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简介

门头沟法院外景

宣布开庭

原告

被告

特约主持人牛克在直播现场

中国法院网记者在现场报道

审判长张小波

合议庭

法庭出示证物

向原告出示证物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被告在法庭上

门头沟法院院长马跃

原告在法庭上

当庭宣判

宣判现场

原告接受宣判

原告

采访安李超副院长

被告
6月18日上午9时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损害赔偿案
  • [主持人]:
    直击庭审,体验精彩论辩,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来到中国法院网的《现在开庭》栏目。
    [08:55:36]
  • [主持人]:
    出租房内夫妻煤气中毒,一死一伤房东成被告,即将直播的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事损害赔偿案。
    [08:56:06]
  • [主持人]:
    中国法院网记者匡勇、薛勇秀现已在庭审现场,他们随时会给我们发回现场报道。
    [08:56:31]
  • [主持人]:
    今天我们还邀请《人民法院报》驻北京记者站首席记者牛克担任这次庭审直播的特约主持人,摄影记者姚学谦也在现场,他会通过网络为我们传来现场图片。
    [08:56:58]
  • [主持人]:
    好,现在就让牛克带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08:57:08]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各位网友你们好,现在我来介绍一下门头沟法院的有关情况。
    [08:59:54]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辖区山川秀丽、资源丰富,辖区内98%是山区,人口26万。
    [09:00:35]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多年来,该院审判人员在艰苦的条件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尽最大努力方便群众诉讼,把青春和汗水奉献给了大山和人民。
    [09:01:31]
  • [特约主持人牛克]:
    门头沟法院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工作先进集体,并荣立集体三等功。
    [09:01:48]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斋堂人民法庭庭长孙建国同志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先进个人。法官郭玉英同志被评为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十佳法官,并当选为北京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
    [09:02:10]
  • [特约主持人牛克]:
    门头沟法院党组以“不甘平淡、勇于进取、追求卓越、争创一流”精神激励全体干警,努力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积极构筑群体调研格局。近年来,全院干警在《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50篇,在全国或北京市的论文研讨活动中获奖20余篇。在最高法院第十四届论文研讨会上,该院4篇论文获奖,居全国基层法院首位,得到了最高法院有关领导和市高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09:02:45]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现在庭审已经开始。
    [09:04:17]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双方当事人已经进入法庭。
    [09:07:03]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现在我来介绍一下当事人的情况。
    [09:08:13]
  • [特约主持人牛克]:
    骆家仁,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文殊村农民,住该村。
    [09:10:24]
  • [特约主持人牛克]:
    余长秀(系骆家仁之妻),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文殊村农民,住该村。
    [09:10:55]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由于现在庭审已经开始,我们直接进行庭审直播。
    [09:12:34]
  • [书记员]:
    旁听人员请肃静,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在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3)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5)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5)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将依法予以惩罚。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均已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3:41]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骆家仁、余长秀、骆文超、毛常青诉被告祁向红、赵明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报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
    [ 骆贤胜]:
    骆家仁,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文殊村农民,住该村。
    [ 骆贤胜]:
    余长秀(系骆家仁之妻),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文殊村农民,住该村。
    [ 骆贤胜]:
    骆文超,男,199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文殊村。
    [ 骆贤胜]:
    原告兼骆文超的法定代理人毛常青,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文殊村农民,住该村。
