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研讨会现场

副院长汪琦主持

签字仪式

郁治发言

高峙发言

赵秋华发言

谢富强发言

时福茂发言

孙元涛发言

宋朝武发言

付育发言

龙飞发言

朱春涛

王振麒发言

杜灵欣

媒体席

直播现场

研讨现场

与会嘉宾合影
5月9日9:30,西城法院“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09:25:05]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9层中层会议室召开“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研讨会。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彭艳艳,欢迎大家关注今天的直播过程。
    [09:26:01]
  • [主持人]:
    西城区人民法院是北京市16个基层法院之一。现西城法院,系由原西城、宣武两个法院于2010年8月合并而成。目前办公区分为南北两处,北区位于西城区后英房胡同1号,南区位于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南北两区办公楼建筑面积共有55000平方米,其中各类数字化法庭117间,谈话室15间,包括立案、信访大厅等,所有为当事人服务的部分,占总办公面积的60%。西城法院有审判业务部门22个,综合部门6个,事业部门1个,共29个庭处室队。包括在编干警、聘任制速录员、聘任制法警、聘用制行政辅助人员在内,全院干警总计71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495人,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153人。2011年,南北两区共新收案件41112件,审(执)41029结件,结案率96.2%。收案数量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三。
    [09:26:21]
  • [主持人]:
    为落实中央和市委提出的构建“大联动”体系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宣传“劳动纠纷调处对接机制”,增强行政与司法、政府部门与企业、社会团体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西城区人民法院与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牵头,召开前沿论坛,邀请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围绕“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的主题,就劳动对接的工作经验以及长效机制构建等问题展开研讨交流。
    [09:27:34]
  • [主持人]:
    敬请关注我们今天的直播过程!
    [09:27:56]
  • [主持人]:
    现在会场正在进行紧张的准备,直播马上开始。
    [09:28:09]
  • [主持人]:
    研讨会正式开始,由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琦主持。
    [09:31:59]
  • [汪琦]: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媒体朋友们,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研讨会。
    [09:34:44]
  • 汪琦:首先,我向大家隆重介绍参加今天研讨活动的各位领导与嘉宾。
    北京市西城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杜灵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司副司长王振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司调解处处长施凯,
    [09:36:13]
  • [汪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因为临时有事,不能参会,特委托司改办法官龙飞、司改办法官付育参会
    《中国劳动保障报》副总编孙元涛,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宋朝武,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灵雁,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调解指导处处长张国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桂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张弓,
    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内司委主任倪效仲,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安凤德,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郁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李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长革,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秋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区民一庭负责人高峙,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瑾,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权益问诊台主持人向春华,
    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人力资源部经理谢富强。
    [09:37:32]
  • [汪琦]:
    另外,今天我们还非常荣幸地请到了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西城区伊斯兰教协会驻会副会长、德外法原清真寺阿訇 王崇恩,
    西城区人大代表、中国商报社编辑记者、中国商界杂志社副社长 李远方,
    西城区人大代表、中国核工业集团中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人力资源主管蒋玉华,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嘉宾、代表和媒体朋友在百忙之中莅临今天的研讨活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09:38:48]
  • [汪琦]:
    近年来,西城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区委的领导、区人大的监督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公正、高效地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基础上,一直努力探索与发展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的职责,追求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从2007年开始,我们进行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推出了以矛盾化解为主线,以巡回法官进社区、人民调解进法院、司法行政齐联动、行业法院共调解为核心的“四点一线”新机制。
    [09:39:37]
  • [汪琦]:
    先后与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西城区交通大队、西城区消费者协会、中国医学教育协会、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等多家单位合作,建立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机制。新一届党组上任以来,党组书记、院长安凤德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建设及发展工作,结合新西城区的区位特点,充分利用辖区资源,与区婚庆文化产业商会建立了婚庆纠纷的调解工作站,与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建立了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站,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了刑事法律援助实践教学基地。
    [09:40:24]
  • [汪琦]:
    今年3月12日,我们启动了法官“六进”活动,派出100多名优秀法官、青年法官深入校园、社区、军营、企业、机关和重点工程,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法院在保障辖区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目前,这些工作都在深入开展过程中。
