [09:59:45]
  • [主持人]:
    今天我们高兴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主任刘爱阳、医学博士何颂跃做客中国法院网。
    [10:00:3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可以就司法鉴定民间化、社会化,法医学鉴定与医学鉴定关系,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等话题与两位在线交流。
    [10:01:06]
  • [主持人]:
    现在,刘爱阳主任、何颂跃博士已经坐在了中国法院网嘉宾访谈室,欢迎二位的到来。
    [10:02:10]
  • [嘉宾 刘爱阳]:
    各位网友好!
    [10:07:52]
  • [嘉宾 何颂跃]:
    大家好!
    [10:08:16]
  • [主持人]:
    刘主任、何博士,你们可能注意到,中国法院网已进行过多次网络直播,但以往的直播地点有两个,都是通过网络技术将两地连接,从而实现异地全程直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两位是第一个做客中国法院网嘉宾访谈室的嘉宾。
    [10:09:24]
  • [主持人]:
    我们今天谈论的话题是围绕司法鉴定展开的,在开始这个话题之前,我们有必要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司法鉴定,现在已有网友问到这问题。
    [10:12:45]
  • [主持人]: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两位是如何理解这一概念的。
    [10:13:09]
  • [嘉宾 何颂跃]:
    非常感谢中国法院网提供一次和大家见面的机会,很高兴中国法院网提供这样一个平台对于大家关心的话题进行讨论,非常有意义,希望作为个开端,大家多关心司法鉴定,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作出应有贡献。
    [10:13:50]
  • [嘉宾 何颂跃]:
    目前关于司法鉴定应当澄清几个误区。1、认为执法鉴定和涉法鉴定就是司法鉴定;2、诉讼中当事人为举证而自行进行的鉴定行为属于司法鉴定。
    [10:26:30]
  • [嘉宾 刘爱阳]:
    同时,司法鉴定也区别于举证鉴定,举证鉴定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自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坚定。当举证鉴定在法庭上不被认证,法庭要求对有争执的或者是由法庭委托进行鉴定的才被称为司法鉴定。纠正一下,是由法庭对于有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才被称之为司法鉴定。
    [10:26:50]
  • [嘉宾 刘爱阳]:
    我认为还是要把司法鉴定和举证鉴定分开,举证鉴定呢,就是往往当事人委托社会上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是根据当事人,拿来的证据材料,应当事人的委托要求进行鉴定的,社会上,鉴定机构的不断增多也是为了适应庭审方式改革,为了不断的配合完善当事人举证而应运而生的。
    [10:30:19]
  • [嘉宾 何颂跃]:
    实际上司法鉴定是诉讼程序上第一个特定称呼。是指法官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对专门性问题委托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分析、检查、评价的科学活动。是司法调查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10:31:26]
  • [嘉宾 刘爱阳]:
    当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双方对鉴定案件事实方面有争议的话,法官依照人民法院对证据调查核实的职权,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进行鉴定的时候,法庭出面委托不代表当事人任何一方,法庭是中立的。
    [10:32:40]
  • [嘉宾 何颂跃]:
    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进行的这个鉴定活动,既为司法鉴定,该鉴定人称为司法鉴定人。当鉴定活动结束后,意味司法鉴定活动结束,该鉴定人的司法鉴定特征自然消失。因此,司法鉴定是诉讼程序上一个动态而非固定的特称。
    [10:35:51]
  • [嘉宾 刘爱阳]:
    接受法庭委托进行鉴定是对法庭负责,而不是单对某一方当事人负责的。他所鉴定的证据材料也是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被认可的,这种在委托程序上也是由双方诉讼人认可的,就是说鉴定前采取的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协商不成的,由法庭指定。目前采取的方式主要是随机指定,人民法院正在建立完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10:35:5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两位嘉宾正在回答有关问题,请不要着急.
