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7-15
【公布日期】2009-07-15
【时效性】有效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9年度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日本兴亚财险〔2009〕00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7-15
【公布日期】2009-07-15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678号)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9年度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日本兴亚财险〔2009〕00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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