    今天举行的“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研讨会,实际上,是我们之前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自2009年8月起,我们就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了工作机制,推行劳资双方在人保部门达成行政调解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劳动纠纷解决新机制。该机制启动以来,共确认劳动争议案件848件,涉案标的额600余万元,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为99.9%。这项机制的顺利运行,最大限度地兼顾了劳资双方利益,缓和了劳资矛盾,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认可和高端媒体的关注。我们也衷心地希望,今天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代表和媒体朋友,能够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帮助我们进一步推进、完善这项工作,为建设“活力、魅力、和谐新西城”作出新的贡献。
    [09:41:54]
  • [汪琦]:
    下面,请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郁治致辞。
    [09:43:04]
  • [郁治]:
    尊敬的领导、专家,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西城区人民法院,我代表我单位感谢西城区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西城区人力社保局是民生领域的重要执行局,我局积极推进就业工作,加强社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人才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09:43:41]
  • [郁治]:
    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局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劳动调解机制手段,最近几年,我局与西城法院为社会调解发挥了重大作用,着力创新社会调解手段。
    [09:46:09]
  • [郁治]:
    最近几年,我局与西城法院为社会调解发挥了重大作用,着力创新社会调解手段,为区政府提出了建设活力型社会的发展目标,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出台,劳动领域出现不少问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当务之急。
    [09:48:24]
  • [郁治]:
    我局与西城法院处理劳动对接的机制整合了调解资源,实现了诉调衔接,形成了行政调解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等工作模式,已成功调解800余案件,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优势互补,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能调解标的较小的案件,反复率也很高,形成劳动纠纷行政调解机制与司法对接后,有效的化解了问题,调解了很多复杂的矛盾纠纷。弥补了新矛盾,增强了行政调解的功能,有效的缓解了人民法院办案的压力,简化了法院的环节,减少了诉累,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积极深化改革。今后我们会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队伍建设,耐心、细心、恒心,力争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此外,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社保纠纷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案件将面临多元化发展的问题,我们将努力推动我区联动机制,为今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09:49:35]
  • [汪琦]:
    下面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安凤德与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郁治,共同签署《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工作>的意见》。
    [09:52:06]
  • [汪琦]:
    下面,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区民一庭负责人高峙做主题发言。
    [09:52:31]
  • [高峙]: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下面由我就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的产生背景,基本内容、成效意义以及现实困惑作一个简单的阐述。
    [09:52:56]
  • [高峙]:
    一、对接机制的制定背景。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经济结构深刻变革的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就劳动纠纷而言,一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历史性欠债较多、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者维权意识高涨,因历史欠帐问题产生的劳动纠纷大量出现;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导致劳资双方的矛盾愈发凸显。反映在法院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在2008年后大幅增长,法院在劳动争议审判方面的压力十分巨大。
    [09:53:40]
  • [高峙]:
    据统计,法院受理的案件仅占劳动仲裁部门收案量的20%,劳动仲裁部门的压力也相当大。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部门仅排期开庭一般需要一、两月。这就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09:54:33]
  • [高峙]:
    我们知道,劳动纠纷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且常常具有群体性,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如果劳资矛盾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如果低端劳动者不能快速解决纠纷,获取其基本生活保障,可能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可以说法院面临着这样一对矛盾:一是劳资双方希望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一是受困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制度架构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劳动纠纷难以快速化解的现实。
    [09:55:09]
  • [高峙]:
    我们深切地感觉到:仅凭法院和仲裁这两支力量是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必须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劳动纠纷。但是,由于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它对化解主体的要求相对较高。就法院而言,即使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如果不认真研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转化思路都很难妥善处理案件,更何况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普通人。我们相对熟悉的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可能不大。因此我们把寻找合作伙伴的目光重点转向具有专业知识又兼负行政管理的人力社保部门。
    2009年初,我们与负责劳动仲裁、监察、稽核的收案工作和行政调解工作的区人保局接访中心的同志座谈,接访中心的同志表示,相当一部分劳动纠纷的当事人有可能调解,但碍于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都唯恐对方反悔致使调解无法实际履行,导致调解不成功。另一方面,因为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人保同志的辛勤努力可能因当事人的肆意反悔而化为乌有,也影响了人保部门主动化解纠纷的积极性。他们希望通过法院的支持使行政调解可以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以便于执行协议内容,使纠纷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
    [09:57:44]
  • [高峙]:
