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8-20
【公布日期】2009-08-20
【时效性】有效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的规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今年9月25日代征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09年9月25日―30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上一年度(2008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龙岗区按17868元,宝安区按20697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09年9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保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96888
深圳残疾人网www.cjr.org.cn,咨询电话83261324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注: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精神,2009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征收计算标准: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0%”调整为“60%”;(二)调整起征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含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制定机关】深圳市
【施行日期】2009-08-20
【公布日期】2009-08-20
【时效性】有效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的规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今年9月25日代征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09年9月25日―30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上一年度(2008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龙岗区按17868元,宝安区按20697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09年9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保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96888
深圳残疾人网www.cjr.org.cn,咨询电话83261324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注: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精神,2009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征收计算标准: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0%”调整为“60%”;(二)调整起征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含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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