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06-23
  【生效日期】2000-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0〕26号2000年6月23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安康、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合阳、子洲、汉阴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民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用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试点县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即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维修乡村道路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农田水利建设补偿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防止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基础,以实际核查数为计税面积。部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农场等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清理登记。非本村土地承包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村留机动地按实际核查数作为计税土地。实施“山川秀美”工程已退耕种植生态林草且属于规划内的耕地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要对耕地按质量(水田、水烧地、旱地)、按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进行分类登记,按纳税单位造册。在此基础上,由县、乡、村三级分别建立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资料和台帐,并纳入税收资料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重新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至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计算到村委会,经农经人员、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评议后,进行核定。核定产量的品种(除种植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外)包括粮、棉、油、麻、糖、烟、薯类、蔬菜等(不包括副产品、大棚菜)。核定的方法为:把各种农作物的产量依照1990年国家颁布的农产品不变价格统一折算为产值,再依照计税主粮单价换算出计税主粮产量,按85%打折,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核定计税常年产量,必须考虑5年内耕地数量的增减变化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3、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税率不分自然条件、耕地质量实行统一税率,税率为7%。
4、农业税减免政策仍维持现行政策不变。继续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政策。由于我省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税政策调整后,试点县应按新的农业税征收额提取5%,专项列支,用于受灾乡镇的农业税减免。
5、征收方式。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任务由村委会负责计算到户,并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无异议后,再经乡政府审核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任务由乡镇征收机关负责计算到单位和个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农业税任务按产量或按地亩落实到纳税人,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确定。农业税及其新的附加实行实物缴纳、货币结算和货币缴纳、货币结算两种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各自的生产和经济状况自愿选择缴纳方式。农业税缴纳实物的由征收机关在粮食部门收购粮食时驻库征收;缴纳货币的可直接到征收机关纳税;实行户缴户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税票。
农业税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后,对税负应作相应调整。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仍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改革原农业特产税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办法,归并到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牲畜产品由原在收购环节征税改为在生产环节征税。将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毛茶原生产环节税率7%、收购环节税率12%,调整为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将淡水鱼原生产环节税率8%、收购环节税率5%,调整为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将原木、原竹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名8%,调整为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将生漆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10%,调整为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将黑木耳、银耳、香菇、磨菇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8%,高速为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
2、暂停征收猪皮农业特产税。将牛皮和羊皮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5%。
3、按照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将苹果、柑桔、梨的税率由原来的12%,高速为10%。将花卉税率由原来的7%,调整为10%。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不变。
4、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
5、农业特产税统一由纳税人以现金方式缴纳。
6、在试点县开征蔬菜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0%。试点县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征收范围、具体品目,制定征管办法,报省财政厅审核、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征收管理。
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及农业税收任务下达、征收解库、编报决算、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由财政部门移交地税部门。农业税票据、帐表暂由县财政(农税)局供给。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然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农户承包计税土地种植农业特产品的,比照同类耕地应交纳的农业税,征收20%的农业税附加。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属集体性资金,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乡镇农经部门监督管理。没有设立农经部门的由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确定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筹资,实行上限控制。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的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改革,如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农村税费制度、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适当调整乡村学校布局、清退代理教师、精简教师队伍,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这些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抽调人员参与,制定配套措施。
制定配套措施的工作责任制是:
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
精简乡镇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压缩人员、被精简干部带薪离职和划分县、乡政府事权等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人事厅负责。
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调整乡村学校布局,精简教师队伍,清退代理教师工作,由省教委负责。
拟定加重农民负担处罚办法,村内兴办集体公益性事业筹资筹劳办法,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办法,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和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办法,村干部定员、定额补助及农业税附加乡管村用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民政厅负责。
拟定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
县、乡(镇)财政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主要依靠转变政府职能、撤并乡镇、清理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确有困难的,由省、地市、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拟定。
省上有关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大局出发,抽调专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制定本部门所承担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务于7月底前正式出台。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涉及各方面利益调整的重要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稳步推进。整个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动员(5月23日至6月10日)。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渭南市、榆林地区、安康地区和子洲、合阳、汉阴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上于5月23日至26日召开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试点县所在地市党委、政府(行署)和试点县的党委、政府都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召开常委(委员)会或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贯彻中央、省上《通知》和省上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试点工作。试点县要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组织领导干部、试点工作人员和乡村基层干部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提高参与试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走村串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广泛宣传动员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上从财政厅、农业厅、人事厅、教委、地税局各抽调3名干部组成试点工作小组,派驻试点县帮助开展工作。试点县所在地市和试点县也要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县、乡、村,帮助基层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测算,制定方案(6月11日至7月底)
试点县要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本实施方案和测算要求,做好以下调查测算工作:
(一)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民负担、县乡两级财政收支、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征收变化情况;主要粮食产量、计税土地面积、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业人口以及财政供养人员等进行调查测算。
(二)核查登记计税土地数量、质量、权属,调查农作物产量,测算常年产量。
(三)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
试点县的测算表格和《实施细则》分别于7月10日和20日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审核,经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7月底批复执行。
第三阶段,精心安排,组织实施(8月1日至9月30日)。
(一)试点县根据省上批准的方案,将农业税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村。
(二)以村为单位,将农业税计税土地分等定级,并套用测算的常年产量,张榜公布后,将税收任务落实到户(单位)。
(三)缴纳、结算税款。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工作(10月1日至10月底)
(一)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办法。
(二)分级负责,检查验收。试点县所在地市和试点县要抽调干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乡村两级工作进行全面验收;省上要组织验收工作组,对3个试点县的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乡村两级实行随机抽样检查验收,抽样查验不得低于30%。
(三)分级总结试点工作,逐级上报总结报告。要通过实事求是地对试点工作全过程的综合分析研究,理出规律性的经验,为指导今后工作提供借鉴。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重大改革。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党的事业、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工作。
1、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掌握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工作程序,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广泛深入地宣传解释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释疑解惑,理顺关系,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争取干部群众最广泛地理解、参与和支持,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3、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村组农户、田间地头调查摸底,做细做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4、严明纪律,坚实岗位。凡派驻试点县参加试点工作的干部要沉下去,蹲得住,遵守纪律,严格要求。不擅离职守,不搞特殊化,不增加基层负担。
5、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群众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在向基层干部群众做好解释引导工作的基础上,如实向省上反馈信息,以便整体研究解决,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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