    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遵循序仲裁前置程。因此,这种模式的障碍就是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但是欲突破法定制度架构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可能承担程序违法的责任。经过反复调研,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得出法院无须仲裁而可以直接受理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通过对这两个条文的立法目的的理解,我们认为通过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可以得出经行政调解的案件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处理,而无需仲裁前置程序。为此,我们特别向市高院民一庭作出请示,高院民一庭非常支持,很快作出回复,同意我院的意见,不接受仲裁直接受理。在获得领导支持,排除法律障碍后,2009年4月,西城区法院和西城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启用了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首先就处理了对农民工社会保险补偿案件及拖欠劳动报酬案件进行处理,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对行政调解的效力进行确认,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在该机制实行3个月后,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合法的调解组织做出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从而使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10:00:51]
  • [高峙]:
    根据《意见》精神的指导,2009年8月,西城法院与区人保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民事调解相衔接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将对接案件的范围从农民工社会保险补偿案件及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扩充到所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并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改为决定书,在法律的支撑下进一步推行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劳动纠纷解决新机制。
    [10:02:12]
  • [高峙]:
    二、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的处理的纠纷类型和基本流程
    外地农民工保险补偿、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未签合同赔偿金、未缴保险的补缴赔偿、解除合同的补偿、赔偿等劳动纠纷,以及建筑企业、总包、分包、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务合同纠纷。
    行政调解后的司法确认,是指行政调解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共同以《行政调解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安排专人协调立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专人负责审查并出具决定书。法院审查的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规避法律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审查后,由人民法院以决定书的形式,对《行政调解书》的内容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时,对方可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是否立案法院曾设想不立案,直接出具决定书。但考虑到法院不立案而出具裁判文书于法理不合,最终确定立案后出具决定书。因此我们的所有案件均有案号和正式卷宗可查。
    [10:05:06]
  • [高峙]:
    三、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的效果
    在本市范围,本衔接机制是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系统首次相互配合,联动合作调处劳动纠纷案件。自2009年4月正式启动该机制解决劳动纠纷后,经过三年的实践,共确认劳动争议案件848件,涉案标的600余万元,除一件申请执行外,其余全部自动履行,96%的劳动者在纠纷解决当日即拿到案款,自动履行率高达99.9%,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对接机制兼顾双方利益,缓和劳资矛盾,调动了更多的力量化解劳动纠纷,得到了市委政法委等上级领导机关的认可和高端媒体的关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万钧在西城区法院调研时,对该机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曾被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2010中国法治年度报告》节目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详细介绍。同时被《人民法院报》整版报道,被誉为“多快好省”的纠纷解决之道。
    [10:06:49]
  • [高峙]:
    四、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的意义
    1、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大调解格局建设
    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仅凭法院一家是不可能的。但是法院应当发挥引导、引领作用,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支持和引导。对接机制的建立调动了人力社保局化解纠纷的积极性,并为他们提供了司法保障。形成了一个共同、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这是我院践行社会矛盾化解、推动大调解格局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在对接的整个流程中法院都与人保局进行通力合作,调动多方面的力量提前介入,改变了法院在劳动纠纷中被动应对的局面,主动服务、积极作为,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
    2、改革创新,推进制度建设。
    理论和实践创新是推进社会管理改革,维护大局稳定的重要途径。只有以创新的精神完善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接机制的建立,就是我们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
    劳动纠纷的对接不仅创建了一种全新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而且建立了一支跨部门,跨单位的劳动纠纷化解队伍。充分利用基层工作的优势,对纠纷做到了早发现、早沟通、早处置。在第一时间深入第一现场,真正做到了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矛盾化解组织。在工作理念,流传规程等方面都有了重大突破。
    [10:08:12]
  • [高峙]:
    3、便民利民,彰显人文关怀。
    新机制的优势在于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通力合作,采取一站式服务,劳动争议的传统流程被大幅度压缩。常常需要一年半载才能全部走完的维权道路,一般仅需要短短几天就能得到彻底解决。
    [10:08:52]
  • [高峙]:
    实践中我们有许多案例,在这里举个例子死者王某某公司保洁员,于2010年2月12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劳资双方曾就工伤认定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由于未能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故申请人保局对上述问题进行调解。 经人保局与西城法院联系,两家单位决定启动联动机制。人民法院派员赴人保局现场,与接访中心的行政调解员共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积极协调工伤认定部门快速审理、审查。两家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向申请人双方释明法律规定,逐条计算赔偿数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行政调解意见。通过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死者家属仅用2天时间就办理了原本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工伤认定及相关赔偿的全部手续,并全额领取到各项补偿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余元。
    [10:11:10]
  • [高峙]:
