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9〕563号
  【发布日期】2009-04-15
  【生效日期】2009-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同意外籍歌手庾澄庆、吴尊、林俊杰等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563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09]21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新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美籍歌手庾澄庆、方大同、侧田、文莱歌手吴尊、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9年4月17日到北京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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