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9-08-26
【公布日期】2009-08-26
【时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宁市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建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主任
市国土局局长
市规划局局长
市城管局局长
市房产局局长
市园林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统计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方针政策,部署和监督全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审议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担任,成员从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水利局、环保局、绿城水务股份公司等部门抽调。
办公室主要职责:依据《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对符合《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要求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负责督促其按要求选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监督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协作,共同努力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二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9-08-26
【公布日期】2009-08-26
【时效性】有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府办〔2009〕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宁市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建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主任
市国土局局长
市规划局局长
市城管局局长
市房产局局长
市园林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统计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方针政策,部署和监督全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审议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担任,成员从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水利局、环保局、绿城水务股份公司等部门抽调。
办公室主要职责:依据《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对符合《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要求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负责督促其按要求选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监督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加强协作,共同努力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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