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8-03-21
  【生效日期】1958-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
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21日)

辽宁省兴城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张希仁同志1957年9月17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信,经转来我院。现就来信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你院研究转告张希仁同志。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而不对军人的配偶判罪?我们的看法是:与军人配偶通奸,是按照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判处的。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问题是与一般通奸问题有原则区别的,所以对军人配偶一般不予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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