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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1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带一路”意见二》《新片区意见》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是2019年的收官之战,最后一场。连续三天的发布,各位记者朋友乐此不疲、舟车劳顿,在此本新闻发言人向媒体朋友表示感谢。
    [10:01:56]
  • [李广宇]:
    今天要发布的是《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带一路”意见二》《新片区意见》。今天我们邀请的嘉宾也是重磅的,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女士、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女士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高晓力女士就是今年国庆彩车民主与法制方阵上,她作为全国法官代表在彩车顶上。
    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了历史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为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努力营造更加公平稳定的国际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于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大法官向大家通报这三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相关情况。
    [10:03:17]
  • [罗东川]: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今天发布会将发布一个司法解释和两个司法意见,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0:06:24]
  • [罗东川]:
    一、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发布内容
    我首先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解释》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0:07:03]
  • [罗东川]: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向世界宣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党的十九大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性开放。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充分证明: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越是敞开怀抱分享自己的文明,就越能扩大国际社会所需要的合作。
    [10:07:53]
  • [罗东川]: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新时代外资管理的新体制。
    [10:08:53]
  • [罗东川]:
    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这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举措。通过制定《解释》,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提供优质高效法治服务和司法保障,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我昨天专门查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也反映我们对外开放在这方面的发展,从2009年以来,每年超过一万件。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达到14695件。今年的1-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达到18266件,印证了我国对外开放取得的成绩,还有涉港澳台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长。
    [10:12:44]
  • [罗东川]:
    《解释》充分贯彻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第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第三,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解释》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14:10]
  • [罗东川]:
    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
    [10:15:37]
  • [罗东川]:
    二、《一带一路意见二》《新片区意见》发布内容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新片区意见》)的有关情况。上述两个《意见》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
    [10:16:55]
  • [罗东川]:
    (一)出台的背景
    “一带一路”倡议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为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进一步指明了共建“一带一路”沿着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前进的实践路径。为落实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对司法提出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制定了《一带一路意见二》,作为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全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为人民法院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明确了新的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
    [10:18:16]
  • [罗东川]: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提出,决定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简称“新片区”)。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国务院《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设立新片区的重大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新片区意见》。《新片区意见》聚焦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方面和重点领域,主动对接新片区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需求,积极为新片区制度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
    [10:20:53]
  • [罗东川]:
    (二)两个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第一,两个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我国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设立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历史机遇和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情况对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坚持改革创新总基调,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为“一带一路”建设和新片区建设提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0:21:21]
  • [罗东川]:
    第二,两个意见聚焦制度创新,是共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措施。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共建“一带一路”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共识持续扩大,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拓展,“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更加深入,跨国经济走廊和经贸合作日益深化。法律领域更加广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体系更加多样。《一带一路意见二》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进一步创新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机制规则,进一步创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总体方案》要求新片区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新片区意见》聚焦新片区战略目标,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区,关注新片区改革发展新动向,更加突出创新性和试验性,旨在通过法治方式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片区改革创新留足空间和余地。
    [10:22:44]
  • [罗东川]:
    第三,两个意见突出重点领域,为共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带一路意见二》总结经验,突出重点,以实际行动落实新任务新要求。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全球治理。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发挥司法改革优势,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完善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公信力。
    《新片区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聚焦与司法服务保障相关的重要方面和重点领域,大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主动对接新片区扩大开放、制度创新、营商环境、纠纷解决等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为相关制度创新工作提供配套机制。要依法服务和保障新片区实现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为把新片区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不断推进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迈上新台阶。
    [10:25:44]
  • [罗东川]:
    (三)《一带一路意见二》的主要内容
    《一带一路意见二》共计六部分39条,围绕新时代新任务新目标,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以及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
    第一,全面把握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新要求新任务,提出“六个坚持”。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为改革开放提供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法治保障;二是坚持需求导向,不断满足共建“一带一路”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三是坚持弘扬法治,努力做完善“一带一路”相关法治规则的参与者、引领者;四是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构建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五是坚持绿色原则,主动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融入全球环境治理进程;六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发挥智库作用,努力形成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合力。
    [10:27:20]
  • [罗东川]:
    第二、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准水平,突出“五个亮点”。一是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适用有关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二是依法促进国际物流发展,探索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保障“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三是规范和统一涉外金融法律适用,密切关注研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路基金等法律问题,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投融资;四是支持信息技术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5G信息网络建设在内的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五是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高效审理涉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等案件,依法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和良好创新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