    [10:37:54]
  • [嘉宾 刘爱阳]:
    对于举证鉴定的启动权由当事人,在法庭上,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依照职权,由法庭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这种职权,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就有规定。比如设计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庭就可以依照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0:38:45]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网友[fxichen]的问题:
    我再次问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近有没有修订的可能。
    今年我中心的工作之一就是讨论和修改目前在部分地方法院试行的《人体损伤残疾评定标准》。9月底的学术会议将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努力在今年底向有关部门提交该标准进行讨论。
    [10:40:28]
  • [嘉宾 刘爱阳]:
    回答网友[江河]的问题:
    刘主任:请您谈一谈在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能存在"自审自鉴"等种种非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方向如何?是被撤销?亦或继续存在?还是会改变现有的模式,成为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机构?
    我谈一下自审自鉴的问题,说人民法院自审自鉴妨碍司法公正是没有根据的,司法鉴定是法院依据职能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才被取证的。刑诉法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鉴定。民诉法第73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有类似规定。
    人民法院实行的审鉴分立机构建制和工作制度,审判人员和鉴定人员,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人民法院,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错鉴追究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本身就是中立的,公正的。司法鉴定常常涉及,审判案件的秘密,又可能涉及审判权让渡的问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是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和国情。
    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两个"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则,提出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这是符合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结合当前审判实践,特别是庭审方式深化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改革与创新。
    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是先期进行的审查制度,当法庭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或者由法庭随机指定,因为进入名册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已经经过审查,择优选录的,这样能够保证司法鉴定的委托公开,能够确保鉴定质量,同时也是保证效率的关键。
    目前,建立名册,一般遵循属地登记原则,择优选录的原则和资源共享原则,司法鉴定人名册,是一般要报上一人民法院标准,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十各省市司法鉴定人名册业已公告。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管理实质上是对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的管理。
    [10:44:55]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网友[tqf213x]的问题:
    司法鉴定的重复鉴定情况相当严重,审判审判人员无所适从。请问怎样解决。
    司法鉴定应当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在审理案件中,法官可能会遇到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多种鉴定结论,对于这些鉴定结论,如果不是法官依据程序规定进行委托的鉴定,无论鉴定机构标以何种名称,不能视为司法鉴定。另外,对于出现多种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于鉴定结论证明能力的判断在于法官的认证能力,鉴定结论对于法官具有相对约束力。
    [10:48:55]
  • [主持人]:
    何博士,现在司法鉴定有一种民间化、社会化趋势,这种趋势是不是会导致同一鉴定物由不同机构鉴定会产生多个鉴定结果,而且,事实上媒体曾报道过不少类似的案例,这样一来,是不是给法庭采信增加了难度,法院又该如何保证审判的准确、公正呢?
    [10:49:14]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主持人问题:首先要说明的是司法鉴定不应该民间化和社会化,这是司法鉴定在诉讼程序中的特定地位所决定。目前我国所谈的司法鉴定民间化,实际上是指将法医学鉴定民间化的问题,由于法医学鉴定直接涉及个人的生杀予夺和社会、家庭安定的重大职责,因此,其经济与安全是严重影响法医学鉴定民间化的因素。鉴于我国国情,我认为应逐步进行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建立以公鉴定体制为主辅社会鉴定体制为辅的状况。
    [10:57:18]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网友[江河]的问题:
    何博士:请问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行为中的过错责任鉴定如何区分?据悉,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我们只能到各地医学会去进行鉴定,而对于过错责任鉴定,则可以由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比如贵中心的法医处进行鉴定,二者如何进行区别?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而什么又是过错责任鉴定呢?
    医疗事故鉴定首先是卫生行政部门为处理医患纠纷进行的鉴定活动,是依法行政的措施,也是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因过失所致达到一定损伤程度的不良结果,没有达到这种标准的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是依据民法上侵权行为进行过错判断的鉴定行为。包括由于故意和过失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只有具有损害结果,无论其损害程度,在判明因果关系、责任大小的基础上,由法院确定损害赔偿。
    [11:04:48]
  • [嘉宾 刘爱阳]:
    回答网友[strl]的问题:
    请问刘主任,已经有网友提过了司法鉴定是自审自鉴,是裁判员与运动员身分的混淆. 您就这点怎么看?
