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7-15
  【公布日期】2009-07-15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附加专修厂维修特约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683号)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报批商业车险附加专修厂维修特约条款的请示》(天保〔2009〕20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修订商业车险附加专修厂维修特约条款及其费率。

此复

附件: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附加专修厂维修特约条款及其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附加专修厂维修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附加专修厂维修特约条款费率说明

选择该特约条款,按照国产/进口车,对机动车车损险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险别
保费计算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车损险保费相应上浮,国产车:10%-30%;进口车: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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