    骆家仁、余长秀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华,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石景山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门头沟区月季园7楼1单元602号。
    [09:14:42]
  • [审判长]: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身份及委托权限。
    [ 孙美荣]:
    骆家仁、余长秀的委托代理人孙美荣,女,1951年10月26日出生,石景山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2号。
    [ 骆贤胜]:
    毛常青委托的代理人骆贤胜(系骆家仁长子),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文殊村农民,住该村。
    [ 审判长]:
    请律师向法庭出示你的执业证。(法警协助)
    [09:15:23]
  • [审判长]:
    被告向法庭报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
    [ 李宗慧]:
    祁向红(又名祁兴华),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龙泉镇西辛房村农民,住门头沟区西辛房后街4排2号。
    [ 李宗慧]:
    赵明振(系祁向红之夫),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龙泉镇西辛房村农民,住门头沟区西辛房后街4排2号。
    [ 审判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身份及委托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宗慧,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长]:
    请律师向法庭出示你的执业证。(法警协助)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6:14]
  • [审判长]:
    经审查,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小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振新及代理审判员刘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谌蜀梅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2)有提供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09:16:37]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4)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代理人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17:09]
  • [孙美荣]:
    骆显成租住被告的房屋,于今年2月16日煤气中毒死亡。为此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9454元。
    [ 骆贤胜]:
    同意孙美荣的代理意见。
    [09:17:5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李宗慧]:
    被告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陈述?
    [ 孙美荣]:
    没有。
    [ 骆贤胜]:
    没有。
    [09:18:20]
  • [审判长]:
    通过阅读卷宗, 及听取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的意见,合议庭认为将需要查清的事实及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1)原告与死者骆显成的关系。2)骆显成本人及毛常青对骆显成的死亡是否负有过错。3)被告对骆显成的死亡是否负有过错。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范围和依据。
    [09:19:35]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前,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原、被告就各自的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09:20:04]
  • [审判长]: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死亡证明书。证实骆显成因一氧化碳中毒于2003年2月16日死亡。2)结婚证。证实骆显成与毛常青系夫妻。3)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骆显成与毛常青所生之子骆文超系独生子女。该证明加盖了光山县公安局文殊派出所的公章。4)光山县文殊乡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骆家仁与余长秀无经济收入。5)光山县文殊乡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骆家仁、余长秀、毛常青、骆文超的身份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无经济收入。
    [09:20:48]
  • 6)光山县文殊乡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骆家仁与余长秀系夫妻。二人生有两子即长子罗贤胜、次子骆显成。该证明加盖了光山县公安局文殊派出所的公章。7)户口簿。证实骆家仁的家庭成员身份。8)医院收条。证实医院收取骆显成家属寿衣费860元。9)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和门头沟区医院门诊收费收据。证实骆显成的医疗费共计192.7元。10)门头沟区殡仪馆收据。证实骆显成的家属支付丧葬费用共计1195元。11)交通费票据。证实骆显成家属为处理该事故支出的汽车费、火车费。对这部分证据,必要时还需要由原告就乘车时间、事项、路线等作出说明。
    [09:21:45]
  • [审判长]: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门头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证实被告出租给骆显成、毛常青的房屋符合居住用房出租标准及有关租赁条件。
    [09:22:4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
    [09:23:22]
  • [李宗慧]:
    对证据1、2、3、6、7、8无异议。对证据4、5的证明对象有异议。
    [09:23:46]
  • [李宗慧]:
    骆家仁、余长秀、毛长青是农民,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有农村土地收入。对证据9、10、11、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费用已经由原告单位予以给付,不应再由被告赔偿。
    [09:24:27]
  • [审判长]:
    部分证据证明内容,原告方没有相应的诉讼请求。原告说明一下。
    [ 孙美荣]:
    证据9至11证据证明的内容,我方已经不再主张权利,已经放弃。
    [ 骆贤胜]:
    同意孙美荣的代理意见。
    [09:24:59]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各位刚刚进入我们网页的网友,我们现在正在进行北京市门头沟法院一个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
    [09:27:51]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案情我们在预告中已经介绍,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节目。
    [09:28:42]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孙美荣]:
    对证据没有异议。
    [ 骆贤胜]:
    对证据没有异议。
    [09:29:15]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供?
    [ 孙美荣]:
    没有。
    [ 骆贤胜]: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供?
    [ 李宗慧]:
    提供北京柏川印刷厂出具的三份证据(证明、协议书、清单各一份)。证实事故发生后,骆显成夫妇所在工作单位北京柏川印刷厂已对骆显成夫妇的医疗费、骆显成的丧葬费和其亲属部分交通费给予了经济补偿。
    [09:30:10]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 孙美荣]:
    没有。
    [ 骆贤胜]:
    没有。
    [09:30:30]
  • [审判长]: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本院就门头沟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该事故的情况向门头沟区公安分局调取了骆显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案卷宗,并就本案事实与有关调查人员进行了联系。下面宣读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
    [09:31:02]
  • [审判员]:
    宣读门头沟公安分局对事发地点居委会、毛常青、祁向红、赵明振的调查笔录。
    [09:31:45]
  • [(调查笔录主要内容]:
    死者经人介绍于2003年2月14日租住被告的房屋。并于当月16日因使用被告提供的煤气炉烟囱堵塞而至煤气中毒死亡。)
    [09:34:26]
  • [审判员]:
    请法警向双方当事人出示门头沟公安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出示)
    [09:35:04]
  • [审判员]:
    原告方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孙美荣]:
    没有异议。
    [ 骆贤胜]:
    没有异议。
    [09:35:28]
  • [审判员]:
    被告方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李宗慧]:
    没有异议。
    [09:35:50]
  • [审判长]:
    下面宣读我院与门头沟公安分局的联系笔录。(主要内容:死者骆显成的死亡原因是烟囱堵塞,以及死者使用煤气炉不当,未盖炉子造成的。)
    [09:37:48]
  • [审判长]:
    原告方对此有无异议?
    [ 孙美荣]:
    没有异议。
    [ 骆贤胜]:
    没有异议。
    [09:38:04]
  • [孙美荣]: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死者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 骆贤胜]:
    有异议。死者使用煤气炉方法没有不当。
    [09:40:28]
  • [审判长]:
    被告对我院的联系笔录有无异议?
    [ 李宗慧]: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09:40:50]
  • [审判长]:
    下面由法庭提问。由原告方回答。骆显成和毛常青来门头沟之前在何地生活。
    [ 骆贤胜]:
    在石景山。
    [ 审判长]:
    骆显成和毛常青在门头沟区居住了多长时间?
    [ 骆贤胜]:
    有五年多了。
    [09:42:39]
  • [审判长]:
    何时承租被告的房屋?有无书面合同?
    [ 骆贤胜]:
    2003年2月14日租赁的,没有书面合同。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的陈述有无异议?
    [ 李宗慧]:
    没有异议。
    [09:42:58]
  • [审判长]:
    骆显成和毛常青在使用煤炉前是否对煤炉及烟道进行了检查、清理?
    [ 骆贤胜]:
    没有。
    [09:43:24]
  • [审判长]:
    骆显成使用该煤炉多长时间?
    [ 骆贤胜]:
    不到两天,从15日下午才开始使用。
    [09:44:02]
  • [审判长]:
    骆显成烧的煤是自己购买的吗?
    [ 骆贤胜]:
    是房东提供的。
    [09:44:24]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的陈述有无异议?
    [ 李宗慧]:
    没有异议。
    [09:44:36]
  • [审判长]:
    骆显成、毛常青使用的煤炉是租赁,还是借用的?
    [ 孙美荣]:
    租赁的房,但煤气炉是被告一并提供的。
    [ 李宗慧]:
    煤气炉是原告向被告借用的。
    [09:45:05]
  • [审判长]:
    被告方回答,你们把煤炉交给骆显成和毛常青使用时是否对煤炉及烟道进行了检查、清理?
    [ 李宗慧]:
    进行了清扫,没有发现异常。
    [09:45:25]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清扫烟囱?
    [ 李宗慧]:
    从外观上没有异常,当时试用了一次,也没有发现异常。提供给原告时没有清扫,也没有检查是否有堵塞现象。之前使用了大概两个月时间。
    [09:46:20]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的陈述有无异议?
    [ 孙美荣]:
    没有异议。
    [09:46:37]
  • [骆贤胜]:
    没有异议。但应当指出被告没有尽到检查的责任。
    [09:47:09]
  • [孙美荣]:
    被告没有清扫煤气炉,烟囱也有破损现象。
