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4-19
  【生效日期】1986-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第三次小水电工作会议纪要

(1986年4月19日皖政〔1986〕43号)

安徽省第三次小水电工作会议于一九八六中三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在霍山县召开。有关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总结了我省“六五”期间小水电工作的成绩,安排了“七五”期间及一九八六年的小水电工作任务。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
“六五”期间,我省小水电稳步发展。新增装机容量三万一千千瓦,到一九八五年底,总装机容量达到八万七千千瓦;一九八五年发电一亿三千九百万度,比一九八0年增长一点二三倍。小水电的发展,促进了山区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的振兴,提高了山区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七五”期间,我省的小水电应该有更大的发展。要求五年内新增装机五万千瓦。一九八六中,计划在建规模三万千瓦,上半中先安排二万三千千瓦,新增装机容量一万千瓦(不包括花凉亭电站装机二万千瓦);全年发电一亿四千三百万度,比一九八五年增长百分之十。
小水电工作也要坚持把改革放在首位。会议研究确定:
1、从一九八六年起,逐步建立县、乡级“小水电以电养电基金”,以增强依靠自身积累发展小水电的能力。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2、小水电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补助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规定已执行三年。鉴于各县小水电收入有所增加和“小水电以电养电基金”即将建立,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省补助的部分定为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由建设单位自筹或申请银行贷款解决。对面上小水电项目的补助标准,由省水利厅作适当调整。
3、属于面上农水工程的小水电站,目前的运转很不正常,各县、市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普查鉴定登记,并订出三至五年技术改造及水毁恢复计划。所需资金主要靠折旧基金和自筹解决,少数确有困难的项目由省给予酌情补助。
4、进一步完善投资包干责任制,一九八六年省投资部分继续由建设单位实行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5、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由省分配的小水电基本建设物资改由省计委将指标直接下达到项目。
6、各电站、变电所和电网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要把站、所、网经济效益的高低、职工工作的好坏与职工经济利益挂起钩来。
7、要采取专业学校培养、举办短期培训班、进行现场训练等多种形式培养技术人才,提高操作工人的技术素质。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现有职工普遍轮训一遍,考核合格的发给小水电上岗合格证书。
8、在继续搞好联网、并网的同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提高小水电自供区的用电负荷,促进山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
会议认为,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小水电政策是正确的、有效的,应该继续贯彻执行。根据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议研究提出了如下意见:
1、大电网应积极支持小水电并网,争取多发、满发。大、小电网要互相支持,实行余缺调剂,按季互抵结算、并网后的小水电要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以确保电网安全。
2、现有的小水电站(不含梅山、晌洪甸、佛子岭及磨子潭电站),除毛尖山、花凉亭另有规定外,所发电量不作为统配电分配。不得因有小水电而减少地、市、县的统配电分配量。
3、小水电所发电量应尽可能在本县(市)范围内自发自用。供应县(市)内的小水电电价由县(市)政府自行确定;经过电网送出县的电量(含丰乐、九里沟、双庙湖等电站所发电量)由供电部门负责代购代销,不纳入供电部门售电量,实行单独经营核算,收购价定为每度一角一分四厘,销售价定为每度一角五分。
4、县及县以下的小水电站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设税;乡、村和农民办的小水电站,投产后三中内免征产品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三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地、市、县办及地、市、县参加联办的小水电站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所得税和产品税。实行趸售电的县,用趸售利润发展小水电,可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5、省农业银行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小水电贷款,利率尽可能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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