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务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1-03-09
  【生效日期】1951-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1951年3月9日)

各地计算灾情深度,标准不一,有碍对灾情之统一认识和正确掌握。经本月八日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收成三成以下为重灾,六成以下为轻灾,全年灾情按全年正产物收成统一计算。”今后有灾地区民政、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应一律按此标准计算灾情。以前中央内务、财政两部所定灾情标准,不再引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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