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7-10
【公布日期】2009-07-10
【时效性】有效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国泰人寿〔2009〕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制定详细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三、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四、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分公司为单位,到当地保监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日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7-10
【公布日期】2009-07-10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9〕654号)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国泰人寿〔2009〕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制定详细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三、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四、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分公司为单位,到当地保监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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