    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争议中弱势群体诉讼难的问题,弘扬了王胜俊院长强调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通过平和、简便、高效的解决纠纷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给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切实减轻当事人的奔波劳苦。
    最后,我讲几点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的现实困惑
    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对接机制法律制度层面的依据。但是意见仅仅是最高院的规范性文件,以意见为依托突破仲裁前置的制度架构,其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法院决定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法理基础是什么。调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议,加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再加上三方共同同意请求法院确认其协议的效力,即三方合议能否作为法院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理论基础。法院决定书是否具有既判力,决定书所涉及的事实对当事人所涉及的其他纠纷是否有预绝的效力,当事人对决定书处理的事项是否可以另诉?决定书出现错误如何纠正?通过什么途径纠正?
    总的来说,对于在实践中前进的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我们仍然需要继续探索,进一步整合资源,突破现有模式,强化改革创新,在能动司法方面再下功夫。以期能以更加公正高效的程序和机制,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13:07]
  • [汪琦]:
    下面,请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秋华做主题发言。
    [10:13:30]
  • 赵秋华: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秋华: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企业和劳动者代表、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大家今天专门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我们局与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劳动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对接工作研讨会。刚才,区法院北区民一庭负责人高峙更多地从司法确认方面向我们详细介绍了我们的工作对接,下面,我主要从行政调解方面向大家汇报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工作的发展及其主要做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既是群众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最集中的领域之一,也是从源头上减少、化解社会管理矛盾风险的重要关口之一。随着人民群众对民生问题诉求的全面升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正处于矛盾多发、易发期。直面困难、破解问题,行政调解逐渐作为我们调处劳动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
    [10:14:09]
  • [赵秋华]:
    一、四个跨越发展
    (一)行政调解的“三步”建设
    第一步,调解雏形――信访调解。面对新形势和需求,我局于2003年建立“四位一体”劳动保障事务接访中心,整合了信访、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稽核等与百姓诉求密切的职能。对于职工群众的咨询、投诉等,可以当场落实的,当场释明或通过电话和约谈的方式向责任单位通报,按照自愿原则依法进行调解。当时的调解工作随机性强,未建立工作规范,受理的事项限于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建立。2005年起,我局逐步制定了《行政调解工作规范》等11项工作制度,规定了平等、自愿、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形成了电话调解、现场调解以及到当事人处所进行调解三种工作方式,明确了行政调解受理范围、办理规则和办理时限、调解情况记录的制作等程序,同时,说明了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行方式。
    第三步,加强工作保障――行政调解发展。近些年,为满足调解工作的需要,专门设立了行政调解室,配备了调解员,规范了《行政调解书》,制作了西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专用章。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统计和案卷归档制度,2008年,实现了行政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截至目前,我局已通过行政调解处理工资等各类劳动纠纷近4000件,涉及金额上千万元。
    [10:15:42]
  • [赵秋华]:
    (二)行政司法联动的开启
    为了更好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2008年我局与区人民法院对建筑施工领域的工人工资、劳务费及工程款矛盾展开了调研:发现建筑领域的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矛盾突出:一是数量比重大;二是易引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是行政命令和诉讼程序的强制性,易使双方当事人产生对立、对抗情绪,使矛盾激化,另外,行政措施和诉讼时间长、手续复杂,不利于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农民工的生活。迫切需要建立行政命令和诉讼程序之外的纠纷解决渠道,通过调解把纠纷化解于萌芽,避免事态扩大并最终保障劳动者拿到工资,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上述情况,两部门2008年6月共同推出“劳务纠纷调处联动机制”, 主要用于解决发生在区域内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下的法律纠纷,特别是针对建筑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纠纷。联动机制以调解为主,由我局接访中心负责主要调解工作,区法院对调解工作给予指导和协助,并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确认。
    (三)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成形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社会保险类问题成为劳动者新的诉求,但法律相对滞后,导致此类问题“诉求合理,维权不通”。 2009年2月,在劳务纠纷联动机制工作的基础上,依托两部门矛盾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实现社会保险赔偿纠纷行政调解与民事调解对接工作暂行办法》,双方首次实现了单一劳动纠纷的行政调解与司法对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2009年3月,双方又共同拟定了《实现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民事调解对接工作办法》,将调解对接范围扩大到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这一阶段,行政司法对接的工作程序基本建立,我局接访中心按照《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对当事人的劳动纠纷进行调解,并制作《行政调解书》,以置换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行政调解。
    [10:19:02]
  • [赵秋华]:
    (四)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推进
    2009年8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出台为契机,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民事调解相衔接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今天,我们又共同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工作的会议纪要》,从三个方面使得行政调解与司法对接真正实现了无缝对接。
    一是建立一体调解、分体办理工作制度。对案件的申请、调解,两部门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相互协调和衔接,即调解的过程融入法院审查过程;同时,双方各司其职,分别做好行政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
