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文化部
【施行日期】2009-09-04
【公布日期】2009-09-04
【时效性】有效
四川省文化厅:
你厅川文[2009]13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四川省演出展览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蔡健雅,于2009年9月12日到四川成都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九月四日
【制定机关】文化部
【施行日期】2009-09-04
【公布日期】2009-09-04
【时效性】有效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四川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1738号)
四川省文化厅:
你厅川文[2009]13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四川省演出展览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蔡健雅,于2009年9月12日到四川成都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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