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9-07-27
  【公布日期】2009-07-27
  【时效性】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人常发〔2009〕29号文件的通知

(内人常发〔2009〕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内人常发〔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执法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定于2009年8月在全区范围内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请接到通知后,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执法检查组工作日程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检查组办公室电话:0471―6600619

联系人:孙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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