    如果把审判员比作裁判员,那么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协助裁判查清运动员违规的事实和有没有服用违禁药品。
    [11:05:21]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网友[lao]的问题:
    如何从工作制度、运作程序上防范:在“出现多种鉴定结论”情况下,“法官认证能力”不受方方面面干扰?无党派机关干部首先关心的是:公开才得以知情的程序等......。
    实行司法鉴定的公开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有效监督管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山东省、河南省等高级法院公布了司法鉴定公开化的规定。因此,在司法鉴定上实行阳光工程,是我们的接受各界监督,为司法公正和效率服务的要求。
    [11:08:58]
  • [嘉宾 刘爱阳]:
    对于诉讼证据的正确采信,决定于公开公正的庭审活动,司法鉴定结论,也要经过法庭质证论证,才能作为定案依,因此,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和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完善,才是最重要的。
    [11:12:47]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网友[hzw]的问题:
    何博士,我有一份重新鉴定需委托你处,请问您能否亲自“凭司法良心进行鉴定”?我希望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对法医进行询问,以“公正、公开、透明”请问能否做到?
    作为一名法医,就记住“洗冤”、“平冤”、“无冤”的古训。因此,包括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执行都是法医鉴定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举措。
    [11:13:17]
  • [主持人]:
    回答[网友 juyefayuang]:主持人:我们所提问题今天嘉宾还能答复吗???
    今天时间有限,不一定能一一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我们会请嘉宾到时到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直播讨论区给予集中回答,请网友关注。
    [11:13:58]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网友[fywjj]的问题:
    何老师,在你从事这么多鉴定中,有没有不完善的地方,有无别人对你的鉴定不服的情况?
    从事鉴定20年,也遇到过一些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案件。对于不服,可能具有多种因素,但从职业方面,自己认为有的鉴定叙述不够完善,但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很少,没有见到审判或其他方面追究的情况。
    [11:16:34]
  • [嘉宾 刘爱阳]:
    回答网友[医法007]的问题:
    可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司法鉴定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种种问题,案件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同一件事,却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让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也常常让案件当事人以及律师、法院都唏嘘不已。那么谁来鉴定司法鉴定的公正呢?
    目前,由法庭委托选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都是经过诉讼双方认可的,并且实行回避制度,从程序上,确保了公开公正。在这方面就不会出现因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问题,再提出异议。只是对鉴定的依据和结论进行质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多次鉴定的问题。
    [11:20:27]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网友[天马]的问题:
    现在医学上不确定因素很多,有些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在医学上难以确定,不同的专家之间观点可能不同,甚至有些专家之间的观点截然相反。这类案件一旦涉讼,不同的鉴定机构必然会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而当事人及社会往往会把矛盾指向司法鉴定,甚至归咎于鉴定体制。请问: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应当承认,我们开展损伤程度的鉴定在标准、评定原则等方面存在客观的问题。对于个体伤病关系的分析也存在专家之间不同的意见。我想这本身就是科学的局限性所造成。解决矛盾,还是通过组织专家讨论形成比较一致观点。
    [11:20:52]
  • [主持人]:
    从两位的简历来看,你们都是学医出身,现在从事的又是司法鉴定工作,实践中肯定会运用到医学方面的知识和技术,今天也有不少网友提到有关医学鉴定方面的问题,我想问两位,法医学鉴定与医学鉴定两者能不能等同?
