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民政部
【施行日期】2009-07-29
【公布日期】2009-07-29
【时效性】有效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制定机关】民政部
【施行日期】2009-07-29
【公布日期】2009-07-29
【时效性】有效
民政部关于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194号)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