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7-23
  【公布日期】2009-07-23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693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的请示》(太平发〔2009〕215号)等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中保集团向所属太平保险增资有关事项的批复》(财金函〔2009〕37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原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4.52%你公司股权转让给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转让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原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588,750,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7.50%;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195,46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2.45%。

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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