    [11:22:09]
  • [主持人]:
    今天网友提出的问题很专业,看来网友们都很关注司法鉴定工作,谢谢大家。
    [11:28:00]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主持人问题:
    医学鉴定和法医学鉴定不是一回事:法医学鉴定是运用医学和法学的理论与实际经验,对涉及医学法律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检验,为维护个人的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福利服务而提供科学、公正鉴定结论从事的专门性活动。
    医学鉴定是运用临床医学理论与实际经验,就法律纠纷相关案件中涉及的医学疾病性质、病因诊断、临床诊疗原则等临床医学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法医学是一们独立的专门性学科,不是能够被临床医学可以取代的低级医学活动。
    [11:30:50]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网友[庭院深深]的问题:
    我真不好意思再提什么问题了,因为提问题的人太多,但我还是希望嘉宾今天如果不能回答的问题,在论坛中给予答复。
    谢谢你的建议.
    [11:32:11]
  • [嘉宾 刘爱阳]:
    有网友提出关于法院不宜自己做鉴定,我谈以下意见,目前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鉴定主要是两大范围,一个是法医学鉴定,一个是文检鉴定。法医鉴定由来以久,八十年代,曾经有公安法医检察法医都做过的鉴定,法院本身没有作法医鉴定,而错杀了人的案件实例。现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设法医,是十分必要的。法医鉴定涉及到生杀予夺的大问题,文检鉴定也关系到很多大的民商事案件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多年来,人民法院完成了大量的司法审查工作,纠正了不少错误鉴定,防止了不少冤假错案,充分发挥了司法鉴定对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的保证作用。
    [11:35:02]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网友[hzw]的问题:
    刘主任:   再一次请问,如何提请错鉴追究?法医暗箱错误是不能提起诉讼的
    在诉讼中,对于法官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在法庭上向法官书面提出,法官根据审查结果,可以实行鉴定人出庭制度。如果有证据表明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影响鉴定结论公正的因素,可以向法院、纪检、以及鉴定部门反映。
    [11:36:29]
  • [嘉宾 刘爱阳]:
    回答网友[lao]的问题:
    建议:(1)加大老百姓对上了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公开投诉权利,包括对他们工作作风、个人操守等方面。(2)不能因为司法鉴定人曾经做过好事,而",抹煞"其工作中对百姓做错的事。
    我们正在不断完善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同时设立了司法鉴定意见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司法鉴定意见箱公布如下:sfjdzhxyjx@hotmail.com
    [11:40:34]
  • [嘉宾 何颂跃]:
    回答网友[闲农]的问题:
    嘉宾好!我想请你们谈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资源整合问题:当前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范围不宽,诸如会计鉴定、痕迹鉴定、亲子鉴定、建筑质量鉴定等等涉及一些专业领域、专业技能方面的鉴定都没有开展起来,特别是司法鉴定机构不全,管理不规范,指导不力,队伍素质不高,以及投入不够,用于司法鉴定的科技手段落后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会有何规划?
    司法鉴定的范围是随着审判内容的发展而变化。对各个涉及各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我国已经有专门的行业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只对其在具体案件中能否承担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进行法律与专业能力方面的审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内容包罗万象,人民法院不可能设立包罗万象的鉴定专业和人员,但人民法院可以对包罗万象的专业和鉴定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11:41:30]
  • [主持人]:
    其实司法鉴定包罗万象,它是随着审判工作的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发展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今天对司法鉴定的探讨不能涉及到更多的方面,但我想通过今天两位嘉宾介绍以及与网友之间的互动交流,相信网友会有所收获。
    [11:41:57]
  • [主持人]:
    谢谢两位,希望下次有机会再邀请两位做客中国法院网。
    [11:42:19]
  • [主持人]:
    感谢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次直播的支持!
    [11:42:37]
  • [嘉宾 何颂跃]:
    感谢各位网友的交谈.由于时间等因素,未能回答一些网友的问题,在此抱歉.大家可以在我们的意见箱提出一些问题.
    [11:46:21]
  • [嘉宾 刘爱阳]:
    感谢各位网友关心司法鉴定工作和改革,希望能够经常和大家交流探讨司法鉴定问题,谢谢大家。
    [11:46:25]
  • [主持人]:
    同样也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今天的《嘉宾访谈》到这就结束了。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中阅读《嘉宾访谈》全过程,并到论坛发表你对这次访谈的看法。再会!
    [14: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