    [09:48:09]
  • [审判长]:
    原告,死者使用煤气炉前,有没有更换破损的烟囱?
    [ 孙美荣]:
    没有。
    [ 骆贤胜]:
    没有。
    [09:48:32]
  • [审判长]:
    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孙美荣]:
    没有。要求被告按照三分之一的责任赔偿我方损失。
    [09:49:42]
  • [审判长]:
    再明确一下诉讼请求。
    [ 孙美荣]:
    1、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中的6万元。
    [09:51:53]
  • [孙美荣]:
    2、骆文超的生活费,要求被告按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给付部分费用8580元。
    [09:52:13]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这两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有无异议?
    [ 李宗慧]:
    对第2项没有异议,第1项使用标准不当。
    [09:52:49]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其他诉讼请求?
    [ 孙美荣]:
    交通费按票据计算。
    [09:53:24]
  • [审判长]:
    原告方对本案实事部分有无补充?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 孙美荣]:
    没有。
    [ 骆贤胜]:
    没有。
    [09:53:52]
  • [审判长]:
    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孙美荣]:
    没有。
    [ 骆贤胜]:
    没有。
    [09:54:06]
  • [审判长]:
    被告方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 李宗慧]:
    没有。
    [09:54:32]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有无变更?
    [ 李宗慧]:
    没有。
    [09:54:5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通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1)原告骆家仁与余长秀系夫妻,生有骆贤胜、骆显成二子。骆显成与毛常青系夫妻,生有一子骆文超。
    [09:55:32]
  • 2)2003年2月13日,骆显成、毛常青与祁向红、赵明振订立口头协议,约定骆显成、毛常青承租祁向红、赵明振西房一间。3)2月16日晚8时许,祁向红、赵明振发现骆显成、毛常青一氧化炭中毒,遂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经医院抢救,毛常青获救,骆显成因抢救无效死亡。
    [09:56:02]
  • 4)经门头沟区公安分局调查确认骆显成夫妇在租住房屋内生蜂窝煤炉,由于烟灰堵塞煤炉排烟道造成骆显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5)事故发生后,骆显成、毛常青的工作单位北京柏川印刷厂就骆显成、毛常青的医疗费,骆显成的丧葬费,及其亲属从外地来京处理事故后返回的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与骆显成之兄骆贤胜达成协议,并对上述经济损失给予了经济补偿共计10482.51元。
    [09:56:3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焦点是:1)被告对骆显成的死亡是否有过错?以及所负责任的大小?2)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3)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57:21]
  • [孙美荣]:
    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原告发表以下意见: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9:57:58]
  • 理由是原告是有偿承租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合法的。但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煤气炉和烟囱不符合使用安全标准。从分局提供的材料来看,烟囱堵塞是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而被告没有清扫煤气炉,这是导致死者死亡最直接的原因。
    [09:58:31]
  • [孙美荣]:
    承租人使用被告提供的炉子仅两天就死亡,足以证明烟囱堵塞不是死者造成的,而是被告未清扫造成的。
    [09:58:54]
  • [孙美荣]:
    我方不否认,承租人有一定的责任,因此要求被告承担50%的责任。鉴于被告经济困难,故实际上只要求被告给付约三分之一的金额。
    [10:01:05]
  • [孙美荣]:
    我方诉讼请求的数额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01:36]
  • [孙美荣]:
    原告是死者的近亲属,有向被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10:01:59]
  • [孙美荣]:
    本案中,骆家仁是死者之父、余长秀是死者之父母,骆文超是死者之子(独生子),毛常青是死者妻子。四人均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
    [10:02:46]
  • [审判长]:
    另一位委托代理人有无辩论意见?
    [ 骆贤胜]:
    死者的死亡给其亲属带来了很大的精神、经济损害,要求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10:03:2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3:48]
  • [李宗慧]:
    本案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被告只在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二者有因果关系和被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10:05:33]
  • [李宗慧]:
    但本案中,被告没有主观过错。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煤气炉没有破损、漏气的现象。被告不应负有清扫烟囱的责任。因此,被告交给原告的煤气炉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故被告没有过错,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0:06:23]
