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文化部、内务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1-02-05
  【生效日期】1951-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文化部、内务部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




在文物古迹较多的省、市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直属该省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以调查、保护并管理该地区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遗迹为主要任务。由该省、市文教机构和民政机构会同组织之,以该二机构的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并得延聘当地专家为委员或顾问。委员会的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未设立委员会的地方,由当地民政部门协同文化部门共同管理。

附件: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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