    [10:28:38]
  • [罗东川]:
    第三,大力推进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机制与规则。今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破解域外法查明难“瓶颈”问题,为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查明服务。刚才我们发布了外商投资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一带一路”建设主体互利互信。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采取的实际行动。此外,《一带一路意见二》还提出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建设,推动形成和完善区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促进“一带一路”参与国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进一步推进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10:29:02]
  • [罗东川]:
    第四,不断创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强化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受理了13起案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范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首倡建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初步构建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一是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范围,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四是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调解机制,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同时,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不断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促使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地。
    [10:31:23]
  • [罗东川]:
    (四)《新片区意见》的主要内容
    《新片区意见》共计四部分18条,紧扣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片区制度建设与发展创新的主题,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具体要求。
    第一,做到“四个坚持”,切实增强为新片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使命感。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中央交给新片区的重大任务,充分发挥新片区差异化创新的制度优势;坚持法治引领,打造新片区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改革创新,为建设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提供司法支撑;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片区建设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建设现代化新城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10:32:44]
  • [罗东川]:
    第二,抓住“三个创新点”,推动完善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一是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创新国际商事审判运行机制。二是支持经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开展仲裁业务,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三是着力推动新片区调解制度创新,积极推动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实施高标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法律服务。
    [10:33:23]
  • [罗东川]:
    第三,突出“四个亮点”,为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为保障新片区实施公平竞争的投资经营便利,人民法院对新片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管理措施依法提供支持。二是为保障新片区实施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片区建设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发展跨境数字贸易,支持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兴起。三是为保障新片区国际互联网数字跨境安全,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专利、版权、企业商业秘密等权利及数据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5G、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对新片区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提供司法保障。四是为拓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全球枢纽港建设,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港口建设、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海商案件,在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权开放等方面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提高上海对国际航线、货物资源的集聚和配置能力。
    [10:36:42]
  • [罗东川]:
    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10:37:34]
  • [李广宇]:
    谢谢罗东川大法官,今天发布的内容非常丰富,而且也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我们尽可能多安排一些问答机会。下面就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10:40:18]
  • [中国日报记者]:
    刚才罗院长介绍了负面清单领域之外的投资合同效力认定,我的理解是批准了登记就不影响了合同效力了,不知道这个理解是否准确?请进一步解释。
    [11:02:58]
  • [罗东川]:
    还是请《解释》起草负责人高晓力副庭长介绍。
    [11:03:32]
  • [高晓力]:
    你提的这个问题特别好,刚才罗东川副院长介绍这部司法解释过程中重点提出了我们这个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合同作尽可能有效的解释。这也是这个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今年外商投资法通过后,大家都感受到这部新法对外商投资领域所起到的重大变化,就是尽可能的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禁止和限制,但这些是放在负面清单里管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按照这个法律尤其是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反映在司法层面,按照既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主要反映在合同领域,尤其是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司法解释就是要重点回应实践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第二条就是针对这个问题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的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处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如果当事人再以合同没有经过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或登记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行政审批机关重点指外商投资领域的审批机关。因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关领域的投资合同,或者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某些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仍然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无论是负面清单之内、还是之外的领域,虽然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合同、章程,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投资合同或相关事项规定了批准、登记等手续作为生效要件的,仍然要依照其规定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一点需要向大家特别说明。
    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建议提出,针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既然内外资都一致了,为什么还要明确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呢?司法解释在第二条这么显著的位置明确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正是为了贯彻外商投资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自从1979年“外资三法”的第一部法律出台以来,针对外资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如果未经审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将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明确为未生效。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外资三法”,将负面清单之外的合同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明确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司法解释在第二条这么显著的位置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就是要在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中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精神。
    此外,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同时明确了,投资合同虽然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应按照从新兼有效的原则进行处理。这与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确定合同效力的精神是一致的。谢谢。
    [11:04:21]
  • [经济日报记者]:
    负面清单中禁止领域和限制领域投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1:11:11]
  • [高晓力]: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禁止领域和限制领域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一个总的原则是保障负面清单的贯彻实施。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投资禁止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国投资者投资限制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作出这样规定的依据是外商投资法。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第二款规定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同时,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依照第一款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的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考虑到限制投资领域的投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补正合同的效力瑕疵,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了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要求的,投资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这也体现了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的基本司法态度。
    [11:11:29]
  • [央广记者]: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对投资合同的效力,会产生什么影响?
