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施行日期】2009-07-10
  【公布日期】2009-07-10
  【时效性】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21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领取电气贯穿件设计许可证的申请》(院质发〔2008〕491号)和《关于领取电气贯穿件制造许可证的申请》(院质发〔2008〕490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院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院颁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9)26号)(见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37号)(见附件二)。

你院应按照《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2.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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