  • [李宗慧]:
    被告提供的煤气炉确实有瑕疵,但不足以说明被告对死者的死亡负有过错。
    [10:06:45]
  • [李宗慧]:
    另一方面,死者长期在北方生活,并接受了安全教育,其称已来京四年,会使用煤气炉具,故其应当具备相应的使用、操作技术。其使用前应当对烟囱进行清扫。死者死亡的原因是死者怠于清扫所至,故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全部过错。
    [10:09:53]
  • [李宗慧]: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10:10:27]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10:10:44]
  • [孙美荣]:
    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煤气炉从外观上确实符合使用标准。但被告提供给原告煤气炉,就有义务保证煤气炉的正常使用,正是在被告没有及时清扫煤气炉烟囱的情况下,造成了死者的死亡。故此次事故中,死者负有责任,被告也负有责任。故被告代理人的辩论意见不能成立。
    [10:11:43]
  • [骆贤胜]:
    死者的死亡是炉子堵塞造成的,而炉子堵塞是被告怠于清扫所至,故我同意我方另一位委托代理人的辩论意见。
    [10:12:2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10:12:44]
  • [李宗慧]:
    根据现场照片,烟囱堵塞处是在烟囱入口处,没有隐蔽处堵塞的现象。堵塞处是一眼能看见的,使用人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烟囱堵塞不是使用隐患造成的,而是没有清扫造成的。故是死者的责任。
    [10:14:49]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孙美荣]:
    没有。
    [ 骆贤胜]:
    没有。
    [10:15:05]
  •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李宗慧]:
    没有。
    [10:15:1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原、被告向本庭陈述最后意见。
    [ 孙美荣]:
    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 骆贤胜]:
    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 李宗慧]:
    被告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0:15:43]
  • [审判长]: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孙美荣]:
    同意。
    [ 骆贤胜]:
    同意。
    [ 李宗慧]:
    同意。
    [10:16:20]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无具体调解方案?
    [ 孙美荣]:
    如果被告一次性给付,那么我方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
    [10:16:46]
  • [审判长]:
    被告方对此是否同意?
    [ 李宗慧]:
    不同意。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具体调解方案?
    [ 李宗慧]:
    没有。
    [10:17:10]
  • [审判长]: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调解,休庭10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当庭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0:17:34]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各位网友,现在法庭已经休庭,我们利用这段时间介绍一下审判人员的情况。
    [10:19:10]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本案审判长:张小波,男,35岁,大学本科学历,三级法官,现任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曾经成功审理过本辖区内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因其基本功扎实、庭审作风稳健,成绩突出,曾连续三年被评为门头沟法院优秀法官。
    [10:20:01]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是:代理审判员杨振新、代理审判员刘杰(女),书记员是谌蜀梅。
    [10:22:57]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各位网友,刚才,门头沟法院的院长马跃同志也在法庭旁听了本案,现在我们请马院长介绍一下门头沟法院的情况。
    [10:25:00]
  • [马院长]:
    门头沟法院地处北京西郊,现有工作人员113人,去年全年审理各类案件4千余件。
    [10:27:17]
  • [马院长]:
    虽然案件不多,工作人员不多,但却有自己的特色。
    [10:28:13]
  • [马院长]:
    第一是抓住了人才培养这个关键。在人员入口关上,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从人民大学、中国政法、西南政法等国家重点法律院校引进了多名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充实干部队伍,并提供各种条件鼓励干警继续深造。现在我院1名同志正在攻读博士学位,16名同志正在攻读硕士学位,本科以上学历者占总人数的69%。
    [10:29:04]
  • [马院长]:
    第二是注重营造学术研究氛围。我院实施了“名师授课制”,邀请王利明、刘凯湘等名著名专家学者来院授课,使干警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同时实施“法官必须写文章”制度,连续七年获得北京市法院论文研讨会组织奖,编辑了近30万字的《门头沟法院法官文集――法学篇》。
    [10:29:33]
  • [马院长]:
    第三是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例如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成效显著。2001年8月,我院被命名为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我院通过发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典型作用,带动全院各庭室掀起了比、学、赶、超的热潮,形成了积极互动的良好局面。