    二是丰富了工作模式,形成了行政调解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以及共同调解。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指我局完成行政调解完成后,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由人民法院以《决定》形式,对《行政调解书》的内容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委托行政调解是区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自愿下,把认为适宜行政部门调解的,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我局接访中心进行调解。共同调解是调解员和人民法官同时一起承办调解工作,并于调解完成当日制作《行政调解书》,同时以《民事调解书》或《决定》形式固化调解工作。
    [10:20:35]
  • [赵秋华]:
    主要做法,我们把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工作通俗地称为“12345”维权模式,即“一个中心、两家对接、三个突破、四项制度、五种方法”。
    一个中心,即“四位一体”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事务接访中心。接访中心工作人员由业务精通,具有劳动政策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主要承担调解、咨询、指导和宣传四项职能。一是调解辖区内劳动关系矛盾,妥善、快速处理劳动争议。二是指导街道工作站、企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我们已在大栅栏等九个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十四家企业建立了行政调解组织,两年来,九个工作站共调解处理劳动案件500多件。三是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四是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10:22:25]
  • [赵秋华]:
    三个突破,即形式、内容、方法上实现突破。在形式上,与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整合了调解资源,突破了单个部门的有限管理;在内容上,通过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直接对接,实现了诉调衔接的要求,突破了传统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体制;在方法上,建立了“分体调解、会诊协调、合力调解”等多种联动的协调机制,突破了“1+1=2”的定式,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标。
    四项制度,即调解优先、行政调解工作、司法确认工作、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四项工作制度。对于劳动纠纷的处理,优先适用调解解决;建立行政调解制度,明确了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终结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了司法确认的申请、审查、确认、执行等司法确认工作制度;细化了调解对接方式以及对接受理、承办、回访、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
    五种方法,即简易、一般、复杂、前期参与和指定等五种调解办法。简易调解,即对事实较为简单、涉及人数较少、标的不大的争议,接访中心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后双方和解的,即结束调解并跟踪回访。一般调解,即对分歧不大,但需调查取证的争议,经调解后制作调解协议书,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司法确认,并对履行情况跟踪回访。复杂争议调解,即对法律关系复杂、分歧较大、当事人较多、影响面较广的争议,迅速到现场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与区人民法院共同调解解决。前期参与调解,即主动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加强指导,劳动争议初露端倪时即会同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企业等调解组织第一时间参与协调,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解决。指定调解,即为方便当事人,提高调解效率,对一般性争议,按照自愿、就近、就地原则,指定相关工作站和行业、企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10:24:54]
  • [赵秋华]:
    2005年至今,我区共行政调解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4000多件,其中2009年建立司法确认对接后,成功处理各类劳动争议848件。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呈现“一提高、三下降”的良好态势:一是调解率明显提高。2011年受理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503件,调解率48.05%,相对上一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二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下降。受理案件连续三年下降超过10个百分点;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连续三年下降,最高一年下降达30个百分点;四是信访数量下降,连续三年保持下降,最高下降率达30%。
    [10:26:03]
  • [赵秋华]: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有顾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调解管辖以职能为标准是否妥当?在人力社保方面,存在“三地”管辖现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案件是依被申请单位的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列》是依用工地,即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管理,而社会保险稽核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是依用人单位参保地为管辖,在实际工作中,这“三地”往往不同.目前,我局行政调解工作主要根据职能职权为主,结合法定管辖的原则,由区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调解书》给与确认。
    二是如何处理好行政调解与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执法关系。即对于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处理的案件,在行政调解中应如何把握尺度及正确处理。目前,我局行政调解对使用童工等重大以及同时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未列入调解范围,但实践工作中,仍有很多劳动纠纷如拖欠工资,涉及监察职能。
    三是行政调解的定位问题,行政调解可否仅作为居中协调,化解纠纷矛盾的手段?目前,行政调解在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因其便捷、高效、经济、和谐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肯定,在实践中更多地是作为一种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居中协调手段,但从法律或行政管理方面,对行政调解是否能清晰地与行政权力区分开或说明二者的关系。
    [10:28:11]
  • [赵秋华]:
    以上是我的简要汇报,不足地方请大家指示。
    [10:29:16]
  • [汪琦]:
    下面,请用人单位代表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人力资源部经理谢富强发言。
    [10:29:48]
  • 谢富强:专家媒体、领导嘉宾大家好,我很荣幸参加这次研讨会,首先我介绍我单位的基本情况,是武装押运国有企业,震远系90年代初期案件较多而成立的专门的武装押运公司,2002年左右,保安企业被保留下来,目前震远负责水、电等押运,第一支队负责保卫任务,第二支队是负责押运支队,现有员工1.1万人,其中90%外地农民工,涉枪涉弹涉钱,故我单位实行军事化管理,现已做到不断提高武装押运制度,根据现实情况,我们处理劳动争议原则为及时有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符合国情的押运企业之路,决定了处理劳动征友的原则,严防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我单位作为“机制”的直接受益者,第一纠纷解决迅速。
    [10:33:06]
  • [谢富强]:
    而劳动对接机制成立后,及时立案,集中调解,现场制作调解书,极大的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力和纠纷成本,第二位案结事了,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能进行法律示明,加之工作人员的调解,使纠纷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作为企业,愿意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如案款的支付。第三,纠纷解决效果好,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一名员工与单位发生矛盾,其他员工也参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被激化,作为安保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非常重要,如果内部发生矛盾,那么我们单位的工作也很难通过“机制”解决的案件都在短时间内执行完毕,每次个别员工产生矛盾都会大范围的产生纠纷,首先是内部的安定,才会保证整个单位的正常运转。
    [10:35:56]
  • [谢富强]:
    作为安保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非常重要,如果内部发生矛盾,那么我们单位的工作也很难进行,人民法院和人保局对问题的处理,使我单位的矛盾纠纷能及时化解,真正做到了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纠纷,劳动对接机制是制度上的对接创新,我代表我单位感谢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
    [10:37:35]
  • [汪琦]:
    下面,请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发言。
    [10:37:55]
  • 时福茂:作为农民工律师,今天受邀会议参加本次会议,非常高兴,感谢各位领导,对劳动案件的处理中,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汇报个人感受,作为维权律师,维权才能维稳。
    [10:38:30]
  • 时福茂: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事件的处理调解是最好的方式,因为很多的案件都是需要长时间的处理,很多当事人难以坚持下去,从而影响了社会矛盾的化解,一些部门我们都与其有很好的合作,如石景山政府案件,我们经过多方协调,用了很短时间就解决了一期需要很长时间的工伤案件。
    [10:40:00]
  • 时福茂:法院和信访部门现在很希望我们来介入,快速的调解机制能够很快的作出解决,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进程的加快,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我们要为当事人在快的基础上提高服务,我们必须加强素养,对调解人员的要求很高,人民法院现在有些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审理部门,审理的过程越来越细。
    [10:41:11]
  • [时福茂]:
    作为律师我们也会培育转职律师,现在中央和政府都提出加强社会化管理创新机制,北京也有了更多的创新机制,劳动专业的律师会更好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我们现在想要提出几点问题各部门的人员认识不能统一,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化解。工作机制提出的电话调解、现场调解,有些案件现场就能处理掉,这样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加能促进矛盾的调解。
    [10:44:00]
  • [时福茂]:
    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办理的案件很多,有60%都能调解,我们在劳动监察、仲裁部门都能达成调解一致意见,我们希望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作为律师我们愿意学习西城法院和社保局签署的意见,我也代表农民工朋友感谢该机制的领导。
    [10:45:26]
  • [汪琦]:
    下面,请《中国劳动保障报》副总编孙元涛发言。
    [10:45:52]
  • 孙元涛:今天参加这个活动非常开心,作为媒体我们感觉非常荣幸,我发表我的几个意见,首先,劳动对接机制对服务理念的体现,涉及的内容很多,农民很不容易,农民工的案件处理很重要,现在对群众对农民工关注,我也是农民工出身。
    [10:47:27]
  • [孙元涛]:
    高楼大厦都是农民工建的,那么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和谐社会的理念就是公平、公证,最需要的就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的理念就是公平、公证,最需要的就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这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但是往往被忽略,那么劳动机制的快速处理纠纷非常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耗时过长,那么调解机制就有效处理了这些问题,作为媒体,听到这些基本问题被处理,非常高兴。
    [10:50:28]
  • [孙元涛]:
    更有效的来化解问题,维权效力审理期间提高效率,会更加有助于很多矛盾快速处理,就会使劳动者愤愤不平,所以影响了社会矛盾的化解,通过快速有效处理,能够平复当事人的心情,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10:52:29]
  • [汪琦]:
    下面,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宋朝武发言。
    [10:53:01]
  • 宋朝武: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感觉劳动对接行政调解的做法非常重要,学生给我打电话邀请,我听说这个事情后很愿意参加本次会议,推掉了很多事情。
    [10:53:58]
  • [宋朝武]:
    劳动争议也是民诉法专门研究的专业,能动司法是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在美国比较流行,英美法是案例法,不是成文法,随着科技的发展,矛盾增加,很多案例没有先例,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
    [10:54:58]
  • [宋朝武]:
    如美国对很多问题的采取的方法是“黑人小孩”与“白人小孩”分开上学,后学校因种族歧视而败诉。在近年来,很多矛盾上升,导致社会矛盾的多元化,新的矛盾上升,导致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能动司法创造了规则,满足了社会群众的需要,中国法院改革开放后制定了很多诉和非诉的衔接机制,能动是如何根据纠纷的需要找出规则,使矛盾快速解决。
    [10:57:55]
  • [宋朝武]:
    能动是如何根据纠纷的需要找出规则,西城法院的劳动对接机制刚好就是符合了能动机制的理念。第二个问题就是司法为民,走进群众机制的创造就是快速的平稳的解决社会问题,司法不是法官穿着法袍站在那,而是解决矛盾纠纷,一边是劳动人农民工,没有法律知识,特别是到了法院,一个严肃的地方,没有亲切感,法官和劳动局联合起来,心平气和的讲道理,当事人肯定会接受。
    [10:59:46]
  • [宋朝武]:
    第三,解决民事纠纷的时间,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作为城区法院,民事纠纷非常的多,80年代一个法官办一个案件,现在一个法官办1000个案件。如果说全都经过法院审判,每个案件都依法判决,必然浪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创新机制为立法实践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们现在把农民工纠纷作为调解机制来处理,是很好的,农民工的时间就是金钱,如果通过诉讼,一审、二审,对农民工并不好,所以我认为该机制,对中国的立法和时间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调解书可以司法确认,这种方式方法可以对基层调解有很大帮助。我最后提出一个建议,就是能否将决定书改为裁定书。
    [11:03:15]
  • [汪琦]:
    下面,请最高法院司改办法官付育讲话。
    [11:03:44]
  • 付育:首先很首先很高兴参加会议,西城法院认真的理解了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把握,且在司法为民中取得了良好的效率,也感谢各位领导对此的支持,如果没有领导的支持,不能更快的推进工作的发展,法院与社保局的良好配合,推进了工作快速发展的双赢.使案件得到高效的处理。
    [11:05:58]
  • [付育]:
    推进了工作快速发展的双赢,促进了案件的审判工作,法院与社保局的良性互动,使案件更快审理,人民法院调解的决定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把握很准确,这些将在立法阶段逐步解决该问题。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是最高法院、中央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改革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关于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最高院颁布了关于人民调解的各项意见,16家部委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荐矛盾纠纷大调解的指导意见,构建了全社会大调解的推进。
