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8-20
  【公布日期】2009-08-20
  【时效性】有效
  

关于举办2009年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法律实务培训暨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直管企业、各企业法律顾问: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以及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市国资委定于2009年9月举办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法律实务培训暨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各直管企业及其子公司法律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中央和外地驻深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法律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3、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深圳市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

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的人员自愿参加。

二、培训内容

1、《合同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内容讲解。

2、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运作实务。

3、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与合同争议的有效解决。

上述内容将邀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负责人讲授。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日期:9月25日

报到时间:上午9:00

上课时间: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30

四、培训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17号国际人才大厦5楼报告厅

五、其他

(一)市国资委与市深投教育有限公司、市国资管理培训中心联合举办2009年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法律实务培训暨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

(二)每人交培训费用450元,包括培训、资料、午餐等费用,报到时向工作人员交纳现金。

(三)培训结束后,向参加培训的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并登记学时;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法律顾问持上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相应的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四)请各企业法律顾问填写好《报名回执》(见附件),并于9月11日前传真至82282271。

附件:《报名回执》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25859004,13028805969

传 真:82282271

网 址:www.szg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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