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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10:00:51]
  • [李广宇]: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影响家庭成员的人生幸福,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人民法院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并通过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手段,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今天,我们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先生,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女士、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女士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为便于媒体记者参会,本次发布会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
    [10:02:23]
  • [李广宇]:
    首先我们有请郑学林庭长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02:56]
  • [郑学林]: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03:22]
  • [郑学林]: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
    [10:03:51]
  • [郑学林]: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的瓶颈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机制方面,二是法律适用方面。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10:06:57]
  • [郑学林]: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3条,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0:08:09]
  • [郑学林]:
    (一)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10:09:20]
  • [郑学林]:
    (二)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10:10:11]
  • [郑学林]:
    (三)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10:12:00]
  • [郑学林]:
    (四)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的。《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10:13:10]
  • [郑学林]: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10:13:49]
  • [郑学林]:
    (五)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10:15:05]
  • [郑学林]:
    《规定》还对参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具体人员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10:16:19]
  • [郑学林]: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家和万事兴。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新时期,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10:16:37]
  • [李广宇]:
    感谢郑学林庭长的发布。接下来,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新闻单位。线上的记者朋友请按举手键并举手示意。
    [10:17:27]
  • [人民法院报记者]:
    据了解,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请问《规定》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什么特别考量?谢谢。
    [10:18:24]
  • [吴景丽]: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其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为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重磅出击,打出了一套“组合拳”。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其中强调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体包括细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明确未成年人作证可以不出庭,询问未成年人时要提供适宜的场所、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问询方式,注重保护其隐私和安全等。《规定》主要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二是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谢谢大家。
    [10:18:54]
  • [李广宇]:
    下一个问题。
    [10:21:06]
  • [封面新闻记者]: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的情况在实践中占有一定比例。我们注意到,《规定》专门对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进行了规定,请问这些新的规定能够帮助申请人解决哪些实际问题?谢谢。
    [10:21:34]
  • [王丹]:
    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我们调研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上述证据并不是很容易获得。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为此,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此外,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谢谢大家。
    [10:22:22]
  • [李广宇]:
    最后一个问题。
    [10:24:03]
  • [中国妇女报记者]:
    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被申请人会主张,之所以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比如出轨等,因此,其实施家庭暴力情有可原,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回应?谢谢。
    [10:24:26]
  • [王丹]:
    这个问题特别有针对性。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一个观念,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当然,像您提到的,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要特别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谢谢大家。
    [10:24:51]
  • [李广宇]:
    感谢郑学林庭长、吴景丽副庭长、王丹法官的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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