    [11:08:49]
  • [付育]:
    2011年4月意见发布后,最高院的司改办,决定选择重点领域现行突破,分层次、步骤的推进中央改革机制,该机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2011年7月司改办主任走访了人力资源社保部,调解仲裁司司长,对调解问题达成共识,启动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连接机制,对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在必要的时候推进立法改革,调研组主要根据劳动争议出现的问题,加强基层调解建设的问题,司改办与人社部等联合部发布了纠纷解决机制的通知.除此之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也给予了支持,在2011年10月司改办召开了研讨会,其中,最高院与人社部等20多家单位参加了我们的会议,各个单位对程序设计、制作安排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
    [11:12:49]
  • [付育]:
    做好大调解工作,关系到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加大了调解的网络建设,各自找到位,加强自我管理,改革不可忽视。下面由龙飞处长做进一步补充。
    [11:17:02]
  • [龙飞]:
    改革中的创新精神,如何跨越劳动纠纷直接构成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的完善,大家介绍的都很全面,发言讲到了很典型的案件,效果很明显,借这个机会,涉及到行政调解和司法确认的问题,有三个重点,第一是机构的问题,在法院建立诉条中心,法院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第二,法院可以在处理纠纷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设立巡回审判庭。第三个问题是专职行政调解员的问题,可以设立专人,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员、律师调解员。第四试点法院设立专职调解员。以上几点建议供西城法院参考。
    [11:20:09]
  • [汪琦]:
    下面,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讲话。
    [11:20:43]
  • 朱春涛:非常高兴今天能够参加西城法院与西城区人保局共同举办的这次论坛研讨活动,刚才,我仔细听取了各位领导与同志们的发言,颇受启发。通过这次举办研讨会的机会,各方得以聚在一起、开展对话,进行沟通交流,这样的活动是很有意义的,对于法院服务大局建设、践行司法为民更是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希望这样的活动,可以形成机制,长期有序地举办下去。同时,我也要代表全市法院民事审判系统,对各位领导与同志们能够在百忙之中出席会议,对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两单位进一步加强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简单谈几点看法。
    第一,对接机制的进一步加强符合中央精神、紧扣服务大局。中央综治委、最高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16个部门在2011年4月2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法院提出要推进建立社会大调解格局,对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求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水平,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社会团体、与行业机构等的合作互动,联合社会力量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道路。西城法院在这方面创建了“四点一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劳动纠纷化解,在2009年4月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探索共建劳动纠纷调处对接机制,可以说,工作是一直做在前面的,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劳动争议的非诉讼、及时有效化解,也使得一大批纠纷解决在了基层、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区域和谐稳定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第二,对接机制的进一步加强是拓展矛盾化解渠道、强化改革创新的良好尝试。在北京高院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进行的调研报告中显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连年呈现上升态势,而民事审判人员却相对不足,在法院加大人员配备的情况下,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而且民事案件,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还面临着很大的信访压力,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发多重矛盾,引发涉诉信访纠纷。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西城法院与区人保局推出劳动纠纷调处对接机制, 在节省诉讼资源的同时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且因对接机制兼顾双方利益,劳资矛盾也由此得以缓和,获得了社会媒体“多快好省纠纷解决之道”的赞誉。现在两单位进一步加强探索,对机制进行拓展深化,充分显示了改革创新的精神和与时俱进的品质。
    第三,要紧密围绕当前形势与任务,以意见出台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今年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年,我们的工作,要紧密围绕为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展开。而当前形势下,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影响,因企业融资困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大幅增长。劳资纠纷不仅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存与发展,对法院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希望西城法院高度重视,在意见具体实施中,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对以往的经验与做法,要注重提炼总结,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力争在促进劳动纠纷化解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深化,为促进区域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11:25:54]
  • 汪琦:下面,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司副司长王振麒讲话。
    [11:26:28]
  • 王振麒:非常荣幸参加西城法院和人社局举办的会议,很有意义的会。第一,在全国率先开展对接机制工作,早在3月,西城法院就开展了司法确认工作,在全国是很早的。第二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有力度,人社局创造性的加强了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了重大的劳动争议对接制度,后配备了专人。上述做法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大调解工作中的行政调解与司法衔接,四位一体的劳动调解机制,起到很大作用。当前处于形势所需,行政调解的工作方向应当明确,我们认为,现在矛盾存在很多问题,劳动争议多,大中企业不规范劳务派遣多,从2001年开始就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集体事件频繁发生,部分地区发生了反复发生的情况,发生集体行动的行业比较集中,为制造业、服装业、日韩港澳台外资企业以及多为80、90后职工,50%都是要求增长工资,为何出现这种状况?劳动争议已经影响了国家层面的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影响力非常大,小事件触发大事件。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很正常,作为劳动者应当理性维权。
    [11:34:03]
  • [王振麒]:
    肯定我们的工作的同时,最后做出几点建议。应当设立劳务派遣由人设审批。发挥行政调解在处理案件的作用,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者利益。行政调解今后将承担更加重要的职责,适当增加专人的数量,人事部门人员在案件中的指导作用。人事部门人员在案件中的指导作用,小额的尽量由企业自行调解,劳资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今后将承担更加重要的职责,适当增加专人的数量。应当设立劳务派遣由人设审批。发挥行政调解在处理案件的作用,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者利益。发言完毕。
    [11:38:51]
  • [汪琦]:
    请北京市西城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杜灵欣讲话。
    [11:39:15]
  • [杜灵欣]:
    同志们,今天,非常高兴参加区人民法院和区人力社保局共同举办的“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研讨会”。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是社会服务管理的创新举措,是全区联动大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探索发展过程中,对于解决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刚才,区人民法院和区人力社保局结合近几年的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实践,对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对接方法、工作模式等方面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与会代表、嘉宾作了诚挚的发言,来自政府、司法领域的领导、专家,结合法理和工作实践,针对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作了精辟的指导。
    [11:40:12]
  • [杜灵欣]:
    下面,我想从全区联动大调解工作层面谈三点意见:一、深刻认识“联动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西城区是首都的功能核心区之一,是国家政治中心的主要载体,有着特殊的区位功能,在承担首都功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辖区内政务资源层级高、央产比重大,因此西城区成为了首都“四个服务”体现最直接、最集中的地区。刘淇书记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西城代表团全体会上明确提出,北京要当全国的首善,西城要当北京的首善。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设活力、魅力、和谐新西城的奋斗目标,其中一项重要的指标就是要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适应发展要求,不断创新社会服务管理机制,提升工作效能,不断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我区开展的“联动大调解”工作,是在调解工作层面上,通过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理论和机制上的创新,它有利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联动大调解机制,其主旨是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挖掘资源,整合力量,形成和构建部门联动,各方参与,集发现、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的维稳工作新格局,从而实现超前、主动、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目的。
    过去,我们调解矛盾纠纷时往往“单兵作战”,效果不好,群众也不满意。“联动大调解”,实施“兵团作战”,既可发挥调解简捷、经济的特点,又可体现司法调解规范性、强制性的保障优势,还可彰显行政调解专业、综合的功能。各方联动,合力调解,有利于充分尊重群众的权力和诉求,有利于协调好不同利益关系,有利于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减少社会对立面。所以,推进“联动大调解”,其实际意义超出了调解工作本身,是维护群众利益、赢得民心的重要举措。
    [11:43:39]
  • 杜灵欣: 二、进一步完善“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合力构建和谐
    区人民法院和区人力社保局共同实施的“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对接机制”,是我区“联动大调解”的成功典型之一。它充分体现了行政调解专业性和人民法院法律保障性的完美结合,是规范、高效、权威的联动调解,也是切合实际、贴近基层、百姓需要的矛盾调处联动机制。今天,你们成功召开了对接机制研讨会,希望你们认真研究今天与会专家、领导以及各位嘉宾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对接机制”,在现有基础上更上一个新台阶。
    “联动大调解”,联是方法,调是目的。在我区构建和谐首善之区的进程中,我们将坚持恰当运用调解和联动方法,准确掌握调解程序,认真遵循调解原则,确保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得了、处理得好,真正做到依托部门联动提升调解实效。各工作单位对于受理的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及时调处,确保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和基层。同时,我们还要逐步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凝聚调解合力,更加及时有效地破解影响全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建设活力、魅力、和谐新西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1:47:45]
  • 杜灵欣: 三、严密组织“联动大调解”工作,切实推进工作科学发展.
    要站在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加强“联动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联动大调解”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强力推进。要加大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要依法、廉洁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必须坚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要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调处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要强化调解质量,提升调处效率,维护好辖区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在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必须杜绝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背离法律、政策进行的无原则调解;必须用社会主义价值观、荣辱观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启发当事人自觉达成和解。要按照“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加强对调解员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驾驭、解决纠纷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真正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强、大局观念强、业务能力强的调解员队伍。
    同志们,“联动大调解”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使命崇高。我们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活力西城、魅力西城、和谐西城”的高度,深入推进“联动大调解”工作,努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实效,为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以及各位嘉宾对我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11:50:34]
  • 汪琦:感谢各位领导和嘉宾的精彩发言,今天的研讨会就进行到这里.
    [11:51:12]
  • [主持人]:
    本次研讨会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姚学谦、刘娜同志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法院工作人员谢伟辉(图片摄影)、王昱(导播)、高媛(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1: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