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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日(星期五)上午10:00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10:00:36]
  • [李广宇]: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将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先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1:39]
  • [李广宇]:
    首先我们请刘贵祥专委进行今天的发布。
    [10:01:51]
  • [刘贵祥]:
    同志们、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0:04:27]
  • [刘贵祥]:
    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人民法院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集中展示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所取得的成效。这些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0:05:03]
  • [刘贵祥]:
    一是,采取一系列司法措施,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以投资准入、产权保护、创新创业等为着力点,全方位、系统化、制度化、机制化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司法审判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天发布的国龙公司与西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就是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
    [10:05:55]
  • [刘贵祥]:
    二是,充分运用司法重整制度,帮助危困企业焕发生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三个有关破产清算、司法重整的司法解释及一系列司法文件,积极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一方面,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有效利用债委会机制,支持、推进危困企业预重整、庭外和解,帮助危困企业渡过难关。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充分运用司法重整这一制度工具,引进战略投资、先进技术,进行债权债务股权重组,帮助一批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流动性困境,实现涅槃重生。截至2020年底,就有30多家债务总额在百亿元以上的企业,完成司法重整,扭亏为盈。仅2020年,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重整共计盘活资产4708亿元,让532家企业重获新生。今天发布的重庆力帆股份、广西正菱集团以及江苏刚松司法重整案,就是通过司法重整,使企业获得重生的典型。
    [10:06:32]
  • [刘贵祥]:
    三是,坚持公正文明司法,充分体现审判执行的力度和温度。善意文明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之后,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重要举措,是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在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一方面,我们坚守法律底线,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快速帮助企业回笼资金、特别是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这里我提供一个十分准确的数据,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仅以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共实现债权1.69万亿元,节约佣金523.54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债权占相当大的比例。另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过度执行、乱执行,千方百计以“活查封”、替代性保障措施、执行和解、集约协调等执行措施,尽可能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以及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传递“司法温度”。在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我们选取了浙江嘉兴桐乡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广东广州中院三家法院的做法。桐乡法院把5G、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最新的科技成果运用于“活查封”,体现了智慧法院建设助力善意文明执行的成效。海淀区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保全了7800多万元,但根据实际情况以500多万元为单位分成14笔“滚动解封”,实现了“以保促调”,也避免了被保全人因大额资金被保全而陷入僵局。广州中院的部分事项先行判决、先行执行,缩短了诉讼周期,减少了司法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10:07:43]
  • [刘贵祥]:
    四是,司法审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第一,加大对恶意违约、逃废债务、侵犯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个案的审理,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合法经营的社会导向。第二,三令五申禁止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有关企业合法民事权益的关系。既对罪犯“打财断血”,又维护好依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合理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砍头息”、职业放贷、高利贷、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贷等不予支持。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预防化解金融风险,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四,体现新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浦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浙江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盯人民群众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生态、旅游等民生保障方面的司法需求,助力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妥善审理涉民生民商事纠纷案件。今天发布的镇江山水湾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人民法院从振兴乡村经济出发,既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推动当地特色农业项目继续推进。山西梅园华盛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秉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共同富裕的理念,依法保护合法收入,旗帜鲜明否定非法收入。
    [10:10:50]
  • [刘贵祥]:
    五是,多元联动解决纠纷,与工商联、商会等组织共同形成解决纠纷合力。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近年来,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积极联合工商联、商会等组织对民商事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形成司法合力,形成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我们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有经验、有影响力的商会领导、民营企业家以及懂经济、懂法律、懂企业管理的人才参与到商事纠纷化解中来。通过工商联与法院的诉讼平台对接,创新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妥善化解了一大批涉民营企业间、商会会员间的民商事纠纷。在我们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选了“点”,也介绍了“面”。从“点”来看,浙江嘉兴南湖区工商联,成立了专门的调委会,一年时间,调解成功率63.4%,标的额约1.6亿元。从“面”而言,江苏省近三年来,各商会调解组织共有效化解民商事纠纷3757件,化解标的金额10.27亿元。实践证明,多元联动解纷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正确道路,我们还要进一步持续推进,争取走深走实走远。
    [10:13:58]
  • [刘贵祥]:
    同志们,今天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只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小窗口。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努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谢谢大家!
    [10:15:16]
  • [李广宇]:
    感谢刘专委的介绍。接下来,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的名称。线上的记者朋友请按举手键并举手示意。
    [10:15:48]
  • [央视记者]:
    国家特别重视通过供应链产业链的发展服务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在裁判这类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有些什么要求,从而破解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谢谢。
    [10:16:31]
  • [林文学]: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要将“推动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供应链金融将产业链网状结构中的买方、卖方、第三方物流以及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实现企业间交易、结算、融资顺畅运行。市场主体大量使用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保兑仓、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作为融资的担保。从司法实践看,市场主体对于这些新型担保方式中的各种权利义务、特别是权利发生冲突情形下的确权规则等认识还不够准确,影响了供应链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
    我们研究认为,在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裁判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不能机械办案。案件裁判要立足于链条企业的交易关系、遵从产业链贸易活动的商业逻辑,将供应链上下游交易的连贯性、风险性、牵连性纳入考量,查明融资机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等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作用和地位。二是坚持贸易背景真实不虚。贸易真实性是确保融资安全的前提,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多因虚构交易、虚假确权、蓄意骗贷引发,要将应收账款、仓单、票据等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作为判断合同性质、责任承担的事实依据。三是坚持规制综合融资成本。对背离实体经济利润的过高利率不予保护,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着力解决企业面临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合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原。谢谢大家。
    [10:16:57]
  • [李广宇]:
    下面继续提问。
    [10:19:07]
  • [法治日报记者]:
    一些企业经营中处境艰难,希望通过破产方式化解危机,但对破产的作用和功能并不清楚。请您谈谈破产制度如何发挥作用。另外,一些企业主也希望通过自然人破产化解自身担保的债务,请问如何看待自然人破产制度。谢谢。
    [10:19:24]
  • [林文学]:
    我们平时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外,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死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破产法规定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破产保护制度,对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都一样适用。在破产保护机制下,有可能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全国已设立14家专门的破产法庭,有近100个中级或基层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取得较大突破。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企业重整,依法妥善审理重庆力帆、北大方正、海航集团等重整案件,重整制度内在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在企业具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等司法手段。
    实践中,企业主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比较普遍,企业破产后个人仍然继续承担责任,宁可背着骂名“跑路”,也不敢破产、不愿破产。对于企业破产中的自然人担保债务问题,据我们了解,在绝大多数国家,可以通过自然人破产的方式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深圳法院根据特区立法,受理并审结了首个个人破产案件。浙江、江苏、山东等地积极探索自然人债务清理等类自然人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党中央领导下指导地方法院积极推进自然人破产实践,为在全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积累实践经验,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谢谢大家。
    [10:19:51]
  • [李广宇]:
    下面继续提问。
    [10:22:13]
  • [南方都市报记者]:
    近几年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效,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谢谢。
    [10:22:23]
  • [林文学]: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的要求,对标《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先后修订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出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深入推进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在世界银行对全球190个经济体进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中,体现民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执行合同”指标,位居全球第五,其中“司法程序质量”指标排名第一,是全球最佳实践者。办理破产指标也有较大幅度提升。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谢谢大家。
    [10:22:42]
  • [李广宇]:
    感谢刘贵祥专委的发布,感谢林文学庭长的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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