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9-07-28
【公布日期】2009-07-28
【时效性】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通知》(内人常发〔2009〕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根据《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密切配合,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定于8月上旬至9月上旬在全区范围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负责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在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情况汇报之后,将赴部分盟市进行检查和抽查(届时另行通知)。
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委、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这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0471―6600624、6600622
附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方案.doc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9年7月22日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9-07-28
【公布日期】2009-07-28
【时效性】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人常发〔2009〕30号文件的通知
(内人常发〔2009〕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通知》(内人常发〔2009〕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根据《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密切配合,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定于8月上旬至9月上旬在全区范围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负责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在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情况汇报之后,将赴部分盟市进行检查和抽查(届时另行通知)。
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委、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这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0471―6600624、6600622
附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方案.doc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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