    [11:12:54]
  • [高晓力]:
    负面清单是动态调整的。从发展趋势上看,负面清单的要求应当会越来越宽松。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投资合同时,投资属于禁止投资领域或者违反了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但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由于负面清单调整,不再落入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领域,则可以表明合同效力的瑕疵事由已经消灭,此时,合同可以作有效认定。
    [11:13:28]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我的问题是针对于外商投资法的司法解释,我想问一下这部司法实施以后还有哪些问题值得研究?
    [11:16:30]
  • [高晓力]:
    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调研。普遍反映随着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实践中急迫需要解决的是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因为按照原来的外资三法及以及外商投资审批体制的要求,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取消了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法全面确立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新的外商投资审批体制之下,投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所以,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外资审批体制改革之后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同时,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还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但有的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有的问题处理思路还不成熟,就没有纳入司法解释。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三类合同争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解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细则废止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成的投资合同产生的争议是否仍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解决,建议作进一步研究。我们认为,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就上述规定未作修改之前,人民法院仍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
    [11:17:00]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由于“一带一路”建设涉及不同的法系,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则,大家都担心法律风险,请问最高法院有没有对此有针对性的设计?谢谢。
    [11:19:59]
  • [王淑梅]:
    共建“一带一路”是造福各参与国人民的一项宏伟工程。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中涉外法律适用风险是我们尤其关注的。因此,在《一带一路意见二》里,我们对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指导意见,目的是夯实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重点部署了四项举措:
    一是制定出台了外商投资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该司法解释刚刚已经发布,明确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严格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如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合同效力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确认合同有效的法律,该司法解释有力地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主体互信互利,最大限度维护投资合同效力。
    二是完善跨境贸易、投资中环境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加强“一带一路”矿业投资的环境保护示范法研究,共同打击跨境野生动植物犯罪,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跨国环境问题,贯彻绿色投资原则。
    三是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建立域外法查明平台。明年,我们要与科研院所、律师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共建“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为当事人了解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便利。
    四是推动形成和完善区域性及全球性商业规则,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明确边境地区设立的国际合作中心的法律地位,探索境内经贸合作区的外国法律适用以及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中国法律适用;便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多语言公布中国案例,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
    [11:20:22]
  • [人民法院报记者]:
    刚才罗东川副院长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年来的主要工作,面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新形势,《一带一路意见二》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又提出了哪些创新举措?如何建立区域性的争端解决合作机制,满足中外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11:21:42]
  • [王淑梅]: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已经开始实质化运行。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已经依法受理了13件国际商事案件,涉及到日本、意大利、泰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多个国家或地区。近日,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结了首批5起案件。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红牛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敲响了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槌”。上述案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CICC网)
    《一带一路意见二》对国际商事法庭提出五大举措:
    一是进一步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优化国际商事法庭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发挥国际商事法庭示范引领作用,指导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
    二是建立与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法官培养合作机制,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与信任,减少法律冲突,不断提升准确适用国际商事规则、运用司法审判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的能力。
    三是加强国际商事案件审判指导,通过公布典型案例、适时发布白皮书等方式,发挥好案例的规则确定和行为指引作用。
    四是鼓励和吸引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即使该纠纷于中国无实际连接点,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诉讼程序,提高国际商事纠纷司法解决的自治性。
    五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遴选范围,拓展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仲裁、调解机构名单,适当引入境外仲裁、调解机构,使更多国际商事纠纷在中国获得高效解决。增加共建“一带一路”的行业代表和发展中国家专家委员人选,进一步提升专家委员的国际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11:22:16]
  • [新民晚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新片区意见》的一项司法创新举措是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请问设立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的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改革举措?
