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9-08-04
  【公布日期】2009-08-04
  【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MSIG Insurance(Hong Kong) Limited.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745号)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度与我司香港公司进行再保关联交易的申请函》(三井住友保发〔2009〕19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与MSIG Insurance(Hong Kong) Limited.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MSIG Insurance(Hong Kong) Limited.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摘要表(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MSIG Insurance(Hong Kong) Limited.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摘要表(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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