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财政部
  【施行日期】2009-08-26
  【公布日期】2009-08-26
  【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93号

(2009年第93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26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26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20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00%,2009年8月2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31日发行结束,9月2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2月27日、8月2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29年8月2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9年8月27日至8月31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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