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文化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1-01-01
  【生效日期】195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文化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通知加强保护文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市文化局,各省、自治区、市供销合作社,总社京、津、沪废品经营处,土产管理局:

根据各地历年在废旧物资、龙骨(古生物化石)中,发现重要文物及目前供销关系日益开展的情况,为了贯彻国家保护文物政策,使掺杂在废旧物资、“药用龙骨”中的重要文物、古生物化石,得到应有的保护,各地文化部门与供销合作社,必须加强朴素的配合与联系,并加强宣传保护文物政策。为此,特联合通知如下:

一、 供销合作社废品回收的任务,只是收购废旧物资,不收购文物。但以往供销合作社收购的废旧物资中,经常有文物发现,因此应加强鉴选工作。文化部门与供销合作社收购单位密切联系,及时进行配合鉴选。要求一方面使文物得到保护,一方面避免物资的积压。并经常向收购单位介绍一般鉴别文物的常识,以利工作。

二、 各地供销合作社在收购的废旧物资中如发现有文物或类似文物的物品不能鉴赏时,应分出另行集中保管,通知当地文化部门鉴定,并给予文化部门以鉴选工作的便利。

三、 各地文化部门在出售、处理废旧物资时,要严格注意保护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和文献资料不要被混入废品中作了处理。

四、 各“龙骨”产地的供销合作社,今后不得鼓励农民挖掘“龙骨”。收进的“龙骨”应保持原有的完整,不要打碎,以免破坏学术研究价值。

五、 应利用一切机会和各种不同的方式,广泛宣传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

六、 文化部门对供销合作社收购单位在废旧物资收购中保护文物有成绩者,可以予以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七、 具体联系、配合办法,由地方文化部门与供销合作社收购单位根据各地情况共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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