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7-31
【公布日期】2009-07-31
【时效性】有效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次级定期债务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09〕2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12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7-31
【公布日期】2009-07-31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9〕722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次级定期债务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09〕2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12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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