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07〕153号
  【发布日期】2007-07-14
  【生效日期】2007-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7月4日晚,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田师傅镇一歌舞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33人受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该歌舞厅老板曲乙杰2002年与他人合伙经营田师傅镇宏星煤矿,2006年12月,该矿被取缔关闭。曲乙杰为继续私自开采,于今年4月份通过非法途径购入12箱共288公斤硝铵类炸药,并储藏在歌舞厅一密闭狭小潮湿的房间内,炸药自燃爆炸引发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重点地区(矿区)进行深入检查和教育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矿区炸药的安全管理;对使用、运输环节中的爆炸物品要进行彻底的清查整治,特别是对重点地区(矿区)要发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深入检查,彻底消除再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安全监管系统要全力配合公安系统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矿区炸药的安全管理。

近一年以来,由于火工品管理不善,或违法使用不合格火工品引发的炸药燃烧、爆炸和放炮事故多次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2006年7月7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私藏炸药发生自燃自爆的爆炸事故,死亡49人、伤30人,经调查,王二文曾私自开采煤矿,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2006年7月8日,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下化乡黄河第二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8人。2006年7月2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水东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17人。2006年8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黑财沟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7人。2006年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隆鑫煤矿井下发生火药自燃事故,死亡13人。2006年10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耙沟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11人。2006年11月3日,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新民焦煤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9人、伤3人。2006年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死亡34人。 2007年6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矾石沟一非法煤矿“西曲三矿”井下发生爆炸事故,已查证死亡6人,该矿无任何证照,属于公告关闭矿井,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群众举报后,经调查认定是井下劣质炸药爆炸事故。2007年7月4日,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枧下煤矿违法使用火雷管(导爆索)用于井下爆破作业,且在爆破作业时人员未按照规定距离撤离作业地点,死亡3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决遏制矿山火工品引发的各类事故,各地要立即集中开展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落实矿山火工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一、排查整改重点内容

(一)排查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1.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

3.是否建立火工品的购买、存贮、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排查矿山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

1.矿山使用火工品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是否经公安部门审批;

2.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安全等级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的选用规定;

3.矿山是否存在采购或使用私制、劣质等不符合规定的火工品,是否使用非煤矿井下许用炸药、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火雷管)。

(三)排查矿山火工品存储是否符合规定。

1.矿山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否按照库容、使用期限存储;

2.是否配备专职库房管理人员,是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帐,是否配备有合格的消防器材。

(四)排查矿山是否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设专职放炮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认真落实矿山爆破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

3.矿山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放炮母线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要求。

(五)排查停产整顿或资源整合矿山火工品管理情况。

1.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的工程实际需求情况清理多余炸药和限量供应火工品;

2.进行资源整合技改的矿山,是否根据资源整合技改期间的工程量,核定火工品的用量,限量供应矿山火工品。

(六)排查已确定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窝点火工品清理和收缴情况。

1.对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是否做到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前,由确定关闭的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发现非法采矿窝点和死灰复燃矿井,是否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清理和收缴火工品;

3.是否配合公安机关全部清理和收缴煤矿剩余的火工品。

二、工作要求

(一)把火工品隐患排查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要内容。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活动是全国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把矿山井下火工品专项集中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对本行政区域矿山井下火工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并全力配合、会同公安机关,对重点地区(矿区)深入进行检查、教育,及时消除隐患。

(二)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要求所有矿山企业全面排查在火工品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排查出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采取针对性措施,责任到人,立即整改。对矿山爆炸材料库存在重大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置。对企业自查自改各地要提出明确要求,建立自查自改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三)加快进度,落实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与整体隐患排查行动保持同步。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号)有关规定,加快火工品隐患排查进度,与整体隐患排查行动保持同步。按照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底将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上报(见附件)。

(四)跟踪落实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根据集中整治和隐患排查的情况,全面治理矿山火工品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解决火工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隐患及问题依法下达执法指令,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落实。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进一步落实对矿山井下火工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确保矿山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矿山井下火工品管理得到落实。

(五)充分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

附件: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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