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7-08
  【公布日期】2009-07-08
  【时效性】有效
  

关于公布2009年二季度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情况的通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欠薪和垫付金额等情况;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公布其姓名并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之规定,现将2009年第二季度拖欠员工工资、并由我市劳动行政部门启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员工工资的17家用人单位情况予以通告。

被通告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的,其姓名已由相关机构录入我市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欠薪隐匿或逃逸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到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接受依法处理。

欢迎广大市民和企业员工举报有关情况,举报电话:12333。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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