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9-07-09
  【公布日期】2009-07-09
  【时效性】有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大政发 [2009] 50号)




近期,我市市区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突出。“孔明灯”(又称“天灯”、“文灯”、“心愿灯”)是用纸或其他易燃材料糊制而成,以固体酒精作燃料,利用热悬浮原理升空的一种灯具,由于燃放后受空气气流等外界因素影响,人力无法控制,一旦坠落在易燃易爆区域,后果不堪设想。6月23日晚,我市就曾发生一起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山林大火,对城市建设和山林保护造成严重损害。为保护城市绿化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危害的严重性,采取有力措施,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群众要以维护社会安全、保护绿色家园为己任,不制作、不收受、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各级公安、消防、林业、城建(行政执法)、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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