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文化部
【施行日期】2009-07-27
【公布日期】2009-07-27
【时效性】有效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9]26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巫启贤和韩国歌手张娜拉、郑在娟,于2009年8月30日到江苏省盐城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制定机关】文化部
【施行日期】2009-07-27
【公布日期】2009-07-27
【时效性】有效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巫启贤和韩国歌手张娜拉、郑在娟到江苏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1409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9]26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巫启贤和韩国歌手张娜拉、郑在娟,于2009年8月30日到江苏省盐城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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