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文化部
【施行日期】2009-07-23
【公布日期】2009-07-23
【时效性】有效
国家大剧院:
你院演文[2009]31、3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国家大剧院邀请荷兰海牙爱乐乐团一行110人于2009年9月1日至11日;法国钢琴家埃莱娜・格里莫一行2人于2009年12月4日至9日;瑞士琉森管弦乐团、马勒室内乐团一行150人于2009年9月10日至25日;李飚打击乐团一行6人于2009年9月30日至10月4日到你院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北京市文化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制定机关】文化部
【施行日期】2009-07-23
【公布日期】2009-07-23
【时效性】有效
文化部关于同意国家大剧院邀请瑞士琉森管弦乐团、马勒室内乐团、李飚打击乐团、荷兰海牙爱乐乐团等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1376号)
国家大剧院:
你院演文[2009]31、3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国家大剧院邀请荷兰海牙爱乐乐团一行110人于2009年9月1日至11日;法国钢琴家埃莱娜・格里莫一行2人于2009年12月4日至9日;瑞士琉森管弦乐团、马勒室内乐团一行150人于2009年9月10日至25日;李飚打击乐团一行6人于2009年9月30日至10月4日到你院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北京市文化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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