    [11:23:28]
  • [王淑梅]:
    为落实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提出“支持新片区加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的要求,主要是为了对接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建设的特殊需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方面的基础性优势。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在新片区设立国际商事审判组织。
    具体说,为了确保上海新片区新型制度体系顺畅有序运行,实现尽快建成更具影响力、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战略目标,对标其他国家自由贸易区(港)国际商事审判组织的建设标准,加快设立专业化、高水平的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势在必行。
    同时,新片区的设立将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涉外、涉港澳台和涉自贸区等相关的国际商事案件预计也将大幅增长。新片区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差异化开放政策和制度,法律体系的多样性、法律领域的广泛性将给法院办案和法律适用带来新的挑战,设立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防范化解相关法律风险,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能力,为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可以说,建设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是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开放性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
    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主要包括五大创新:
    一是探索港、澳、台胞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探索允许外籍当事人使用英语参加诉讼活动;
    二是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尊重国际通行商贸规则;
    三是鼓励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建立专家委员参与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四是在域外法查明过程中,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建立的域外法查明平台,充分发挥专家委员在域外法查明中的作用;推动建立引入国际知名第三方鉴定机构机制;
    五是在更大范围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律师为新片区创新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这些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的创新,将为完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改革实践。
    [11:23:46]
  • [东方卫视记者]:
    《总体方案》要求新片区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人民法院如何找准与新片区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营造新片区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11:24:37]
  • [王淑梅]:
    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大陆2019年度全球营商环境总体排名第31位。这是中国第二年跻身全球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经济体前10位。大家知道,世界银行对中国营商环境评估目前有两个参评城市,就是北京和上海。其中上海主要就是通过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优化营商环境。那么,上海要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还要进一步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尤其要进一步推进新片区改革创新。这就对新片区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必须聚焦新片区战略目标,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区,对标新片区改革发展新动向,更加突出创新性和试验性,通过法治的方式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片区改革创新留足空间和余地。对此,采取的主要举措有:
    一是建立适应新片区风险压力测试功能 的 重大敏感案件专项管理机制。支持新片区在检疫、原产地、知识产权、跨境资金等特殊领域 建立风险精准检测机制,实行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二是建设与新片区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主动对接社会信用评价及管理需求,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新片区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程度。坚持创新驱动,对标国际公认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创新推进智慧法院、数字法庭建设。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为当事人提供高标准一站式诉讼服务。
    四是加强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优化新片区法治环境。探索国际商事审判案例指导制度,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新片区对外开放基本政策、原则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及时提出建议。
    谢谢。
    [11:24:56]
  • [李广宇]:
    这次发布会一共有八个问题,这是我就任新闻发言人以来最多的一次提问了,大家还是意犹未尽,作为对这三天各位记者辛苦的回馈,我送一个小礼包,我再动员我们罗东川大法官再给最后小结几句,把有些问题点拨的更清楚一些。
    [11:25:20]
  • [罗东川]:
    首先谢谢大家参加今天的发布会。刚才广宇局长讲了,今天一共提了八个问题。因为涉外的商事审判、海事审判、国际商事法庭本身就是国际性的,要求传播更多的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法治故事。通过今天的发布会和大家交流,我自己感受也非常深,总结了三个关键词与大家分享。
    第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对交易、对投资至关重要。合同效力是整个投资和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问题。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就是要向世界宣誓中国更加开放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商投资法的司法解释,同样要体现中国更加开放的态度。从近几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来看,禁止投资和限制投资的范围越来越小。人民法院在投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除了禁止和限制的领域之外,要尽可能依法认定合同有效,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配套衔接,构筑一个更高质量的保护投资者的制度体系和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的一年来临之前发布外商投资法的司法解释,就是要向国内外释放这样一种声音,人民法院将继续为更加开放的中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第二,平等保护。我们今天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和两个司法文件,都强调人民法院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刚才我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据,表明现在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平等保护是人民法院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中国更加开放的政策必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这与我们强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司法的平等保护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树立以法治保障更加开放的理念,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尤其要贯彻这个理念。
    第三,国际化。今天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和两个司法文件都体现了国际化的显著特征。当前,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中国法院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关注。进一步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是人民法院今后要努力的方向。所以,要不断健全涉外民商事审判体系,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能力,为服务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服务保障作用。谢谢大家。
    [12:06:29]
  • [李广宇]:
    谢谢罗东川大法官,刚才讲的三个关键词,合同效力、平等保护、国际化,就是我们今天一个司法解释和两个司法文件要传递的信号,也是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希望各位媒体记者报道的方向。感谢王淑梅庭长和高晓力副庭长的解答,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出席。2019年即将结束的时候,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周强院长向各位记者朋友一年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不遗余力的宣传报道表示衷心地感谢!在元旦即将来临的时候,预祝各位记者朋友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幸福!期待我们在2020年再相会,今天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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