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
  【施行日期】2009-08-07
  【公布日期】2009-08-07
  【时效性】有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9〕79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生物质成型燃料(BMF)是否属于高污染燃料的请示》(粤环报〔2009〕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采用农林废弃物(秸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效改善农林废弃物的燃烧性能,其硫、氮和灰份含量较低,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可实现清洁、高效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较少,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城市中的推广应用要充分考虑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控制要求和燃料供应的实际情况。在城市的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并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在大城市中心区的推广应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应提出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应当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及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其生产和使用;在应用过程中,注意监测是否有二恶英类物质产生;生产、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产品须经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认证,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四、请你厅及时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我部。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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