    [10:32:47]
  • [特约主持人牛克]:
    谢谢马院长接受我们的采访。
    [10:33:59]
  • [特约主持人牛克]:
    现在我们采访一下现场旁听群众。
    [10:34:43]
  • [旁听群众李某]:
    我觉得房东应当对骆显成的死亡负责。作为房东,他们既然向骆显成夫妇提供了煤炉子,就应该保证炉子没毛病,是可以安全使用的。但这个案子里,炉子和烟囱生有大量的锈,致使煤气排出不去,造成了骆显成不幸死亡,让我说责任应由房东来承担。
    [10:35:59]
  • [旁听群众刘某]:
    我认为被告虽然有一定过错,但是从刚才旁听全案的审理经过,感觉原告的过错好像更大一些。骆显成夫妇都是成年人,他们应该懂得煤气中毒可致人死亡,应该在使用前检查一下炉子是否漏烟,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正是因为没有仔细察看,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原告自己的责任更大。被告租房子的租金也不多,如果再赔原告几万,也有些不公平。我不懂法律,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10:37:17]
  • [特约主持人牛克]:
    马上就要继续开庭,我们现在继续关注庭审情况。
    [10:40:11]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现在宣判:
    [10:40:31]
  • [审判长]:
    请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起立。
    (起立)
    [10:41:21]
  • [审判长]: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0:42:51]
  • [审判长]: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将煤炉及烟囱提供给骆显成、毛常青夫妇使用时,没有进行检查,应对此事故负有一定过错。骆显成、毛常青夫妇在使用煤炉前,应当按照生活常识,对煤炉及烟囱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由于其在使用前疏于检查,在使用中,也未及时清理排烟道,导致骆显成、毛常青夫妇一氧化碳中毒,骆显成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应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过错。
    [10:43:17]
  • [审判长]:
    鉴于事故发生后,骆显成夫妇所在工作单位北京柏川印刷厂已对骆显成夫妇的医疗费、骆显成的丧葬费和其亲属来京后的交通费给予了经济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0:43:39]
  • [审判长]:
    对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来京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及致害行为的性质、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所受痛苦程度依法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0:43:57]
  • [审判长]:
    被告祁向红、赵明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骆家仁、余长秀、毛常青、骆文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经济损失3958元。
    [10:44:25]
  • [审判长]: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原告负担2412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10:47:09]
  • [审判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0:47:50]
  • [审判长]:
    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可将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告知书记员。原告骆家仁、余长秀、骆文超、毛常青诉被告祁向红、赵明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闭庭。 (敲击法槌)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0:48:17]
  • [特约主持人牛克]:
    庭审已经结束,本案已经宣判,我们在现场见到了门头沟法院副院长安李超同志。现在我们采访一下安院长。
    [10:51:16]
  • [安李超副院长]:
    该案法官已经作出宣判,通过此案,我只想告诉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许多不为人们注意的安全隐患。以本案为例,不管是出租房屋的人,还是承租房屋的人,不仅要正确履行租赁房屋的权利和义务,还要对租住的房屋及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一旦疏忽,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10:52:41]
  • [安李超副院长]:
    特别提醒居住平房和租住户,在冬季取暖时注意身边不安全的隐患。如对煤炉等要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杜绝悲剧的再度重演。
    [10:54:57]
  • [特约主持人牛克]:
    谢谢安院长。
    [10:55:55]
  • [特约主持人牛克]:
    今天我们的庭审直播就到这里。参加我们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人民法院报》北京记者站记者赵岩,门头沟法院工作人员安辉、胡羽、安铂如,现场录入的两位女士是我们特约的门头沟法院助理审判员张胜、法官助理许芳等。门头沟法院民一庭庭长代长申同志对我们的直播给予了许多帮助,在这里,我们一并向他们表示感谢!
    [11:02:34]
  • [特约主持人牛克]:
    感谢门头沟法院对我们庭审直播工作的大力支持!
    感谢中国法院网!
    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节目的关注!
    [11:05:27]
  • [主持人]:
    谢谢牛克的主持。
    [11:06:5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大家可以到《直播回顾》里阅读整个庭审过程,并到论坛发表你对本案的分析或看法。谢谢你的参与。再见 !
    [11:07:20]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6: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